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

财经论坛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  预 算结余资金 的会计处理 深圳 市龙 岗 区财政 国库 支付 中心  桑 海峰 所 谓 国库 集 中支 付 年 终 预算 结 余 资 金 。 指 实 行 国库 集 中  是 支 付 的 预 算 单 位 在 预 算 年 度 内 ,按 照 财 政 部 门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当 年 尚 未 支 用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留归 单 位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用 公 式 表 示 如下 :   预 算 单 位 年 终 结 余 资金 = 当年 核批 的 预 算 指 标 额 + 年 预  上门通 知 ,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剩 余 额 度 注销 , 向预 算 单 位  将 并 提 供 “ 政 授 权 支 付额 度 注 销 通 知 书 ” 对 账 单 。 财 及   ( ) 年财 政 授 权 支付 额 度 恢 复 时 , 理 银 行 根 据 财 政部  三 下 代 门通 知 , 复 预 算 单位 用 款 额 度 , 以“ 恢 并 财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恢 复  到账通知书” 形式 通 知 预 算 单 位 。  算结 余 数 额一 当年 财 政 国 库 已支 付 数 额 ( 括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数  包 额 和财 政 授权 支付 数 额 )应 缴 回 财政 部 门数 额  一 国库 集 中 支付 年 终 预 算 结余 资 金 的 核 算 , 括 额 度 注 销 和  包 额度 恢 复 两个 阶段 , 每个 阶段 又 分 为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财 政 授 权  支付 两 种 方式 。 了 准确 核 算 财 政部 门注 销 和 应予 恢 复 的用 款  为 额度 , 以及 额 度 注 销后 单 位 收 入 的 确认 , 算 单 位增 设 了 “ 政  预 财 应返 还 额 度 ” 目( 政 部 关 于 印发 《 科 财 财政 国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单  位 年 终结 余 资 金账 务处 理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财 库[0 410 2 019  号 )  。二 、 度 注 销 时 的 会计 处 理  额( ) 政 直 接 支 付 年 终 结 余 资 金 额 度 注 销  一 财预 算单 位 在 年 终 结账 前 依 据 财 政 部 门核 定 的《 预算 批 复指  标 执 行 情况 表 》 ,将 本 年 度 财 政 直接 支 付 预 算 指 标 数 与 当年 财  政 直 接 支付 实际 支 出数 的差 额 转 人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   l 行 政单 位 进 行 相应 会 计 处 理 : 、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一 政 直 接支 付  财 财“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属 于资 产 类 科 目 ,用 于 核 算 实 行 国 库  集 中支 付 的 预算 单 位 年 终结 余 资 金 。 政 直 接 支付 年终 结 余 资  财 金账 务 处 理 时 . 方登 记单 位 本 年度 财 政 直 接 支付 预 算 指 标 数  借 与财 政 直 接支 付 实 际 支 出数 的差 额 . 方 登 记 下 年 度 实 际 支 出 贷   的 冲减 数 ; 政 授 权 支 付 年 终 结 余 资 金 账 务 处 理 时 . 方 登 记  财 借 单 位 零余 额账 户 注 销 额 度数 ,贷 方 登 记 下 年 度恢 复额 度 数 , 如  单 位 本 年 度 财 政授 权 支 付 预 算 指 标 数 大 于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下 达 数 , 方 需 登 记 两 者 差 额 , 方 登 记 下 年 度 单 位 零 余 额  借 贷 账 户 用 款额 度 下 达 数 。 末 借 方余 额 为 未 恢 复 或未 下 达 零余 额  期 账 户 用 款额 度 , 以及 结 转 以后 年 度使 用 的 财政 直接 支 付 额 度 。  