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税务筹划

制酒行业纳税筹划案例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我国先后对制酒行业的消费税进行了多次补充和完善,2001年5月11日国家对酒类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使酒业大受影响,但仔细研究,其消费税也有筹划的空间。

一、制酒行业有关消费税的税收规定

;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和《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相关的税收文件,酒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五类。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

二、制酒行业消费税的主要筹划方法

1. 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 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3. 尽量生产中、高档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每斤白酒增加0.5元消费税(即每吨白酒增加1000元消费税),使目前市场销售价格在5元以下的低档白酒消费税税负大大增加,其中出厂价每斤5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0%,每斤3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6%,每斤2元的白酒税负将增加20%,如果加上酒厂为减轻税负不得已将产品提价而增加的增值税及地方税附加,低档白酒的税负还要提高。与低档白酒相比,每斤0.5元的消费税对出厂价格在15元以上的中、高档白酒影响却不是很大(税负仅增加3%),对价格在50元以上的高档白酒影响更是微乎其微。为了减轻税负,企业由生产低档酒改为生产中、高档酒也势在必行。

4. 尽量少采用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由于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所含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应减少和委托加工酒生产酒的行为。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二是合并有这种生产能力的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又获得税收利益。白酒行业上规模、上档次的生产尤其重要

; 例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 ,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吨,白酒的价格为3元/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

东方cfo 2007-11-26 08:28 企业试营业期间的营业收入的账务处理

问: 作为一个食品加工销售企业,7月开始试营业,10月份开始要交营业税,那么7月-9月试营业期间的收入如何确认是否要交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另外企业销售人员的销售折扣、提成、折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只要有营业收入就得交税,税务局不管你是试生产还是正常运营。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交纳,这个税法上根据行业专门有规定。账务处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交得时候就不用说了,但是在试生产期间一些费用和收益都得转入在建工程—试生产损益,如管理费用(也许还没用这个科目,但在这里说的只是个范畴)等三大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人员的销售折扣,折让,提成走销售费用就可以。如果产品对外销售的折让和折扣,商业折扣直接少计收入,现金折扣财务费用就可以。

东方cfo 2007-11-26 08:31 办小食品加工厂注册工商执照和办卫生证的过程

问:我要在四川内江地区办一家食品加工厂 请问怎样注册执照和办卫生证件

注册过程是怎样的,还有需要注意什么?谢谢各位。

答:以下是的注册流程

一) 公司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2个(或以上)股的东.

新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 一人有限公司" (执照上会注明" 自然人独资" ),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并且一次缴足. 登记费用是注册资金的千分之八, 比如注册资金10万元登记费是800元 ,最低是50元.

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足,详细条款参考公司法第二十六

条。 http://www.baic.gov.cn/gcs/fagui/select.asp?id=1472

二) 注册的步骤:

1. 核准名称: 到工商局领取一张" 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一共5个) ,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费用是30元(可以检索5个名称)

2. 租房: 租写字楼的办公室, 民用房屋不可以注册的.(北京)

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 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一. 将印花税票贴在合同的首页.

3. 编写" 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写, 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 公司章程" 样本,修改后. 由所有股东签名. http://www.hd315.gov.cn/qideng/wszc/djzc.asp

4. 刻法人名章: 到刻章社, 刻法人名章(方型) 费用15-20元

5. 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携带" 公司章程"" 工商局的核名通知"" 法人名章"" 身份证" 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是验资帐户, 将各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 银行出据" 询征函"" 股东缴款单"

6. 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 股东缴款单"" 询征函"" 公司章程"" 核名通知书"" 房租合同"" 房产证复印件" 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费用500元

7. 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填好,然后将" 核名通知"" 公司章程"" 房租合同"" 房产证复印件"" 验资报告" 一起交给工商局. 一般3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执照(各地时间略有差别)

8. 刻制公章: 凭营业执照, 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 刻公章, 财务专用章. 费用120-180元

9.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费用30元

10. 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 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的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 地税) 费用分别是10元 40元

12. 领购发票: 服务性质的公司使用地税发票. 销售商品的公司使用国税发票.

