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局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的人员。

第二章 工 时

第三条 局实行三种工时制度: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局和所属子(分)公司机关实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小车司机;

2、值班和保卫人员;

3、具有明确指标任务的业务人员及长期住外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 局所属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员工加班。

第八条 员工必须加班,应在全年标准工作时间内予以调控,可采取轮休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如必须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

工作,单位须支付本人日岗位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第十条 员工必须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托辞拒绝执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规定无故迟到早退1次罚款30元,无故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旷工3天扣除当周工资,旷工7-14天扣除当月工资。

第三章 休 假

第十三条 法定假日:员工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3天)国家法定节日,女员工享受三八节半天假日。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详见《关于转发的通知》。员工当年需提交带薪年休假报告,经单位领导批示适时安排休假,当年未提交休假报告的,视为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与配偶的探亲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休假2次,每次为25天;公司内双职工且两地分居的可共休假3次计75天;海外项目可一次性

休假5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假2次,每次为20天。

第十七条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5天。4年1次探望父母假,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

第十八条 两地分居员工其中一方和父母居住在一地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员工在实习、见习、试用、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探亲假期包含往返路途时间。

第二十二条 婚假:员工在工作地结婚,给3天的婚假,晚婚另加7天(含法定节假日);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三条 丧假:员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7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员工的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在员工工作地死亡,需员工办理丧事的,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者可增假30天;难产的,另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 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

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哺乳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必须经工伤保险部门确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假及其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休假期限以医疗期规定为限。

第二十七条 事假:员工未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能请事假;已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可准假7天以内(不含往返路程)。员工在事假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需续假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续假,但一般不超过5天。

第二十八条 员工已按规定次数休完探亲假,但未达到标准天数的,可由事假充抵。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休假的,鼓励其配偶到员工工作地探亲,探亲期间按员工应休假的日期安排住宿,并参照其享受的标准报销其配偶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 局、子(分)公司机关员工休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独生子女补贴、提租补贴和其它补贴,停发与上岗工作有关的福利;项目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周六、周日不计发加班工资,休探亲假、婚丧假期间按在岗工资标准发放,但不发伙食补贴、施工流动津贴、隧道补贴和高原高寒补贴;带薪年休假期间停发流动津贴、交通补助;病假1个月内发放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的50%,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发放基础工资,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发放

基础工资的70%;所有员工事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员工休假期间不享受年终奖金(带薪年休假除外)。

第三十一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的婚假、丧假,单位可给予报销往返路费(硬卧标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作人员要为每个员工建立请休假卡片或台帐,详细记录每名员工的请休假情况。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请休假报告单,实事求是说明事由,局副职领导、各部门正副职、项目部经理请休假由总经理审批(子(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请休假由分公司经理审批),机关其他员工由分管领导审批,项目部员工由项目经理审批。严禁不假外出。

第三十四条 员工休假以当年度为限,不得移至次年度。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持领导批准的请假报告单到相应的部门(局、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办公室,下同)进行请假登记。员工休完假期回单位后办理销假登记,并持相应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归队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返回单位上班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基层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将员工的有关假期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三十九条 员工隐瞒事实,故意多休假的,按实际多休假时间

实发待遇的3倍罚款。

第四章 调配与招聘

第四十条 各单位编制定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的,必须先上报书面申请,经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单位(局、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据下达的调配通知办理调转手续;上级单位按需要调整的人员,由上级单位直接下达调配通知至基层单位。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调配通知后,应尽快安排调配的员工交接工作办理调转手续,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上级单位调配通知下达前或未经同意各单位间直接办理调转,严禁先报到后请示现象出现;员工调动工作,调出调入单位必须认真登记和履行必要手续。

第四十三条 新招聘员工(临时用工招聘按照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应届毕业生除外);

2、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在四十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另行规定;

3、身体状况能够满足一线施工生产需要;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心脏病、糖尿病人员严禁聘用。

第四十四条 员工招聘的具体业务由局人力资源部承办,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新招聘的具有实践经历的员工除总经理特批可免

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必须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发放效益工资;应届毕业生和没有实践经历的往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

第四十六条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七条 员工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进行技术创新、改进企业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为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年度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九条 评选“先进工作者”,可由员工所在单位初选,按管理权限审批上报。

第五十条 对生产经营及工程承发包等其他方面实施的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奖金一般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但对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

第六章 惩处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违犯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违反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等行为,予以惩处。

第五十三条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查看。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同时处以罚款,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对员工罚款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有管理

权限的单位决定。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确定,可一次罚没,也可从违纪员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金额不得低于员工工作所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每次从工资中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第五十五条 员工违纪违规情节比较轻微,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损失比较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处分;在管理岗位上的员工以权谋私、渎职、行政不作为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物资、浪费原材料,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7、犯有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行为;

8、在生产经营中收受回扣,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恶劣。

9、员工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上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局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的人员。

