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admin
1999-03-26发布 1999-04-01实施 北 京 市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11/044-199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DB11/044-9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
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及其它车辆确定了双怠速排气污染物不同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部分指标参照欧共体92/55/EEC的部分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郝吉明、傅立新、贺克斌、王雪纯。 本标准于1994年6月8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044-1999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 代替DB11/044-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 、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及高怠速(2000± 50r/min)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 )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GVM )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GB14761.5-93中3.2]。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 的汽车[GB14761.5-93中3.3]。
3.3.1 第一类轻型汽车指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载客汽车。 3.4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汽车[GB14761.5-93中3.4]。 3.5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和新进口的汽车,其行驶里程在3000km 以内(含3000km )的汽车。新车上牌照时,由于某种原因行车里程已超过3000km ,仍按新生产汽车标准执行。 3.6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公斤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试验方法按GB/T 3845-93的规定进行。 5 标准限值
5.1 不同类别车辆的排放标准限值
不同类别车辆的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5.2 λ(推荐要求)
对于闭环电喷加三元催化净化器的汽油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l )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2000± 50r/min时λ为1± 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 。进行λ测试前, 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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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26发布 1999-04-01实施 北 京 市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11/044-199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DB11/044-9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
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及其它车辆确定了双怠速排气污染物不同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部分指标参照欧共体92/55/EEC的部分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郝吉明、傅立新、贺克斌、王雪纯。 本标准于1994年6月8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044-1999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 代替DB11/044-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 、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及高怠速(2000± 50r/min)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 )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GVM )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GB14761.5-93中3.2]。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 的汽车[GB14761.5-93中3.3]。
3.3.1 第一类轻型汽车指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载客汽车。 3.4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汽车[GB14761.5-93中3.4]。 3.5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和新进口的汽车,其行驶里程在3000km 以内(含3000km )的汽车。新车上牌照时,由于某种原因行车里程已超过3000km ,仍按新生产汽车标准执行。 3.6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公斤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试验方法按GB/T 3845-93的规定进行。 5 标准限值
5.1 不同类别车辆的排放标准限值
不同类别车辆的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5.2 λ(推荐要求)
对于闭环电喷加三元催化净化器的汽油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l )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2000± 50r/min时λ为1± 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 。进行λ测试前, 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