各地的费用会略有不同

如何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

二、 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发证受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 施工:申请单位按修改确认后的图纸及要求施工,完成施工后申请单位递交验收早请。

四、 验收: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由发证受理科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1、 符合规定的,作出拟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

2、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并重高新申请验收。

3、 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五、 审批、发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资料:

一、 新领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纸和加工制作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图(按1:25、1:50或1:100的比例);

3、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健康证,所有厨房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领取卫生许可证开业后备齐);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换证、复核: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纸和加工制作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图(按1:25、1:50或1:100的比例);

3、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10人以下提供健康证复印件,10人以上(含10人)提供从业人员清单和健康证原件);

5、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后,可持《受理申请通知书》到发证受理科或电话报单位名称和受理编号查询办理情况。 参考资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东方cfo 2007-11-26 08:40 超市进场费、促销费如何入账?

问:我司是食品加工企业,产品在各超市上柜销售,超市结算时有部分款划进进场费里面,我们也就不开发票了,但是我们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支付促销员的促销费又该如何处理?谢谢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值税税率

由以上可以看出, 你公司支付超市的进场费, 应由商场给你们开具服务业(进场费) 发票, 你们作费用处理;

支付促销员的促销费, 制作工资单, 促销员领取鉴字后作为凭证计入促销费用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

东方cfo 2007-11-26 08:52 食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食品加工企业因其原材料收购、使用难以控管,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企业利用政策缺陷及税收管理漏洞偷税情况较为严重,普遍存在行业低税负、甚至零税负现象,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秭归县国税局曾对某罐头生产企业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企业采取产品损失及农副产品材料损失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发出商品或销售材料不记收入,少缴税款,一次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计28万余元。因此,认真分析食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问题, 挖掘深层次原因,研究应对措施,加强行业税收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随意开具问题严重。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由纳税人自开自抵,随意性强,已成为企业虚增进项、偷逃税款的重要手段。一是收购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等,统统加到农产品收购价格之中,开具收购发票。二是并非从农民手里直接收购的农产品,而是从中间商采购的农产品,甚至半成品,也按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三是企业子虚乌有,故意编造虚假收购业务,随意伪造交货人、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恶意虚开收购发票。

(二)中小企业财务混乱,做假账偷逃税款。除一些较大型企业账务处理比较规范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私营食品生产企业大多账目不实。企业根本不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记账,而是把生产耗用的原材料、工资、销售费用等按配比原则记账,尤其是企业把成批集中购进的原材料,按每月的销售情况倒求生产成本,测算出使用原材料情况,再按实际使用情况开据收购发票,将税收负担率进行人为控制,使得企业从采购、生产、消耗、到入库、销售,符合投入和产出比例,从账面上看不出任何破绽。

(三)企业采购、销售现金结账现象普遍。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农副产品为主,有的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入,有的则通过商贩采购,或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但生产企业支付的货款大都是现金,为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提供了可能。同样销售时也以现金结账为主,使某些业务往来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四)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账实不符。食品生产企业大都存在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账实明显不符;原材料、产成品损失比例较大,没有报批,也没入账,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产成品不入账,尤其是零星销售部分,直接收取现金,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账款不入账,只要不开票就不做销售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税款等现象,账实不符现象严重,税收管理漏洞较大。部分企业甚至实行“体外循环”,购、产、销各环节均不入账,“账实两层皮”,更加具有隐蔽性。

二、原因分析

(一)税收政策存在漏洞。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实行认证抵扣制度。按照一般经营规则,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销项税,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进项税,购销双方形成了经济利益上的制约关系。而在农产品收购环节,由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由购货方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扣税凭证,实行自填自开,从而割裂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收购凭证也游离于金税工程的监控之外,损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机制,从政策角度上讲本身就有漏洞,给了纳税人以可乘之机。

(二)控管制度存在缺陷

1、缺失食品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一方面,不论经营规模、生产工艺,均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税款,使该行业市场准入失控,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控管面和工作难度;另一方面免税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身份划分困难,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销售者身份确认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法有效解决收购企业虚购虚开问题。

2、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未建立限量发售制度。长期以来收购发票基本上实行计划发售,即由用票企业申报用票计划,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申报数向上级机关领购后一次性发售给企业,待企业用完后再申请领购,未实行限量逐月发售,造成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的失控。二是未全部实行限额开具制度。目前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有手工版和电脑版两种,其中电脑版收购发票无金额限制,使虚开成为可能。三是未实行抵扣认证制度。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开,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较多,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尤其是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更加难以核实。