一贷: 拨入经费一 财政直接支付 2 事业 单 位 进 行 相应 会 计 处 理 : 、   借 : 政应 返 还 额 度一 政 直 接 支 付  财 财 贷 : 政 补 助 收入 一 政 直 接支 付  财 财 3 建设 单 位 进 行 相应 会 计 处 理 : 、   借: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一 政 直 接 支付 、 财   贷 : 建 拨 款一 年 度 基 建 拨款 一 政 直 接支 付  基 本 财( ) 政 授 权 支 付 年 终 站余 资金 额 度 注销  二 财、预 算 单 位 年 终 结 余 资金 会 计 处 理 依据 预算 单 位 在 年 终结 账 前 依 据 财政 部 门核 定 的 《 预算 批 复 指  标 执 行 情 况 表 》 代 理 银 行 提 供 的《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注 销 通  和 财 知书》 ,将 零余 额 账 户 用 款额 度 余 额 注 销 后 转 入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如果预算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下 达 数 ,则 将 两 者 间 的差 额 转 入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1行 政 单 位 进行 相 应 会 计 处 理 : 、  ( )国 库集 中支 付 年 终 预算 结 余 资 金 应 按 规 定 由 财政 部  一 门核 定 。 财政 部 门 核定 下达 预 算 结 余后 , 算 单 位 根 据 财政 部  预门核定的《 预算批 复指标执行情况表》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  ,上 一 年 度 预算 结 余 资 金 和下 年 度 预 算 资 金 。  预算批复指标执行情况表  位名称:   u使用指  J 编码  标额度  甲位编码:   已F 达指标  未F 选  剩余指标 授权支付 直接支 指标 授权 支付 结 直接  支 付 收 指 结  转   注  转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度 一 财 政 授 权支 付  财 贷 : 余 额 账 户用 款 额 度  零 或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度 一 财 政 授 权支 付  财 贷 : 人 经 费一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拨 2 事业 单 位 进行 相 应 会 计 处理 : 、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度 一 财 政 授权 支 付  财 贷 : 余 额账 户用 款 额 度  零 或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度 一 财 政 授权 支 付  财 贷 : 政 补助 收 入 一 财 政授 权 支 付  财3 建 设 单 位 进行 相 应 会 计 处理 : 、  借 : 政 应 返还 额度 一 政 授权 支 付  财 财 贷 : 余 额账 户 用 款 额 度  零支  娄  款  项  目  项 标 用 销  F 年   授 途 权 支 接 支  指 白  来 用 [  二用 指 来 用 额 授 权 支 接  采  年  未 支  额  用 用  束  下   结 转   F   年付 付  杯 度 标 度 付 付 达  度  额  指  度  标 或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一 财政授权支付  贷; 基建拨 款一 本年度基建拨款一 财政授权支付 三 、 度 恢 复 时 的 会计 处 理  额 下年初 ,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核定的预算批复指标执行情况 表所确定的各类 资金恢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 支付额度 ,  注 :剩 余指 标= f 已下达 指标 - 用指 标 ) 未下达 指标 = 已 + 术用 额度  未下 达 指标 ( ) 二 年终 财政 授 权 支 付额 度 注 销 时 , 理 银 行 根 据 财 政 部  代代 理 银 行 根 据财 政 部 门通 知 , 复 预算 单 位 用 款 额 度 , 以《 恢 并 财  政 授 权 支付 额 度 恢 复 到 账 通知 书 》 式 通 知 预算 单 位 。 形   ( ) 一 财政 直 接 支 付 年 终 结余 资金 额 度 恢 复 9 0财经界  。   c n  财 经论 坛  下 年 度恢 复 财政 直接 支付 额度 时 , 算 单 位 不 需 要 对 恢 复  预 的 额度 进行 会 计 处 理 。 在恢 复 财政 直接 支 付 额 度 后 , 预算 单 位  动 用 上 年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结 余 资金 发 生实 际 支 出 时 , 实 际 支 出  按 数 借记 相关 科 目 , 记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 贷 财 科 目。  资金和已提取基金的账务处理 , 同时 贷 记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 财 科 目。  