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划分解读

自从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家以后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2002年1月1日起,新版企业的所得税划归国税局管理,地税局只负责2001年底以前成立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今年又有了新的变化:2008年底以前确定所得税征管机关的不再调整,2009年1月份起,新成立的企业按其所从事的主业划分征管机关分别管辖,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由地税局征收所得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一、基本规定

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通知明确,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9年起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免缴和不缴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界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6]1号文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即“新办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仍按照国税发[2006]103号文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自从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家以后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2002年1月1日起,新版企业的所得税划归国税局管理,地税局只负责2001年底以前成立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今年又有了新的变化:2008年底以前确定所得税征管机关的不再调整,2009年1月份起,新成立的企业按其所从事的主业划分征管机关分别管辖,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由地税局征收所得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一、基本规定

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通知明确,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9年起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免缴和不缴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界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6]1号文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即“新办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仍按照国税发[2006]103号文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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