(三)纳税人纳税遵从意识低。受利益驱动,食品加工企业把收购发票当成税负“平衡器”,根据当期销项税额大小,或多开、少开、不开收购发票,以增减进项税额,人为调整税负。在收购凭证的开具上,为降低发票成本,食品加工企业大都选择汇总填开,即在收购时,先开具自制收购清单(码单),再由财会部门将清单按情况汇总填开一张盖有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的收购凭证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由于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而税务机关又不可能做到即时监督,农

产品收购凭证就成了部分企业偷逃税款的最有效工具,主要表现为:伪造虚假收购业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填写不实内容,将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及其他附加费等挤入收购价格,加大农产品扣除依据,虚抵增值税款。

(四)税收征管漏洞多

1、责任意识不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的抵扣功能,但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收购发票的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针对收购发票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税源管理责任制度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尤其是在征管体制改革后,税源监控部门局限于催报催缴,监控职能没有很好地发挥。

2、纳税评估不深入。对食品行业的纳税评估,一般仅限于书面量化分析,就表审表,忽视实地调查,没有从材料的入库出库、单位产品用料配比、价格测定等方面深入分析,对税源变动情况、经营情况、资金运作情况等也缺乏深入了解。

3、发票管理不严。收购发票在印制、保管、使用、缴销等方面的管理力度远不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没有形成严密的管理措施和处罚规定。同时客观上讲也难以控管。

4、稽查方法单一,处罚力度不够。对食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往往需要盘库核库,横向对比,而目前的纳税检查一般是调账检查,且只调往年账簿,即便查出疑点,也无法与当时库存核对和与当时同行业进行对比,只能就账查账,就票审票,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此外,因种种原因,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收购发票问题,大都是按照普通发票违章进行处理,处罚过轻。

三、思考和建议

(一)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国家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目的在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发展。但事实上,由于上述原因,这一政策并没有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受惠者,国家税收也遭受了巨大损失。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妥善解决食品加工行业长期零、负、低申报问题,建议对现行政策适时予以调整,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实耗法就是纳税人当月计提进项税的农产品不以收购金额为依据,而以行业实耗率和当月产品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出的农产品实际耗用金额为抵扣额,即纳税人当月农产品计提进项税=月销售收入×实耗率×适用税率。实耗扣税法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收购发票管理难的问题,有效控制虚假申报,避免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而且有利于食品加工行业税款均衡入库。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身份认证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才能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加强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登记机关的联系,做好信息比对工作,并根据纳税人用票申请,调查核实经营者是否有直接对农业生产者的收购业务,财务核算是否真实、规范、可靠,建立农产品经营者身份认证制度,完善税源户籍管理。

2、建立农产品经营台账。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在农产品收购台帐中,要反映售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收购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税务部门经审查应对售货数量巨大、次数频繁、价格偏高等异常情况的经营者,进行评估调查,约谈质询,与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进行税务稽查。

3、完善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凭许可证购买收购凭证制度。凡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必须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用票申请,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下达许可或不予许可通知书,严格资格审查。二是建立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制度。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实行按月限量发售,按月申报缴销,将收购凭证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领缴销手续。三是建立限额开具制度。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一般数额较小,收购发票的最高面额以千元为宜。四是建立抵扣台账和税款抵扣公示制度。建立收购企业进项税抵扣台账,定期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予以公示,增加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透明度。五是加强抵扣认证管理,实行分类监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并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单位产量耗用原材料、用电量、产出率等基本情况,定期对企业税负进行定量分析,据以掌握企业收购环节的真实情况,遏制税款虚抵现象。

4、改进经营企业货款结算方式。规定销售额在1000元以上的交易必须采取银行付款结算方式,购、销双方凭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结算货款,严禁大额现金交易,以便税务机关进行资金监控,真实掌握企业经营金额。