1 、行 政 单 位 收 回预 算 结 余 资 金 并 注 销 额 度 时 作 相 关 会 计 处理 :  ( ) 政 授 权 支 付 年 终 结余 资 金 额 度 恢 复  二 财下 年 度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恢 复 时 , 括 下 年 度 收 到 财 政 部  包 门批 复 的上 年 未 下 达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算 单 位 依 据 代 理  预 银 行 提 供 的 《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恢 复 到 账 通 知 书 》 行 相 应 账  财 进 务 处理 。   1行 政 单 位 进 行 相 应 会 计 处 理 : 、   借 :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度  零 贷: 财政 应 返 还额 度 一 财政 授 权 支付 2、 业 单 位 进 行 相 应 会 计 处 理 : 事   借 :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零 贷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一 财 政 授 权 支付  财 3建设单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 、   借 :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零借 : 余  结 贷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财 2 、事 业 单 位 收 回预 算 结余 资 金 并 注 销 额 度 时 作 相 关 会 计  处理 :  借 : 业 结余 — — 财政 性 资 金结 余  事 贷 : 政应 返 还 额 度  财 如果 是 收 回正 常 经 费结 余 资 金 , 则 借: 事业 基 金— — 一般 基金  贷: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调减后“ 事业 基金 — — 一般 基 金 ” 目不 能 为 负 。 科   3 、建设 单位 收 回 预算 结余 资金 并 注 销额 度 时作 相 关会 计 处理 :  借: 基建 拨 款 — — 本 年 交 回结 余 资 金  贷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财贷: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一 政 授 权 支 付  财参 考 文献 :   四、 国库 集 中支 付 年 终预 算 结 余 资 金 收 回  预 算 单 位 次 年恢 复 国 库 集 中支 付 额 度 后 , 于 正 式 批 复 后  由 的 结 余 资 金 数 小 于 已 恢 复 的 额 度 数 , 预 算 单 位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或 实 际 支 出 数 小 于 正式 批 复 后 的 结余 资金 数 , 财政 部 门 对 国 库 集  中支 付 预 算 结余 资金 项 目进行 清理 收 回 结余 资 金 . 调 减 结 余  作( 上接 第 8 9页)  【] 政 部 《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革 单位 年 终 结 余 资 金 账 务 处 理 暂  1财 财 行 规 定 》 财 库 [04]9 ( 2 0 10号 )  ( 任编辑 : 责 阳卓 江 )  作 业 成 本 法 而存 在 的新 型集 中 化管 理 手 段 ,它 包 括 作 业 调 研 、   作 业认 定 、 本 归 集 、 建 成 本 库 、 计 模 型 、 行 分 析 、 续 改  成 构 设 运 持 进等步骤。   信 息集 中管 理 即企 业 集 团基 于企 业 信 息 化 . 行 集 团 的 财  推 务 集 中 管理 。在 积 极 推 进 信 息 集 中管 理 的过 程 中 . 业 集 团应  企 建 立健 全 财 务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展 标 准 化 工 作 . 施 E P管 理  开 实 R 系统 , 现 财 务 信 息 的集 中 管 理 。 实  四、 企业 集 团 财 务 集 中 管 理 的 有 效 措 施 构建集权型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 。 首先 应 积 极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集 团组 织 机 构 , 比如 在集 团 总部 董 事会 下 设 财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 略 发 展委 员会 、 酬 委 员 会 等 等 组 织 机 构 , 个 委 员 会 责  战 薪 各 任 人 可 由集 团 分 支 机 构 及 子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担 任 , 使  集 团总 部 既 能 保 持 权 威 性 . 