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自己打官司——交通事故纠纷
2014年末,一场交通事故悄悄降临。我和同行的两位同事,同时被送往医院抢救。颅骨骨折、颈椎骨折、脊柱骨折、肋骨骨折、坐骨骨折„„颅内出血,抢救!抢救!
天可怜见,手术还算成功。住院39天,为了保住性命、控制颅内出血的量,连续麻醉近20天。现在的我,仍然头脑清晰,依旧重操旧业,实在是万幸,万幸!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车辆方承担全部责任,我方无责任。出院以后,大家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赔偿。由于涉案的被告有7个,各方利益比较纠结,调解无望,双方都希望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诉讼的第一步,就是要提供证据。为此,我做了司法鉴定,最终确定腰椎10级伤残、头部9级伤残。颈椎由于有原始病症,不构成伤残,损伤参与度为16%——30%。
开庭的时候,对方律师提出,治疗颈椎部分的医疗费,按照损伤参与度的比例分摊。我则认为:车祸前,本人行动自如,生活起居及工作都很正常。车祸的发生,造成C5/6、C6/7椎间隙狭窄,出现了不完全瘫痪的症状,生活已经不能自理,这才使做颈椎手术势在必行。虽然司法鉴定损伤参与度为16%-30%,但是,“自身体质的原因仅是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
轻侵权人的责任。”就是说,只有在被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知,车辆方承担全部责任,我是没有过错的。颈椎伴有原始病症,这只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是本人的过错。如果不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对于颈椎的病症,也许我一生都不会去治疗,更不会去做手术。因此,被告要求我自己承担颈椎治疗的70%的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颈椎治疗部分,我自己承担70%的医疗费。二审法院支持了我的观点,做出了改判,判决车辆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我180天的误工费是按照:全年平均工资÷365天×180天计算的。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的。我认为误工费应该按照年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180天计算,两个不同的计算方法相差一万多元。按照法院的算法,人们在一年中只有365天不间断的工作,才能拿到全额工资。这明显是违宪的,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劳动者平均每个月只需工作21.75天,其余时间为休息日和节假日,不需工作。
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一审法院是按照原先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省机关公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确定的。但是,现在省财政厅已经公布了新的标准,那就是每天补助100元。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墨守成规,是不正确的。可惜二审法院认为,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支持。
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一般侵权案件常见的两项费用,我认为,这不是钱的问题,这个事情如果搞清楚,对整个江苏省法院系
统今后的判决,有这重要的指导意义。于是,申请了再审。值得庆幸的是,高级法院支持了我的主张。从此,江苏省的法院将会改变以往的错误,在计算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上,有了统一的标准。
人这一生,说不定会遇到什么事情。多年来,我游走于各个法院之间,为当事人解决了众多的纠纷,从来没有想到会为自己打这样的官司。其实,到法院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并不等于双方因此就成了仇人。我在处理自己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在各项事情上,包括鉴定等等都比较配合。双方气氛一直比较融洽。因为,事故的发生,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如今大家一起走上法庭,只是为了解决问题。任何带有情绪化的表现,都是不冷静的,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我为自己打官司——交通事故纠纷
2014年末,一场交通事故悄悄降临。我和同行的两位同事,同时被送往医院抢救。颅骨骨折、颈椎骨折、脊柱骨折、肋骨骨折、坐骨骨折„„颅内出血,抢救!抢救!
天可怜见,手术还算成功。住院39天,为了保住性命、控制颅内出血的量,连续麻醉近20天。现在的我,仍然头脑清晰,依旧重操旧业,实在是万幸,万幸!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车辆方承担全部责任,我方无责任。出院以后,大家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赔偿。由于涉案的被告有7个,各方利益比较纠结,调解无望,双方都希望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诉讼的第一步,就是要提供证据。为此,我做了司法鉴定,最终确定腰椎10级伤残、头部9级伤残。颈椎由于有原始病症,不构成伤残,损伤参与度为16%——30%。
开庭的时候,对方律师提出,治疗颈椎部分的医疗费,按照损伤参与度的比例分摊。我则认为:车祸前,本人行动自如,生活起居及工作都很正常。车祸的发生,造成C5/6、C6/7椎间隙狭窄,出现了不完全瘫痪的症状,生活已经不能自理,这才使做颈椎手术势在必行。虽然司法鉴定损伤参与度为16%-30%,但是,“自身体质的原因仅是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
轻侵权人的责任。”就是说,只有在被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知,车辆方承担全部责任,我是没有过错的。颈椎伴有原始病症,这只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是本人的过错。如果不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对于颈椎的病症,也许我一生都不会去治疗,更不会去做手术。因此,被告要求我自己承担颈椎治疗的70%的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颈椎治疗部分,我自己承担70%的医疗费。二审法院支持了我的观点,做出了改判,判决车辆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我180天的误工费是按照:全年平均工资÷365天×180天计算的。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的。我认为误工费应该按照年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180天计算,两个不同的计算方法相差一万多元。按照法院的算法,人们在一年中只有365天不间断的工作,才能拿到全额工资。这明显是违宪的,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劳动者平均每个月只需工作21.75天,其余时间为休息日和节假日,不需工作。
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一审法院是按照原先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省机关公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确定的。但是,现在省财政厅已经公布了新的标准,那就是每天补助100元。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墨守成规,是不正确的。可惜二审法院认为,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支持。
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一般侵权案件常见的两项费用,我认为,这不是钱的问题,这个事情如果搞清楚,对整个江苏省法院系
统今后的判决,有这重要的指导意义。于是,申请了再审。值得庆幸的是,高级法院支持了我的主张。从此,江苏省的法院将会改变以往的错误,在计算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上,有了统一的标准。
人这一生,说不定会遇到什么事情。多年来,我游走于各个法院之间,为当事人解决了众多的纠纷,从来没有想到会为自己打这样的官司。其实,到法院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并不等于双方因此就成了仇人。我在处理自己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在各项事情上,包括鉴定等等都比较配合。双方气氛一直比较融洽。因为,事故的发生,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如今大家一起走上法庭,只是为了解决问题。任何带有情绪化的表现,都是不冷静的,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