(三)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1、加强日常管理,实行综合控管。一是加强税源监控,抓好税源普查和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加大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巡管巡查力度,准确掌握食品加工行业税源动态。二是严格抵扣资料的审核,严把“验旧购新”审核关,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凭证出现农产品价格异常、发票用量及填写金额异常、农产品产地异常、企业税负异常等情况的,暂不抵扣税款,暂停发售收购凭证及至查明原因。三是严禁收购凭证由企业汇总填开的做法,实行一户一票,并附售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抵扣。四是实行不定期抽查制,随机查验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库存情况,防止企业账实不符、做假账现象发生。五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税源管理责任,切实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2、改进管理办法,严查重罚。一是建立典型查验制度。对有代表性的企业可采取派人驻厂方式,实行驻厂查验,通过掌握典型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分析研究本地区食品加工行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程序、特点,测算行业实耗率和行业税负水平,为加强行业税收管理奠定基础。二是实施严查重罚。要针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特点,改进稽查方法,做到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调账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账表检查与实物检查相结合、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并善于总结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动向和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行业稽查工作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强化税收宣传,增强纳税意识。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表彰诚信纳税人,严惩偷逃税款者,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的氛围,增加税收违法成本,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政

东方cfo 2007-11-26 08:56 分支机构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常常在外地设立销售网点,这些销售网点往往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人们习惯于把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税法规定,异地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异地销售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正确理解其税收政策,对于规范纳税,降低税收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

南方某食品加工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大超市,为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减少运输费用,在北京、天津等地均设立了仓库。其产品发往各地时,账务处理为:借记“产成品--北京(天津等)库”,贷记“产成品”,实际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北京(天津等)”。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产品在发往异地仓库时应视同销售。产品发往异地仓库没有售价,故需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0余万元。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司实际上一笔业务缴纳了两笔税款,这并不是因为该公司操作方法不对,而是少数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引起的。

分析

其实,早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针对异地销售问题专门发文明确。《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根本构不成分支机构。即使其在外地设

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动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向购买方(超市)销售产品的方式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1)如果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属于子公司,则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销售行为,而非视同销售,二者要单独结算价款,子公司对外销售时,再按正常销售处理。不过,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2)如果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属于分公司性质,而且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则此种情况也应比照上述情况处理。(3)如果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而是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分公司具备了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明确的两个条件,则分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向分公司移动产品时,应视同销售;反之,总公司不视同销售,应在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由总公司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1)、(2)种情况,总公司在筹划时可以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企业进行上述筹划时,注意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注明销售方式,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税款

制酒行业纳税筹划案例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我国先后对制酒行业的消费税进行了多次补充和完善,2001年5月11日国家对酒类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使酒业大受影响,但仔细研究,其消费税也有筹划的空间。

一、制酒行业有关消费税的税收规定

;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和《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相关的税收文件,酒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五类。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

二、制酒行业消费税的主要筹划方法

1. 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 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3. 尽量生产中、高档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每斤白酒增加0.5元消费税(即每吨白酒增加1000元消费税),使目前市场销售价格在5元以下的低档白酒消费税税负大大增加,其中出厂价每斤5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0%,每斤3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6%,每斤2元的白酒税负将增加20%,如果加上酒厂为减轻税负不得已将产品提价而增加的增值税及地方税附加,低档白酒的税负还要提高。与低档白酒相比,每斤0.5元的消费税对出厂价格在15元以上的中、高档白酒影响却不是很大(税负仅增加3%),对价格在50元以上的高档白酒影响更是微乎其微。为了减轻税负,企业由生产低档酒改为生产中、高档酒也势在必行。

4. 尽量少采用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由于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所含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应减少和委托加工酒生产酒的行为。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二是合并有这种生产能力的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又获得税收利益。白酒行业上规模、上档次的生产尤其重要

; 例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 ,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吨,白酒的价格为3元/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

东方cfo 2007-11-26 08:28 企业试营业期间的营业收入的账务处理

问: 作为一个食品加工销售企业,7月开始试营业,10月份开始要交营业税,那么7月-9月试营业期间的收入如何确认是否要交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另外企业销售人员的销售折扣、提成、折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只要有营业收入就得交税,税务局不管你是试生产还是正常运营。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交纳,这个税法上根据行业专门有规定。账务处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交得时候就不用说了,但是在试生产期间一些费用和收益都得转入在建工程—试生产损益,如管理费用(也许还没用这个科目,但在这里说的只是个范畴)等三大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人员的销售折扣,折让,提成走销售费用就可以。如果产品对外销售的折让和折扣,商业折扣直接少计收入,现金折扣财务费用就可以。

东方cfo 2007-11-26 08:31 办小食品加工厂注册工商执照和办卫生证的过程

问:我要在四川内江地区办一家食品加工厂 请问怎样注册执照和办卫生证件

注册过程是怎样的,还有需要注意什么?谢谢各位。

答:以下是的注册流程

一) 公司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2个(或以上)股的东.