能 促 进 集 团分 支 机 构及 子 公 司 之  又 间 良好 的 信 息 沟 通 。 其 次 应 大 力 优 化 管 理 程 序 . 即依 据 投 资 被  投 关 系 开 展 垂 直 化 管 理 模式 ,积 极 推 进 会 计 集 中 核 算 的实 施 ,   建 立 集 团 大 财 务平 台 , 践 更 加 有 效 的 控 制 激 励 方 式 。 实   强 化 资 金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 一 则 建 立 集 团 内部 财 务 结 算 中  心 , 效 控 制 集 团 公 司 的资 金 流 入 和 流 出 , 态 性 跟 踪 集 团 下  有 动 属 公 司 的经 营 活 动 , 效 监 管 下 属 公 司 的 收 支 行 为 : 则 减 少  有 二 资 金 沉 淀 , 一 调 配 资 金 , 约 资金 成 本 , 升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统 节 提   尤 其 在 资 金 运 用 方 面 , 有 轻 重 缓 急 之 分 , 资 金 流 向 加 以控  应 对 制 , 任何不合理 支出行为均实施严 格监管 : 对 _ 集 中 调 度 资  一则 金, 比如 统 一 协 调 金 融 机 构 , 防止 资 金 流 向过 于分 散 , 如 银 行  再 账 户 开设 、 更 或 注 销 职 责交 由 资 金管 理 部 门实 施 统 一 负 责 。 变   推行 财 务 总 监 委 派 制 。根 据 产 权 关 系 , 团 公 司 可 通 过 出 集   资 人 的 身 份 向其 全 资子 公 司 以及 控 股 子 公 司派 任财 务 总 监 , 以  有效 监 管 子公 司 的经 营 管 理 策 略 和 相 关 财 务 政 策 . 于 子 公 司 对   经 营 者任 何 有 损 子 公 司或 者 集 团公 司 利 益 的行 为 . 务 总 监 都  财 有权 责令 其 立 即纠 正 。 时 , 务 总 监 还 肩 负 其 他 职 责 , 同 财 比如 批  准或 否决 子 公 司重 大 的 投 融 资 决 策 , 如 向 集 团 总 部 及 时 汇 报  再对 集 团 公 司 长远 发展 产 生 影 响 的重 大 事 项 , 及 监 督 子 公 司 是  以 否 构建 起 并 有 效 执 行 了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   全 面推 进 预 算 管 理 。从 企 业 的长 远 和 整 体 利 益 出发 , 团  集 公 司应 全 面 、 入 、 致 、 观地 研 究 和分 析其 所属 子公 司 的 情  深 细 客 况 , 立 一 套 囊 括 企业 整体 发展 指 标 的预 算 指 标 体 系  一方 面  建 先 由集 团公 司按 照 整 个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预 算 目标 , 将 该 目标 分  并 解 下 达 至 各 子 公 司 内 部 ; 一 方 面 . 团 所 属 各 子 公 司 应 立 足  另 集 于 自身 情 况 , 极 编 制 各 自的 预 算 草 案 , 由集 团 内 部 预 算 管  积 经 理 委 员 会 汇 总 和 审 核 各 子 公 司 的 预算 草 案 之 后 . 子 公 司 的经  各 营 者 参 与 到 预 算 的协 调 与 调 整 工作 中 , 后 再 由预 算 管 理 委 员  最 会审批通过 。   实 现 网 络 财 务 管 理 。 在 现 代 网 络技 术环 境 下 , 业 集 团应  企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网 络 平 台 , 发 新 的 集 中 式 财 务 管 理 软 件 . 提  开 在 高 公 司 之 间 信 息 传递 速度 的基 础 上 . 高 集 团 总 部 管 理 人 员 对  提 子 公 司 财 务 状况 的 了解 和掌 握 速 度 , 集 团 总 部 实 施 财 务 决 策  为 提 供 有 力 的 信息 保 障 。 同 时 , 加 快 了 母 公 司 的 财 务 政 策 向 各  还 个 子 公 司 的传 递 ,大 大 方 便 了各 子 公 司及 时调 整 自身 经 营 战  略 . 动 企 业 集 团 的 更 快 发 展  推参考文献 :  []许 科 . 业 集 团 财 务 集 中 管理 的 现 状 - 策 [1现 代 商 业 , 1 企 9对 J.  2 1(0  0 02 ) []罗 俊 芳 . 谈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集 中管 理 【 . 用 事 业 财 会 , 0 8 2 浅 J 公 J 2 0 f2  O1[]刘辉 . 谈 新 形 势 下 煤 炭 企 业 集 团 的 财 务 管 理 [.中州 煤 炭 , 3 浅 J ]  2 1 (7  0 00 ) []李杰 , 4 于敏 之. 谈 集 团企 业 财务 集 中管 理 应用 【 . 浅 J 知识 经济 , 1 ,  20( ) 0 91   5[]郭旭 蓉 . 形 势 下 企 业 集 团 的财 务 管 理 研 究 f.中小 企 业 管理  5 新 J 1 与 科 技( 旬 刊) 2 1 0 ) 上 , 0 0(2 ( 任 编辑 : 彩 云 ) 责 祁  Mo e    a时经界  9l  ̄ yc“{  

