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概念简析】

法人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的行为都要通过他人完成,这里的他人,既包括作为法定的法人执行机关比如董事长,也包括经过授权的其他人。在经济交往中,交易的一方如果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该方是否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非常重要。如果对授权的权限疏于审查,则会引起明显不同的法律效果。在表见代理的制度下,通常的风险表示形式有以下几种: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②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书、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又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③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作明确表态。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予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转为有权代理。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④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成立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

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权限逾越型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道。②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②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意见】

1、明确授权范围

在委托他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对授权的受委托人名称、事项、权限以及期限应做到明确无争议,确保表见代理所必须的权利外观无从形成。具体的措施,在填写委托书时应当使用清晰、准确的词语写明委托的事项,委托的权限,哪些事项可以由代理人单独完成,哪些事项须由委托人明确另行答复;在委托书的留白处用标记消除,以免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不正当的添加委托事项。

2、消除无权授权表征

在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情形下,如果代理人已经离开,或者不再具有代理权,应当将这一结果及时通知代理人从事交易行为的对方,及时消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表征,防止对方误认为代理人仍有代理权而做出不当的履行。在通知的同时,还应注意收回代理人保留的空白介绍信、合同、委托书等。在消除这些授权表征后,代理人仍然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行为则不会被视为代理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3、加强内部管理

对公章、空白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等必须建立备案和使用的审批、登记制度,防止这些具有权利外观的凭证被不正当使用;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以自己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活动,在知晓后第一时间予以否认,否认行为的表示,既可以向行为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甚至求助于公安机关,保留好提出异议的相关凭证。

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概念简析】

法人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的行为都要通过他人完成,这里的他人,既包括作为法定的法人执行机关比如董事长,也包括经过授权的其他人。在经济交往中,交易的一方如果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该方是否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非常重要。如果对授权的权限疏于审查,则会引起明显不同的法律效果。在表见代理的制度下,通常的风险表示形式有以下几种: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②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书、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又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③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作明确表态。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予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转为有权代理。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④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成立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

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权限逾越型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道。②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②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意见】

1、明确授权范围

在委托他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对授权的受委托人名称、事项、权限以及期限应做到明确无争议,确保表见代理所必须的权利外观无从形成。具体的措施,在填写委托书时应当使用清晰、准确的词语写明委托的事项,委托的权限,哪些事项可以由代理人单独完成,哪些事项须由委托人明确另行答复;在委托书的留白处用标记消除,以免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不正当的添加委托事项。

2、消除无权授权表征

在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情形下,如果代理人已经离开,或者不再具有代理权,应当将这一结果及时通知代理人从事交易行为的对方,及时消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表征,防止对方误认为代理人仍有代理权而做出不当的履行。在通知的同时,还应注意收回代理人保留的空白介绍信、合同、委托书等。在消除这些授权表征后,代理人仍然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行为则不会被视为代理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3、加强内部管理

对公章、空白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等必须建立备案和使用的审批、登记制度,防止这些具有权利外观的凭证被不正当使用;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以自己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活动,在知晓后第一时间予以否认,否认行为的表示,既可以向行为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甚至求助于公安机关,保留好提出异议的相关凭证。


相关文章

  • 对存款挂失业务的处理及风险防范
  • 作者:陈庚 2010年11月12日 10:49:20 来源:汉中办事处 浏览次数:173次 近年来,因存款挂失引起的经济纠纷常见诸于报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办理挂失的程序和条件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又常有一种倾向对银行实行 ...查看


  • 地方政府如何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 地方政府如何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作者:周亚利 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7期 摘 要:我国一直是个农业大国,至今仍有超过一半的人生活在农村,依靠农业生活.本文基于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保护.支撑作用和对整个经济稳定发展的维护作 ...查看


  • 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
  • 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已于2005年12月13日中国金融理财标准 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实施.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查看


  •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 第九章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1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9.1.1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 ...查看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 年 第 5 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 ...查看


  • 律师业务工作总结
  • 篇一:律师年度工作总结(通用版) 律师 年度工作总结 在上一年度的执业 过程中,本人对国家和人民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 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 德 ...查看


  • 论律师的民事责任(1)
  • 律师事务结课作业 律师的民事责任 姓名:杜萌 班级:法学0901 学号:[1**********]4 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法学0901 杜萌 摘要:律师是具备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群体,律师制度的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民事责任 ...查看


  • [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阅读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业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 ...查看


  • 律师承担反洗钱义务的合理界限与理性遵守
  • 摘要:尽管律师并非我国<反洗钱法>明文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但是从有关国际条约.他国法律实践.立法意图.洗钱犯罪的专业特性等多个角度来看,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最终确立律师事务所为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可能性极大.这就带来了律师管理.律师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