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水平,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鼓励医院全体员工参与病人的安全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第二条 根据医疗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我院划分为7类:

1、医疗不良诊治: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院内感染等。

2、不良治疗:包括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药物不良反应、输液反应、输血反应等。

3、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 、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4、辅助诊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

5、手术相关问题:如手术患者、部位和术式选择错误、患者术中死亡、术中术后出现并发症、手术器械遗留在体内、住院期间同一手术的再次手术、麻醉相关事件等。

6、医患沟通: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等。

7、其他非上述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医患关系办公室根据所属类别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即医疗不良事件通知医务科;护理不良事件通知护理部;院内感染相关不良事件通知院感科;药品不良事件通知药剂科;器械不良事件通知采购供应科;设施不良事

件通知总务科;服务及行风不良事件通知纪委;安全不良事件通知公安科。

第四条 发现或发生不良事件后,当事人填写《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件),记录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上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医患关系办公室24小时内分类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一般不良事件要求24小时内报告;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的紧急情况(如意外坠楼、术中死亡、住院期间意外死亡等),立即电话报告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及主管院长;节假日期间应立即先报总值班。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的降低受害人的损失。认真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后,医院启动《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过失行为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 职能部门处理后,将《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反馈至医患关系办公室,由医患关系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九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适时参与、关注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每季度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在全院进行公示。定期不定期组织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委员会跟踪不良事件的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对主动报告且积极整改者,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阻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予以200~2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凡对医疗不良事件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水平,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鼓励医院全体员工参与病人的安全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第二条 根据医疗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我院划分为7类:

1、医疗不良诊治: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院内感染等。

2、不良治疗:包括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药物不良反应、输液反应、输血反应等。

3、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 、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4、辅助诊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

5、手术相关问题:如手术患者、部位和术式选择错误、患者术中死亡、术中术后出现并发症、手术器械遗留在体内、住院期间同一手术的再次手术、麻醉相关事件等。

6、医患沟通: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等。

7、其他非上述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医患关系办公室根据所属类别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即医疗不良事件通知医务科;护理不良事件通知护理部;院内感染相关不良事件通知院感科;药品不良事件通知药剂科;器械不良事件通知采购供应科;设施不良事

件通知总务科;服务及行风不良事件通知纪委;安全不良事件通知公安科。

第四条 发现或发生不良事件后,当事人填写《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件),记录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上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医患关系办公室24小时内分类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一般不良事件要求24小时内报告;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的紧急情况(如意外坠楼、术中死亡、住院期间意外死亡等),立即电话报告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及主管院长;节假日期间应立即先报总值班。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的降低受害人的损失。认真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后,医院启动《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过失行为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 职能部门处理后,将《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反馈至医患关系办公室,由医患关系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九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适时参与、关注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每季度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在全院进行公示。定期不定期组织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委员会跟踪不良事件的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对主动报告且积极整改者,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阻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予以200~2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凡对医疗不良事件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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