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开始施行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开始施行——

老百姓打官司要学会维权和质证

司法鉴定活动,往往对于一场官司的输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有人不惜代价来做司法鉴定,为的就是一个公平的结果。但是,如果在司法鉴定服务中存在“瑕疵”,其当事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司法鉴定服务,而且其合法权益还将受到存在瑕疵的司法鉴定服务的直接伤害。

近日记者获悉,2010年6月1日起将开始施行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将对老百姓维权起到了促进作用。为此,在该“办法”即将实施前,针对普通百姓对打官司知之甚少的现象,以及一些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市中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玉祥。

记者:6月1日起,由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开始施行了,该“办法”对老百姓日常打官司会有帮助和影响吗?

李律师:老百姓打官司,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谁都想赢。有的案子输赢往往就是靠一份司法鉴定报告或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决定的。当你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交纳了司法鉴定的服务费,但是相关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如果不能为你提供真实、科学、合法、规范的鉴定报告或意见书,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需要对此开展维权活动。因此,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人来说,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很有必要的。

记者:打官司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您认为司法鉴定是否科学?

李律师:这个问题必须说一下。不是所有的官司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当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能从法律上认定或否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和责任时,才有必要对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很多人在打官司时有个认识误区,认为司法鉴定活动要比法院的司法审判还公正可信。事实上,现阶段我国的司法鉴定活动,在公正性、科学性、程序规范等方面远不如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

记者:您代理的案件中发生过司法鉴定执业人员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吗?

李律师:发生过,而且有一次很严重。委托人还以鉴定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鉴定结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返还鉴定服务费,但法院以委托司法鉴定服务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拒绝受理。

记者: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一旦发生司法鉴定执业人员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应该怎样来维权?

李律师:现阶段唯一方便、可行的就是按照6月1日开始实行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并列举了9种情

形。

记者:那么,发生此类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李律师:我个人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签订有《委托合同》,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发生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发生了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委托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记者:此次施行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于发生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有没有规定?

李律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没有规定。因为,它只是司法部制定的一部行政规章,它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它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司法行政机关自己,而不是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执业人。

记者:司法鉴定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李律师:相对于诉讼活动,司法鉴定活动是举证活动的一种。无论是“司法鉴定报告”还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实际上都是委托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以用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一旦经过法庭质证后采信,就会对委托人输赢官司起到决定性作用。

记者:诉讼双方应该如何对司法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呢?

律师:认为司法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正确、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就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来肯定司法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法院采信;相反,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错误或存在瑕疵,对自己不利的一方,也要从这三方面来否定,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记者:能否举个案例,来说一说应该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呢?

李律师:对于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来讲,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或聘请的律师经验不足,那么他向法庭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很容易,但是要达到让法庭采信或不采信所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就很难了。前不久我接手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接手时委托人已经申请了司法鉴定。可如果一开始我就是代理律师,我会阻止他申请司法鉴定。该案的当事人,思想里就存在前边我讲的那个误区,他“认为司法鉴定活动要比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还公正。”当鉴定意见书一出来,申请人傻眼了,花高价“买”来的鉴定意见书,完全不具备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且一旦法院采信,他的官司定输无疑。

记者:我知道质证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很多人打官司时会举证,会申请司法鉴定,但法官一提质证,就不知道说什么好,您能讲讲法庭上您是怎么进行质证的吗?

李律师:就以刚才谈到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开庭时,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来说吧,根据

规定,如委托人要求,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执业人,是要必须到庭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和法庭质询的。而在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中,我的当事人是被告,对原告指控交通事故自己女儿是驾驶员的事实不予认可,因此申请司法鉴定,对五名同车人谁是驾驶员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则与原告的指控一致。

质证开始,我首先查证作出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执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因其中一人司法鉴定执业证没有按规定年检注册,因此指出,其参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备合法性;因另一人没出庭,则书面要求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其二、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脱离本案交通事故的客观实际进行质疑。比如,被告女儿的腹部没有损伤,而鉴定意见书却是根据其腹部损伤确定她是驾驶员的;另一名乘车人的伤情,与车辆损伤情况相对照,完全可认定是驾驶员,但鉴定意见书却全部回避掉了,等等。对于我当庭提出的这些质询,司法鉴定执业人都没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我要求法院对被质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记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要开始实行了,作为一名律师,对正在打官司和以后有可能打官司的人,您有什么要提醒的吗?