新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 一人有限公司" (执照上会注明" 自然人独资" ),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并且一次缴足. 登记费用是注册资金的千分之八, 比如注册资金10万元登记费是800元 ,最低是50元.

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足,详细条款参考公司法第二十六

条。 http://www.baic.gov.cn/gcs/fagui/select.asp?id=1472

二) 注册的步骤:

1. 核准名称: 到工商局领取一张" 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一共5个) ,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费用是30元(可以检索5个名称)

2. 租房: 租写字楼的办公室, 民用房屋不可以注册的.(北京)

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 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一. 将印花税票贴在合同的首页.

3. 编写" 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写, 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 公司章程" 样本,修改后. 由所有股东签名. http://www.hd315.gov.cn/qideng/wszc/djzc.asp

4. 刻法人名章: 到刻章社, 刻法人名章(方型) 费用15-20元

5. 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携带" 公司章程"" 工商局的核名通知"" 法人名章"" 身份证" 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是验资帐户, 将各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 银行出据" 询征函"" 股东缴款单"

6. 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 股东缴款单"" 询征函"" 公司章程"" 核名通知书"" 房租合同"" 房产证复印件" 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费用500元

7. 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填好,然后将" 核名通知"" 公司章程"" 房租合同"" 房产证复印件"" 验资报告" 一起交给工商局. 一般3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执照(各地时间略有差别)

8. 刻制公章: 凭营业执照, 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 刻公章, 财务专用章. 费用120-180元

9.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费用30元

10. 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 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的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 地税) 费用分别是10元 40元

12. 领购发票: 服务性质的公司使用地税发票. 销售商品的公司使用国税发票.

各地的费用会略有不同

如何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

二、 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发证受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 施工:申请单位按修改确认后的图纸及要求施工,完成施工后申请单位递交验收早请。

四、 验收: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由发证受理科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1、 符合规定的,作出拟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

2、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并重高新申请验收。

3、 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五、 审批、发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资料:

一、 新领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纸和加工制作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图(按1:25、1:50或1:100的比例);

3、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健康证,所有厨房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领取卫生许可证开业后备齐);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换证、复核: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纸和加工制作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图(按1:25、1:50或1:100的比例);

3、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10人以下提供健康证复印件,10人以上(含10人)提供从业人员清单和健康证原件);

5、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后,可持《受理申请通知书》到发证受理科或电话报单位名称和受理编号查询办理情况。 参考资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东方cfo 2007-11-26 08:40 超市进场费、促销费如何入账?

问:我司是食品加工企业,产品在各超市上柜销售,超市结算时有部分款划进进场费里面,我们也就不开发票了,但是我们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支付促销员的促销费又该如何处理?谢谢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值税税率

由以上可以看出, 你公司支付超市的进场费, 应由商场给你们开具服务业(进场费) 发票, 你们作费用处理;

支付促销员的促销费, 制作工资单, 促销员领取鉴字后作为凭证计入促销费用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

东方cfo 2007-11-26 08:52 食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食品加工企业因其原材料收购、使用难以控管,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企业利用政策缺陷及税收管理漏洞偷税情况较为严重,普遍存在行业低税负、甚至零税负现象,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秭归县国税局曾对某罐头生产企业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企业采取产品损失及农副产品材料损失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发出商品或销售材料不记收入,少缴税款,一次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计28万余元。因此,认真分析食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问题, 挖掘深层次原因,研究应对措施,加强行业税收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随意开具问题严重。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由纳税人自开自抵,随意性强,已成为企业虚增进项、偷逃税款的重要手段。一是收购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等,统统加到农产品收购价格之中,开具收购发票。二是并非从农民手里直接收购的农产品,而是从中间商采购的农产品,甚至半成品,也按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三是企业子虚乌有,故意编造虚假收购业务,随意伪造交货人、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恶意虚开收购发票。