财经论坛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  预 算结余资金 的会计处理 深圳 市龙 岗 区财政 国库 支付 中心  桑 海峰 所 谓 国库 集 中支 付 年 终 预算 结 余 资 金 。 指 实 行 国库 集 中  是 支 付 的 预 算 单 位 在 预 算 年 度 内 ,按 照 财 政 部 门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当 年 尚 未 支 用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留归 单 位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用 公 式 表 示 如下 :   预 算 单 位 年 终 结 余 资金 = 当年 核批 的 预 算 指 标 额 + 年 预  上门通 知 ,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剩 余 额 度 注销 , 向预 算 单 位  将 并 提 供 “ 政 授 权 支 付额 度 注 销 通 知 书 ” 对 账 单 。 财 及   ( ) 年财 政 授 权 支付 额 度 恢 复 时 , 理 银 行 根 据 财 政部  三 下 代 门通 知 , 复 预 算 单位 用 款 额 度 , 以“ 恢 并 财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恢 复  到账通知书” 形式 通 知 预 算 单 位 。  算结 余 数 额一 当年 财 政 国 库 已支 付 数 额 ( 括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数  包 额 和财 政 授权 支付 数 额 )应 缴 回 财政 部 门数 额  一 国库 集 中 支付 年 终 预 算 结余 资 金 的 核 算 , 括 额 度 注 销 和  包 额度 恢 复 两个 阶段 , 每个 阶段 又 分 为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财 政 授 权  支付 两 种 方式 。 了 准确 核 算 财 政部 门注 销 和 应予 恢 复 的用 款  为 额度 , 以及 额 度 注 销后 单 位 收 入 的 确认 , 算 单 位增 设 了 “ 政  预 财 应返 还 额 度 ” 目( 政 部 关 于 印发 《 科 财 财政 国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单  位 年 终结 余 资 金账 务处 理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财 库[0 410 2 019  号 )  。二 、 度 注 销 时 的 会计 处 理  额( ) 政 直 接 支 付 年 终 结 余 资 金 额 度 注 销  一 财预 算单 位 在 年 终 结账 前 依 据 财 政 部 门核 定 的《 预算 批 复指  标 执 行 情况 表 》 ,将 本 年 度 财 政 直接 支 付 预 算 指 标 数 与 当年 财  政 直 接 支付 实际 支 出数 的差 额 转 人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   l 行 政单 位 进 行 相应 会 计 处 理 : 、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一 政 直 接支 付  财 财“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属 于资 产 类 科 目 ,用 于 核 算 实 行 国 库  集 中支 付 的 预算 单 位 年 终结 余 资 金 。 政 直 接 支付 年终 结 余 资  财 金账 务 处 理 时 . 方登 记单 位 本 年度 财 政 直 接 支付 预 算 指 标 数  借 与财 政 直 接支 付 实 际 支 出数 的差 额 . 方 登 记 下 年 度 实 际 支 出 贷   的 冲减 数 ; 政 授 权 支 付 年 终 结 余 资 金 账 务 处 理 时 . 方 登 记  财 借 单 位 零余 额账 户 注 销 额 度数 ,贷 方 登 记 下 年 度恢 复额 度 数 , 如  单 位 本 年 度 财 政授 权 支 付 预 算 指 标 数 大 于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下 达 数 , 方 需 登 记 两 者 差 额 , 方 登 记 下 年 度 单 位 零 余 额  借 贷 账 户 用 款额 度 下 达 数 。 末 借 方余 额 为 未 恢 复 或未 下 达 零余 额  期 账 户 用 款额 度 , 以及 结 转 以后 年 度使 用 的 财政 直接 支 付 额 度 。  