第二章 工 时

第三条 局实行三种工时制度: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局和所属子(分)公司机关实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小车司机;

2、值班和保卫人员;

3、具有明确指标任务的业务人员及长期住外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 局所属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员工加班。

第八条 员工必须加班,应在全年标准工作时间内予以调控,可采取轮休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如必须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

工作,单位须支付本人日岗位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第十条 员工必须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托辞拒绝执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规定无故迟到早退1次罚款30元,无故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旷工3天扣除当周工资,旷工7-14天扣除当月工资。

第三章 休 假

第十三条 法定假日:员工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3天)国家法定节日,女员工享受三八节半天假日。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详见《关于转发的通知》。员工当年需提交带薪年休假报告,经单位领导批示适时安排休假,当年未提交休假报告的,视为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与配偶的探亲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休假2次,每次为25天;公司内双职工且两地分居的可共休假3次计75天;海外项目可一次性

休假5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假2次,每次为20天。

第十七条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5天。4年1次探望父母假,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

第十八条 两地分居员工其中一方和父母居住在一地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员工在实习、见习、试用、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探亲假期包含往返路途时间。

第二十二条 婚假:员工在工作地结婚,给3天的婚假,晚婚另加7天(含法定节假日);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三条 丧假:员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7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员工的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在员工工作地死亡,需员工办理丧事的,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者可增假30天;难产的,另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 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

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哺乳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必须经工伤保险部门确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假及其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休假期限以医疗期规定为限。

第二十七条 事假:员工未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能请事假;已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可准假7天以内(不含往返路程)。员工在事假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需续假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续假,但一般不超过5天。

第二十八条 员工已按规定次数休完探亲假,但未达到标准天数的,可由事假充抵。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休假的,鼓励其配偶到员工工作地探亲,探亲期间按员工应休假的日期安排住宿,并参照其享受的标准报销其配偶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 局、子(分)公司机关员工休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独生子女补贴、提租补贴和其它补贴,停发与上岗工作有关的福利;项目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周六、周日不计发加班工资,休探亲假、婚丧假期间按在岗工资标准发放,但不发伙食补贴、施工流动津贴、隧道补贴和高原高寒补贴;带薪年休假期间停发流动津贴、交通补助;病假1个月内发放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的50%,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发放基础工资,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发放

基础工资的70%;所有员工事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员工休假期间不享受年终奖金(带薪年休假除外)。

第三十一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的婚假、丧假,单位可给予报销往返路费(硬卧标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作人员要为每个员工建立请休假卡片或台帐,详细记录每名员工的请休假情况。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请休假报告单,实事求是说明事由,局副职领导、各部门正副职、项目部经理请休假由总经理审批(子(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请休假由分公司经理审批),机关其他员工由分管领导审批,项目部员工由项目经理审批。严禁不假外出。

第三十四条 员工休假以当年度为限,不得移至次年度。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持领导批准的请假报告单到相应的部门(局、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办公室,下同)进行请假登记。员工休完假期回单位后办理销假登记,并持相应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归队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返回单位上班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基层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将员工的有关假期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三十九条 员工隐瞒事实,故意多休假的,按实际多休假时间

实发待遇的3倍罚款。

第四章 调配与招聘

第四十条 各单位编制定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的,必须先上报书面申请,经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单位(局、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据下达的调配通知办理调转手续;上级单位按需要调整的人员,由上级单位直接下达调配通知至基层单位。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调配通知后,应尽快安排调配的员工交接工作办理调转手续,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上级单位调配通知下达前或未经同意各单位间直接办理调转,严禁先报到后请示现象出现;员工调动工作,调出调入单位必须认真登记和履行必要手续。

第四十三条 新招聘员工(临时用工招聘按照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应届毕业生除外);

2、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在四十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另行规定;

3、身体状况能够满足一线施工生产需要;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心脏病、糖尿病人员严禁聘用。

第四十四条 员工招聘的具体业务由局人力资源部承办,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新招聘的具有实践经历的员工除总经理特批可免

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必须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发放效益工资;应届毕业生和没有实践经历的往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

第四十六条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七条 员工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进行技术创新、改进企业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为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年度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九条 评选“先进工作者”,可由员工所在单位初选,按管理权限审批上报。

第五十条 对生产经营及工程承发包等其他方面实施的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奖金一般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但对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

第六章 惩处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违犯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违反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等行为,予以惩处。

第五十三条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查看。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同时处以罚款,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对员工罚款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有管理

权限的单位决定。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确定,可一次罚没,也可从违纪员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金额不得低于员工工作所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每次从工资中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第五十五条 员工违纪违规情节比较轻微,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损失比较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处分;在管理岗位上的员工以权谋私、渎职、行政不作为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物资、浪费原材料,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7、犯有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行为;

8、在生产经营中收受回扣,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恶劣。

9、员工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上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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