(二)中小企业财务混乱,做假账偷逃税款。除一些较大型企业账务处理比较规范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私营食品生产企业大多账目不实。企业根本不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记账,而是把生产耗用的原材料、工资、销售费用等按配比原则记账,尤其是企业把成批集中购进的原材料,按每月的销售情况倒求生产成本,测算出使用原材料情况,再按实际使用情况开据收购发票,将税收负担率进行人为控制,使得企业从采购、生产、消耗、到入库、销售,符合投入和产出比例,从账面上看不出任何破绽。

(三)企业采购、销售现金结账现象普遍。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农副产品为主,有的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入,有的则通过商贩采购,或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但生产企业支付的货款大都是现金,为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提供了可能。同样销售时也以现金结账为主,使某些业务往来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四)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账实不符。食品生产企业大都存在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账实明显不符;原材料、产成品损失比例较大,没有报批,也没入账,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产成品不入账,尤其是零星销售部分,直接收取现金,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账款不入账,只要不开票就不做销售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税款等现象,账实不符现象严重,税收管理漏洞较大。部分企业甚至实行“体外循环”,购、产、销各环节均不入账,“账实两层皮”,更加具有隐蔽性。

二、原因分析

(一)税收政策存在漏洞。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实行认证抵扣制度。按照一般经营规则,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销项税,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进项税,购销双方形成了经济利益上的制约关系。而在农产品收购环节,由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由购货方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扣税凭证,实行自填自开,从而割裂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收购凭证也游离于金税工程的监控之外,损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机制,从政策角度上讲本身就有漏洞,给了纳税人以可乘之机。

(二)控管制度存在缺陷

1、缺失食品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一方面,不论经营规模、生产工艺,均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税款,使该行业市场准入失控,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控管面和工作难度;另一方面免税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身份划分困难,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销售者身份确认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法有效解决收购企业虚购虚开问题。

2、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未建立限量发售制度。长期以来收购发票基本上实行计划发售,即由用票企业申报用票计划,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申报数向上级机关领购后一次性发售给企业,待企业用完后再申请领购,未实行限量逐月发售,造成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的失控。二是未全部实行限额开具制度。目前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有手工版和电脑版两种,其中电脑版收购发票无金额限制,使虚开成为可能。三是未实行抵扣认证制度。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开,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较多,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尤其是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更加难以核实。

(三)纳税人纳税遵从意识低。受利益驱动,食品加工企业把收购发票当成税负“平衡器”,根据当期销项税额大小,或多开、少开、不开收购发票,以增减进项税额,人为调整税负。在收购凭证的开具上,为降低发票成本,食品加工企业大都选择汇总填开,即在收购时,先开具自制收购清单(码单),再由财会部门将清单按情况汇总填开一张盖有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的收购凭证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由于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而税务机关又不可能做到即时监督,农

产品收购凭证就成了部分企业偷逃税款的最有效工具,主要表现为:伪造虚假收购业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填写不实内容,将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及其他附加费等挤入收购价格,加大农产品扣除依据,虚抵增值税款。

(四)税收征管漏洞多

1、责任意识不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的抵扣功能,但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收购发票的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针对收购发票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税源管理责任制度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尤其是在征管体制改革后,税源监控部门局限于催报催缴,监控职能没有很好地发挥。

2、纳税评估不深入。对食品行业的纳税评估,一般仅限于书面量化分析,就表审表,忽视实地调查,没有从材料的入库出库、单位产品用料配比、价格测定等方面深入分析,对税源变动情况、经营情况、资金运作情况等也缺乏深入了解。

3、发票管理不严。收购发票在印制、保管、使用、缴销等方面的管理力度远不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没有形成严密的管理措施和处罚规定。同时客观上讲也难以控管。

4、稽查方法单一,处罚力度不够。对食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往往需要盘库核库,横向对比,而目前的纳税检查一般是调账检查,且只调往年账簿,即便查出疑点,也无法与当时库存核对和与当时同行业进行对比,只能就账查账,就票审票,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此外,因种种原因,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收购发票问题,大都是按照普通发票违章进行处理,处罚过轻。