一贷: 拨入经费一 财政直接支付 2 事业 单 位 进 行 相应 会 计 处 理 : 、   借 : 政应 返 还 额 度一 政 直 接 支 付  财 财 贷 : 政 补 助 收入 一 政 直 接支 付  财 财 3 建设 单 位 进 行 相应 会 计 处 理 : 、   借: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一 政 直 接 支付 、 财   贷 : 建 拨 款一 年 度 基 建 拨款 一 政 直 接支 付  基 本 财( ) 政 授 权 支 付 年 终 站余 资金 额 度 注销  二 财、预 算 单 位 年 终 结 余 资金 会 计 处 理 依据 预算 单 位 在 年 终结 账 前 依 据 财政 部 门核 定 的 《 预算 批 复 指  标 执 行 情 况 表 》 代 理 银 行 提 供 的《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注 销 通  和 财 知书》 ,将 零余 额 账 户 用 款额 度 余 额 注 销 后 转 入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如果预算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下 达 数 ,则 将 两 者 间 的差 额 转 入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1行 政 单 位 进行 相 应 会 计 处 理 : 、  ( )国 库集 中支 付 年 终 预算 结 余 资 金 应 按 规 定 由 财政 部  一 门核 定 。 财政 部 门 核定 下达 预 算 结 余后 , 算 单 位 根 据 财政 部  预门核定的《 预算批 复指标执行情况表》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  ,上 一 年 度 预算 结 余 资 金 和下 年 度 预 算 资 金 。  预算批复指标执行情况表  位名称:   u使用指  J 编码  标额度  甲位编码:   已F 达指标  未F 选  剩余指标 授权支付 直接支 指标 授权 支付 结 直接  支 付 收 指 结  转   注  转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度 一 财 政 授 权支 付  财 贷 : 余 额 账 户用 款 额 度  零 或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度 一 财 政 授 权支 付  财 贷 : 人 经 费一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拨 2 事业 单 位 进行 相 应 会 计 处理 : 、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度 一 财 政 授权 支 付  财 贷 : 余 额账 户用 款 额 度  零 或 借 : 政 应 返 还 额度 一 财 政 授权 支 付  财 贷 : 政 补助 收 入 一 财 政授 权 支 付  财3 建 设 单 位 进行 相 应 会 计 处理 : 、  借 : 政 应 返还 额度 一 政 授权 支 付  财 财 贷 : 余 额账 户 用 款 额 度  零支  娄  款  项  目  项 标 用 销  F 年   授 途 权 支 接 支  指 白  来 用 [  二用 指 来 用 额 授 权 支 接  采  年  未 支  额  用 用  束  下   结 转   F   年付 付  杯 度 标 度 付 付 达  度  额  指  度  标 或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一 财政授权支付  贷; 基建拨 款一 本年度基建拨款一 财政授权支付 三 、 度 恢 复 时 的 会计 处 理  额 下年初 ,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核定的预算批复指标执行情况 表所确定的各类 资金恢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 支付额度 ,  注 :剩 余指 标= f 已下达 指标 - 用指 标 ) 未下达 指标 = 已 + 术用 额度  未下 达 指标 ( ) 二 年终 财政 授 权 支 付额 度 注 销 时 , 理 银 行 根 据 财 政 部  代代 理 银 行 根 据财 政 部 门通 知 , 复 预算 单 位 用 款 额 度 , 以《 恢 并 财  政 授 权 支付 额 度 恢 复 到 账 通知 书 》 式 通 知 预算 单 位 。 形   ( ) 一 财政 直 接 支 付 年 终 结余 资金 额 度 恢 复 9 0财经界  。   c n  财 经论 坛  下 年 度恢 复 财政 直接 支付 额度 时 , 算 单 位 不 需 要 对 恢 复  预 的 额度 进行 会 计 处 理 。 在恢 复 财政 直接 支 付 额 度 后 , 预算 单 位  动 用 上 年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结 余 资金 发 生实 际 支 出 时 , 实 际 支 出  按 数 借记 相关 科 目 , 记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 贷 财 科 目。  资金和已提取基金的账务处理 , 同时 贷 记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 财 科 目。  