李律师:提醒四点:第一,不要轻易提出司法鉴定,要知道司法鉴定只能针对具体的事实,而不能针对整个案件的是非;第二,提出司法鉴定,针对的问题越具体越好,决不能太笼统太原则;第三,一定要把好检材关,要知道检材的真假直接关系着鉴定结论的对错。第四,要鉴定机构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委托人要全程监督。

记者:谢谢您。

李矿军 博雅/采写整理 来源:中国新闻报道网 责编:许顺喜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开始施行——

老百姓打官司要学会维权和质证

司法鉴定活动,往往对于一场官司的输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有人不惜代价来做司法鉴定,为的就是一个公平的结果。但是,如果在司法鉴定服务中存在“瑕疵”,其当事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司法鉴定服务,而且其合法权益还将受到存在瑕疵的司法鉴定服务的直接伤害。

近日记者获悉,2010年6月1日起将开始施行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将对老百姓维权起到了促进作用。为此,在该“办法”即将实施前,针对普通百姓对打官司知之甚少的现象,以及一些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市中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玉祥。

记者:6月1日起,由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开始施行了,该“办法”对老百姓日常打官司会有帮助和影响吗?

李律师:老百姓打官司,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谁都想赢。有的案子输赢往往就是靠一份司法鉴定报告或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决定的。当你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交纳了司法鉴定的服务费,但是相关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如果不能为你提供真实、科学、合法、规范的鉴定报告或意见书,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需要对此开展维权活动。因此,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人来说,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很有必要的。

记者:打官司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您认为司法鉴定是否科学?

李律师:这个问题必须说一下。不是所有的官司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当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能从法律上认定或否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和责任时,才有必要对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很多人在打官司时有个认识误区,认为司法鉴定活动要比法院的司法审判还公正可信。事实上,现阶段我国的司法鉴定活动,在公正性、科学性、程序规范等方面远不如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

记者:您代理的案件中发生过司法鉴定执业人员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吗?

李律师:发生过,而且有一次很严重。委托人还以鉴定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鉴定结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返还鉴定服务费,但法院以委托司法鉴定服务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拒绝受理。

记者: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一旦发生司法鉴定执业人员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应该怎样来维权?

李律师:现阶段唯一方便、可行的就是按照6月1日开始实行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并列举了9种情

形。

记者:那么,发生此类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李律师:我个人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签订有《委托合同》,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发生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发生了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委托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记者:此次施行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于发生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有没有规定?

李律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没有规定。因为,它只是司法部制定的一部行政规章,它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它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司法行政机关自己,而不是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执业人。

记者:司法鉴定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李律师:相对于诉讼活动,司法鉴定活动是举证活动的一种。无论是“司法鉴定报告”还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实际上都是委托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以用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一旦经过法庭质证后采信,就会对委托人输赢官司起到决定性作用。

记者:诉讼双方应该如何对司法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呢?

律师:认为司法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正确、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就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来肯定司法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法院采信;相反,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错误或存在瑕疵,对自己不利的一方,也要从这三方面来否定,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记者:能否举个案例,来说一说应该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呢?

李律师:对于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来讲,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或聘请的律师经验不足,那么他向法庭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很容易,但是要达到让法庭采信或不采信所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就很难了。前不久我接手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接手时委托人已经申请了司法鉴定。可如果一开始我就是代理律师,我会阻止他申请司法鉴定。该案的当事人,思想里就存在前边我讲的那个误区,他“认为司法鉴定活动要比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还公正。”当鉴定意见书一出来,申请人傻眼了,花高价“买”来的鉴定意见书,完全不具备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且一旦法院采信,他的官司定输无疑。

记者:我知道质证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很多人打官司时会举证,会申请司法鉴定,但法官一提质证,就不知道说什么好,您能讲讲法庭上您是怎么进行质证的吗?

李律师:就以刚才谈到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开庭时,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来说吧,根据

规定,如委托人要求,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执业人,是要必须到庭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和法庭质询的。而在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中,我的当事人是被告,对原告指控交通事故自己女儿是驾驶员的事实不予认可,因此申请司法鉴定,对五名同车人谁是驾驶员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则与原告的指控一致。

质证开始,我首先查证作出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执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因其中一人司法鉴定执业证没有按规定年检注册,因此指出,其参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备合法性;因另一人没出庭,则书面要求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其二、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脱离本案交通事故的客观实际进行质疑。比如,被告女儿的腹部没有损伤,而鉴定意见书却是根据其腹部损伤确定她是驾驶员的;另一名乘车人的伤情,与车辆损伤情况相对照,完全可认定是驾驶员,但鉴定意见书却全部回避掉了,等等。对于我当庭提出的这些质询,司法鉴定执业人都没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我要求法院对被质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记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要开始实行了,作为一名律师,对正在打官司和以后有可能打官司的人,您有什么要提醒的吗?

李律师:提醒四点:第一,不要轻易提出司法鉴定,要知道司法鉴定只能针对具体的事实,而不能针对整个案件的是非;第二,提出司法鉴定,针对的问题越具体越好,决不能太笼统太原则;第三,一定要把好检材关,要知道检材的真假直接关系着鉴定结论的对错。第四,要鉴定机构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委托人要全程监督。

记者:谢谢您。

李矿军 博雅/采写整理 来源:中国新闻报道网 责编:许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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