三、思考和建议

(一)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国家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目的在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发展。但事实上,由于上述原因,这一政策并没有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受惠者,国家税收也遭受了巨大损失。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妥善解决食品加工行业长期零、负、低申报问题,建议对现行政策适时予以调整,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实耗法就是纳税人当月计提进项税的农产品不以收购金额为依据,而以行业实耗率和当月产品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出的农产品实际耗用金额为抵扣额,即纳税人当月农产品计提进项税=月销售收入×实耗率×适用税率。实耗扣税法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收购发票管理难的问题,有效控制虚假申报,避免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而且有利于食品加工行业税款均衡入库。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身份认证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才能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加强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登记机关的联系,做好信息比对工作,并根据纳税人用票申请,调查核实经营者是否有直接对农业生产者的收购业务,财务核算是否真实、规范、可靠,建立农产品经营者身份认证制度,完善税源户籍管理。

2、建立农产品经营台账。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在农产品收购台帐中,要反映售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收购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税务部门经审查应对售货数量巨大、次数频繁、价格偏高等异常情况的经营者,进行评估调查,约谈质询,与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进行税务稽查。

3、完善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凭许可证购买收购凭证制度。凡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必须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用票申请,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下达许可或不予许可通知书,严格资格审查。二是建立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制度。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实行按月限量发售,按月申报缴销,将收购凭证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领缴销手续。三是建立限额开具制度。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一般数额较小,收购发票的最高面额以千元为宜。四是建立抵扣台账和税款抵扣公示制度。建立收购企业进项税抵扣台账,定期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予以公示,增加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透明度。五是加强抵扣认证管理,实行分类监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并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单位产量耗用原材料、用电量、产出率等基本情况,定期对企业税负进行定量分析,据以掌握企业收购环节的真实情况,遏制税款虚抵现象。

4、改进经营企业货款结算方式。规定销售额在1000元以上的交易必须采取银行付款结算方式,购、销双方凭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结算货款,严禁大额现金交易,以便税务机关进行资金监控,真实掌握企业经营金额。

(三)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1、加强日常管理,实行综合控管。一是加强税源监控,抓好税源普查和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加大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巡管巡查力度,准确掌握食品加工行业税源动态。二是严格抵扣资料的审核,严把“验旧购新”审核关,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凭证出现农产品价格异常、发票用量及填写金额异常、农产品产地异常、企业税负异常等情况的,暂不抵扣税款,暂停发售收购凭证及至查明原因。三是严禁收购凭证由企业汇总填开的做法,实行一户一票,并附售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抵扣。四是实行不定期抽查制,随机查验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库存情况,防止企业账实不符、做假账现象发生。五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税源管理责任,切实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2、改进管理办法,严查重罚。一是建立典型查验制度。对有代表性的企业可采取派人驻厂方式,实行驻厂查验,通过掌握典型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分析研究本地区食品加工行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程序、特点,测算行业实耗率和行业税负水平,为加强行业税收管理奠定基础。二是实施严查重罚。要针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特点,改进稽查方法,做到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调账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账表检查与实物检查相结合、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并善于总结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动向和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行业稽查工作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强化税收宣传,增强纳税意识。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表彰诚信纳税人,严惩偷逃税款者,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的氛围,增加税收违法成本,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政

东方cfo 2007-11-26 08:56 分支机构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常常在外地设立销售网点,这些销售网点往往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人们习惯于把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税法规定,异地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异地销售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正确理解其税收政策,对于规范纳税,降低税收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

南方某食品加工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大超市,为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减少运输费用,在北京、天津等地均设立了仓库。其产品发往各地时,账务处理为:借记“产成品--北京(天津等)库”,贷记“产成品”,实际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北京(天津等)”。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产品在发往异地仓库时应视同销售。产品发往异地仓库没有售价,故需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0余万元。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司实际上一笔业务缴纳了两笔税款,这并不是因为该公司操作方法不对,而是少数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引起的。

分析

其实,早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针对异地销售问题专门发文明确。《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根本构不成分支机构。即使其在外地设

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动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向购买方(超市)销售产品的方式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1)如果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属于子公司,则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销售行为,而非视同销售,二者要单独结算价款,子公司对外销售时,再按正常销售处理。不过,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2)如果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属于分公司性质,而且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则此种情况也应比照上述情况处理。(3)如果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而是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分公司具备了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明确的两个条件,则分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向分公司移动产品时,应视同销售;反之,总公司不视同销售,应在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由总公司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1)、(2)种情况,总公司在筹划时可以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企业进行上述筹划时,注意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注明销售方式,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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