1 、行 政 单 位 收 回预 算 结 余 资 金 并 注 销 额 度 时 作 相 关 会 计 处理 :  ( ) 政 授 权 支 付 年 终 结余 资 金 额 度 恢 复  二 财下 年 度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恢 复 时 , 括 下 年 度 收 到 财 政 部  包 门批 复 的上 年 未 下 达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算 单 位 依 据 代 理  预 银 行 提 供 的 《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恢 复 到 账 通 知 书 》 行 相 应 账  财 进 务 处理 。   1行 政 单 位 进 行 相 应 会 计 处 理 : 、   借 :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度  零 贷: 财政 应 返 还额 度 一 财政 授 权 支付 2、 业 单 位 进 行 相 应 会 计 处 理 : 事   借 :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零 贷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一 财 政 授 权 支付  财 3建设单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 、   借 :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零借 : 余  结 贷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财 2 、事 业 单 位 收 回预 算 结余 资 金 并 注 销 额 度 时 作 相 关 会 计  处理 :  借 : 业 结余 — — 财政 性 资 金结 余  事 贷 : 政应 返 还 额 度  财 如果 是 收 回正 常 经 费结 余 资 金 , 则 借: 事业 基 金— — 一般 基金  贷: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调减后“ 事业 基金 — — 一般 基 金 ” 目不 能 为 负 。 科   3 、建设 单位 收 回 预算 结余 资金 并 注 销额 度 时作 相 关会 计 处理 :  借: 基建 拨 款 — — 本 年 交 回结 余 资 金  贷 :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财贷: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一 政 授 权 支 付  财参 考 文献 :   四、 国库 集 中支 付 年 终预 算 结 余 资 金 收 回  预 算 单 位 次 年恢 复 国 库 集 中支 付 额 度 后 , 于 正 式 批 复 后  由 的 结 余 资 金 数 小 于 已 恢 复 的 额 度 数 , 预 算 单 位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或 实 际 支 出 数 小 于 正式 批 复 后 的 结余 资金 数 , 财政 部 门 对 国 库 集  中支 付 预 算 结余 资金 项 目进行 清理 收 回 结余 资 金 . 调 减 结 余  作( 上接 第 8 9页)  【] 政 部 《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革 单位 年 终 结 余 资 金 账 务 处 理 暂  1财 财 行 规 定 》 财 库 [04]9 ( 2 0 10号 )  ( 任编辑 : 责 阳卓 江 )  作 业 成 本 法 而存 在 的新 型集 中 化管 理 手 段 ,它 包 括 作 业 调 研 、   作 业认 定 、 本 归 集 、 建 成 本 库 、 计 模 型 、 行 分 析 、 续 改  成 构 设 运 持 进等步骤。   信 息集 中管 理 即企 业 集 团基 于企 业 信 息 化 . 行 集 团 的 财  推 务 集 中 管理 。在 积 极 推 进 信 息 集 中管 理 的过 程 中 . 业 集 团应  企 建 立健 全 财 务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展 标 准 化 工 作 . 施 E P管 理  开 实 R 系统 , 现 财 务 信 息 的集 中 管 理 。 实  四、 企业 集 团 财 务 集 中 管 理 的 有 效 措 施 构建集权型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 。 首先 应 积 极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集 团组 织 机 构 , 比如 在集 团 总部 董 事会 下 设 财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 略 发 展委 员会 、 酬 委 员 会 等 等 组 织 机 构 , 个 委 员 会 责  战 薪 各 任 人 可 由集 团 分 支 机 构 及 子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担 任 , 使  集 团总 部 既 能 保 持 权 威 性 . 能 促 进 集 团分 支 机 构及 子 公 司 之  又 间 良好 的 信 息 沟 通 。 其 次 应 大 力 优 化 管 理 程 序 . 