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北海事件

浅谈北海事件

——08级法学一班 谷晓松 2011年6月13日,广西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6月21日下午,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四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四名律师介入的这起源于2009年的“11.17杀人抛尸案”,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庭,至今均未裁决。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证据较量上,控方未能压倒辩方。按照辩方提供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不但根本不能成立,且警方涉嫌刑讯逼供。6月26日,由陈光武等20为律师组成的北海律师团律师从全国各地奔赴北海后,依法坚决要求行使律师会见权,要求公安机关在会见要求提出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于28日21点左右,杨忠汗在北海律师团要求会见前夜被释放了,其他两位律师罗思方、梁武诚在会见前夜也被释放了。随后,除杨在新律师被逮捕仍在押外,放出来的其他三位律师均不与北海律师团成员见面和联系。至今,杨在新律师没有被释放。为应对以后的北海律师案和关联的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北海律师团呼吁全国律师援助杨在新,为其争讨一个合法的处理结果。在北海律师团的背后,还有全国的多数律师在关注和支援。这一律师自发的救援北海律师事件律师的活动,正在进行中。

在网络上看了北海律师事件的经过后,我认为北海律师事件中的四位律师受到了权阀的迫害,北海律师团仗义行道,同为法律人的我们,应当支持北海律师团的救援行动。律师也是一种职业,它是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依法经过国家考试、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包括律师的人身权利和律师的职业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 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一)阅卷权。(二)调查取证权。(三)会见权、通信权。(四)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五)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发问权 2、质证权。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六)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七)代行上诉权。 (八)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北海律师案发展至今,实质上全由北海公安主导(背后力量为政法委撑腰),不仅绑架了检察院,连同法院也不能幸免,各类闹剧不断上演,违法之举不断延续,限制律师权利之处昭然若揭。在一个律师权益都无从保障的地区,定是公民权益惨遭蹂躏之最。在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最后的满清封建政权,拒绝民主法治的变革,认为祖宗打下的江山就得由其统治集团后代继承统治,仍然抱着祖宗的制度不变,最终被造反起义和战争的暴力形式推翻。但是,有千百年历史的封建专制思想和权阀作风,一直没有被肃清,反而在“文革”时期,发展到顶峰。当时权极一时的人物,一说谁有罪,谁就有罪。红卫兵想拉出谁打死就打死,造成一时的社会恐怖。“文革”结束后,没有对这些封建思想和作风进行彻底的反思和肃清,使得余毒未消,仍然在危害社会的发展。从北海事件中,遗憾地使人看到,北海市司法机关的权力者,不属于精英群体,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至今也没有完全停止迫害律师的行为。进而使人感到,当前的司法体制,应当改革。

根据北京律师协会的统计,仅北京一地律师协会受理的律师维权案件,1997年、1998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已从1995年的每年十多起,激增至每年七八十起,其中70%至80%是涉及《刑法》第306条的律师被控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这些案件中已有四起律师被判罪。全国范围内,各地在履行职责时被捕的律师每年至少10人以上;保守估计全国已先后有150多位律师在工作中沦为阶下囚。

多年以来,无论是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各地方律师协会还是司法部的有关领导都在积极呼吁:提高执业律师地位、转变司法人员观念、完善相关立法,以解决律师执业风险问题。但是,个人认为提高执业律师地位、转变司法人员观念、完善相关立法固然是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执业风险的办法; 但这需要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才能够实现,对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定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结合当前我国律师执业过程中执业风险

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一套现实、可行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方案。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检察官和警察没有勇气和能力平等地与律师比较谁的证据更有证明力,不愿意自己“辛苦”得来的证据被律师否定,是很多律师被打打击报复的直接原因。曾经有一位在官场奋斗了一辈子的父亲,对他的儿子说:“在官场中县处及以下的干部都不是人。”这句虽然有些极端但反映出了这样一个现实,这一群非常饥渴的群体,在权力、利益、名誉面前个个都会变得穷凶极恶,在各种显规则背后实际起作用的是“丛林法则”。事实上也是如此,律师遭遇到的打击报复大都来自基层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综上所述,律师执业是有许多风险的,但是风险也是可以防范的。律师最主要的应该依法执业,只要远离虚假证据,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客观事实,慎重稳妥做好自己的工作,时刻保持警惕,遭受非法侵害的风险还是可以得到避免的。同时我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司法环境的逐步改善,对司法机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的不断加强,律师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律师执业风险一定会降低和得到有效避免!

