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电子档)

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建协〔200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监理行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增强监理行业信誉,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监理单位和个人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条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五条 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中,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守法经营。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专业监理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和租借监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参加铁路建设市场交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将承接的监理业务擅自分包和转包他人。

第三章 监理人员

第十条 铁路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下统称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规范地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努力学习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标准,熟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依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工作,并对所监理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要维护监理业务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岗位。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在所属监理单位任职或聘任期间,不得将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报酬及有价证券。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监理委员会每半年组织检查各监理单位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严重违反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由监理委员会采取行业内通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建议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限期取消投标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违反自律准则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聘任合同,直至报请监理人员个人资格证书颁发主管部门吊销证书。监理单位处罚监理人员违反自律准则情况,应报监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铁路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权举报。举报电话:监理委员会 路电45664,市电5184566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建协〔200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监理行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增强监理行业信誉,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监理单位和个人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条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五条 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中,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守法经营。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专业监理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和租借监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参加铁路建设市场交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将承接的监理业务擅自分包和转包他人。

第三章 监理人员

第十条 铁路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下统称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规范地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努力学习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标准,熟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依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工作,并对所监理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要维护监理业务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岗位。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在所属监理单位任职或聘任期间,不得将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报酬及有价证券。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监理委员会每半年组织检查各监理单位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严重违反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由监理委员会采取行业内通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建议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限期取消投标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违反自律准则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聘任合同,直至报请监理人员个人资格证书颁发主管部门吊销证书。监理单位处罚监理人员违反自律准则情况,应报监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铁路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权举报。举报电话:监理委员会 路电45664,市电5184566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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