即依 据 投 资 被  投 关 系 开 展 垂 直 化 管 理 模式 ,积 极 推 进 会 计 集 中 核 算 的实 施 ,   建 立 集 团 大 财 务平 台 , 践 更 加 有 效 的 控 制 激 励 方 式 。 实   强 化 资 金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 一 则 建 立 集 团 内部 财 务 结 算 中  心 , 效 控 制 集 团 公 司 的资 金 流 入 和 流 出 , 态 性 跟 踪 集 团 下  有 动 属 公 司 的经 营 活 动 , 效 监 管 下 属 公 司 的 收 支 行 为 : 则 减 少  有 二 资 金 沉 淀 , 一 调 配 资 金 , 约 资金 成 本 , 升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统 节 提   尤 其 在 资 金 运 用 方 面 , 有 轻 重 缓 急 之 分 , 资 金 流 向 加 以控  应 对 制 , 任何不合理 支出行为均实施严 格监管 : 对 _ 集 中 调 度 资  一则 金, 比如 统 一 协 调 金 融 机 构 , 防止 资 金 流 向过 于分 散 , 如 银 行  再 账 户 开设 、 更 或 注 销 职 责交 由 资 金管 理 部 门实 施 统 一 负 责 。 变   推行 财 务 总 监 委 派 制 。根 据 产 权 关 系 , 团 公 司 可 通 过 出 集   资 人 的 身 份 向其 全 资子 公 司 以及 控 股 子 公 司派 任财 务 总 监 , 以  有效 监 管 子公 司 的经 营 管 理 策 略 和 相 关 财 务 政 策 . 于 子 公 司 对   经 营 者任 何 有 损 子 公 司或 者 集 团公 司 利 益 的行 为 . 务 总 监 都  财 有权 责令 其 立 即纠 正 。 时 , 务 总 监 还 肩 负 其 他 职 责 , 同 财 比如 批  准或 否决 子 公 司重 大 的 投 融 资 决 策 , 如 向 集 团 总 部 及 时 汇 报  再对 集 团 公 司 长远 发展 产 生 影 响 的重 大 事 项 , 及 监 督 子 公 司 是  以 否 构建 起 并 有 效 执 行 了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   全 面推 进 预 算 管 理 。从 企 业 的长 远 和 整 体 利 益 出发 , 团  集 公 司应 全 面 、 入 、 致 、 观地 研 究 和分 析其 所属 子公 司 的 情  深 细 客 况 , 立 一 套 囊 括 企业 整体 发展 指 标 的预 算 指 标 体 系  一方 面  建 先 由集 团公 司按 照 整 个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预 算 目标 , 将 该 目标 分  并 解 下 达 至 各 子 公 司 内 部 ; 一 方 面 . 团 所 属 各 子 公 司 应 立 足  另 集 于 自身 情 况 , 极 编 制 各 自的 预 算 草 案 , 由集 团 内 部 预 算 管  积 经 理 委 员 会 汇 总 和 审 核 各 子 公 司 的 预算 草 案 之 后 . 子 公 司 的经  各 营 者 参 与 到 预 算 的协 调 与 调 整 工作 中 , 后 再 由预 算 管 理 委 员  最 会审批通过 。   实 现 网 络 财 务 管 理 。 在 现 代 网 络技 术环 境 下 , 业 集 团应  企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网 络 平 台 , 发 新 的 集 中 式 财 务 管 理 软 件 . 提  开 在 高 公 司 之 间 信 息 传递 速度 的基 础 上 . 高 集 团 总 部 管 理 人 员 对  提 子 公 司 财 务 状况 的 了解 和掌 握 速 度 , 集 团 总 部 实 施 财 务 决 策  为 提 供 有 力 的 信息 保 障 。 同 时 , 加 快 了 母 公 司 的 财 务 政 策 向 各  还 个 子 公 司 的传 递 ,大 大 方 便 了各 子 公 司及 时调 整 自身 经 营 战  略 . 动 企 业 集 团 的 更 快 发 展  推参考文献 :  []许 科 . 业 集 团 财 务 集 中 管理 的 现 状 - 策 [1现 代 商 业 , 1 企 9对 J.  2 1(0  0 02 ) []罗 俊 芳 . 谈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集 中管 理 【 . 用 事 业 财 会 , 0 8 2 浅 J 公 J 2 0 f2  O1[]刘辉 . 谈 新 形 势 下 煤 炭 企 业 集 团 的 财 务 管 理 [.中州 煤 炭 , 3 浅 J ]  2 1 (7  0 00 ) []李杰 , 4 于敏 之. 谈 集 团企 业 财务 集 中管 理 应用 【 . 浅 J 知识 经济 , 1 ,  20( ) 0 91   5[]郭旭 蓉 . 形 势 下 企 业 集 团 的财 务 管 理 研 究 f.中小 企 业 管理  5 新 J 1 与 科 技( 旬 刊) 2 1 0 ) 上 , 0 0(2 ( 任 编辑 : 彩 云 ) 责 祁  Mo e    a时经界  9l  ̄ 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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