浅谈北海事件

——08级法学一班 谷晓松 2011年6月13日,广西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6月21日下午,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四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四名律师介入的这起源于2009年的“11.17杀人抛尸案”,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庭,至今均未裁决。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证据较量上,控方未能压倒辩方。按照辩方提供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不但根本不能成立,且警方涉嫌刑讯逼供。6月26日,由陈光武等20为律师组成的北海律师团律师从全国各地奔赴北海后,依法坚决要求行使律师会见权,要求公安机关在会见要求提出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于28日21点左右,杨忠汗在北海律师团要求会见前夜被释放了,其他两位律师罗思方、梁武诚在会见前夜也被释放了。随后,除杨在新律师被逮捕仍在押外,放出来的其他三位律师均不与北海律师团成员见面和联系。至今,杨在新律师没有被释放。为应对以后的北海律师案和关联的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北海律师团呼吁全国律师援助杨在新,为其争讨一个合法的处理结果。在北海律师团的背后,还有全国的多数律师在关注和支援。这一律师自发的救援北海律师事件律师的活动,正在进行中。

在网络上看了北海律师事件的经过后,我认为北海律师事件中的四位律师受到了权阀的迫害,北海律师团仗义行道,同为法律人的我们,应当支持北海律师团的救援行动。律师也是一种职业,它是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依法经过国家考试、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包括律师的人身权利和律师的职业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 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一)阅卷权。(二)调查取证权。(三)会见权、通信权。(四)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五)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发问权 2、质证权。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六)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七)代行上诉权。 (八)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北海律师案发展至今,实质上全由北海公安主导(背后力量为政法委撑腰),不仅绑架了检察院,连同法院也不能幸免,各类闹剧不断上演,违法之举不断延续,限制律师权利之处昭然若揭。在一个律师权益都无从保障的地区,定是公民权益惨遭蹂躏之最。在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最后的满清封建政权,拒绝民主法治的变革,认为祖宗打下的江山就得由其统治集团后代继承统治,仍然抱着祖宗的制度不变,最终被造反起义和战争的暴力形式推翻。但是,有千百年历史的封建专制思想和权阀作风,一直没有被肃清,反而在“文革”时期,发展到顶峰。当时权极一时的人物,一说谁有罪,谁就有罪。红卫兵想拉出谁打死就打死,造成一时的社会恐怖。“文革”结束后,没有对这些封建思想和作风进行彻底的反思和肃清,使得余毒未消,仍然在危害社会的发展。从北海事件中,遗憾地使人看到,北海市司法机关的权力者,不属于精英群体,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至今也没有完全停止迫害律师的行为。进而使人感到,当前的司法体制,应当改革。

根据北京律师协会的统计,仅北京一地律师协会受理的律师维权案件,1997年、1998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已从1995年的每年十多起,激增至每年七八十起,其中70%至80%是涉及《刑法》第306条的律师被控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这些案件中已有四起律师被判罪。全国范围内,各地在履行职责时被捕的律师每年至少10人以上;保守估计全国已先后有150多位律师在工作中沦为阶下囚。

多年以来,无论是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各地方律师协会还是司法部的有关领导都在积极呼吁:提高执业律师地位、转变司法人员观念、完善相关立法,以解决律师执业风险问题。但是,个人认为提高执业律师地位、转变司法人员观念、完善相关立法固然是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执业风险的办法; 但这需要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才能够实现,对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定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结合当前我国律师执业过程中执业风险

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一套现实、可行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方案。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检察官和警察没有勇气和能力平等地与律师比较谁的证据更有证明力,不愿意自己“辛苦”得来的证据被律师否定,是很多律师被打打击报复的直接原因。曾经有一位在官场奋斗了一辈子的父亲,对他的儿子说:“在官场中县处及以下的干部都不是人。”这句虽然有些极端但反映出了这样一个现实,这一群非常饥渴的群体,在权力、利益、名誉面前个个都会变得穷凶极恶,在各种显规则背后实际起作用的是“丛林法则”。事实上也是如此,律师遭遇到的打击报复大都来自基层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综上所述,律师执业是有许多风险的,但是风险也是可以防范的。律师最主要的应该依法执业,只要远离虚假证据,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客观事实,慎重稳妥做好自己的工作,时刻保持警惕,遭受非法侵害的风险还是可以得到避免的。同时我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司法环境的逐步改善,对司法机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的不断加强,律师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律师执业风险一定会降低和得到有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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