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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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处《关于加强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七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平滑处理全责征收前后社保部门年度申报和地税部门逐月申报的业务操作差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广州市级统筹行政区域内的参保单位、省属在市参加失业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如在2009年10月—2010年6月份期间曾办理增减员、缴费工资申报的,且7月份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等情况无变化的,7月份可以不申报,其上月参保情况和应缴数额将作为七月份的应缴数额。
如果缴费单位(范围同上)在2009年10月-2010年6月期间未办理增减员、缴费工资等申报的,无论7月份缴费工资等情况是否变化,都应向所属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10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对未及时申报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暂按其2010年6月份应缴费基数110%确定七月份当月应缴费额。
二、申报基数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其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57号)的要求,从2010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
三、申报时间
2010年7月1-15日。
四、申报方式
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磁盘申报或地税自助服务区申报的方式;5人及以下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磁盘申报、地税自助服务区申报或征收前台手工录入申报的方式。
申报手续与现行申报手续相同。
五、本通知不包括省属企业在省社保局参保的险种。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关于加强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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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处《关于加强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七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平滑处理全责征收前后社保部门年度申报和地税部门逐月申报的业务操作差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广州市级统筹行政区域内的参保单位、省属在市参加失业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如在2009年10月—2010年6月份期间曾办理增减员、缴费工资申报的,且7月份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等情况无变化的,7月份可以不申报,其上月参保情况和应缴数额将作为七月份的应缴数额。
如果缴费单位(范围同上)在2009年10月-2010年6月期间未办理增减员、缴费工资等申报的,无论7月份缴费工资等情况是否变化,都应向所属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10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对未及时申报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暂按其2010年6月份应缴费基数110%确定七月份当月应缴费额。
二、申报基数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其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57号)的要求,从2010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
三、申报时间
2010年7月1-15日。
四、申报方式
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磁盘申报或地税自助服务区申报的方式;5人及以下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磁盘申报、地税自助服务区申报或征收前台手工录入申报的方式。
申报手续与现行申报手续相同。
五、本通知不包括省属企业在省社保局参保的险种。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