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桥铝门窗合同
甲方: 锡林浩特市欧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海霞)
乙方: 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史洪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购断桥铝门窗数量及价格
(一)本合同断桥铝门窗承包范围为 锡林浩特市东城嘉都临街酒店 ,合同综合单价为人民币 800 元/m2,门窗面积约 660 ㎡,最终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总额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528000元(伍拾贰万捌仟元整) 。
1、此综合单价为所有平开窗,以及各种造型窗。
2、此综合单价含制作安装、管理及保修、质量安全等。
3、本合同面积增减套上述单价进行结算:如若窗型、分格形式及原材料变更,造成价差则另行增加报价。
4、材料价格出变化,不另行调价。
5、材料为70断桥铝外开下旋,壁厚1.6mm,玻璃为三玻,玻璃厚5mm。五金件选用山东国强。外颜色为红色。
(二)以下文件做为合同附件
第二条 安装地点及开竣工日期
1、本安装工程 所在地为: 锡林浩特市东城嘉都酒店。
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立即组织相关型材,并按甲方要求竣工。
第三条 本合同断桥铝门窗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产生的所有工程款均抵顶之前乙方所欠甲方的房屋顶账余款。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为确保门窗的正常安装,乙方应对施工的洞口尺寸进行具体测量求,确保窗户尺寸的规范。
(2)负责及时组织对门窗的验收工作。
(3)甲方免费提供安装主施工所需的临时仓储。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时积极组织原材料的进厂及产品加工。
(2)乙方应将产品安装尺寸及施工方案交甲方,并积极组织安装。
(3)乙方按工程进度负责对门窗的制作、运输、安装。
(4)生产之产品与之送样产品不相符,责任在乙方。更换产品,达到送样产品要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制作安装过正中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变更
1、如若设计变更,甲方应在乙方产品加工前15日以上,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认可。如变更在产品加工过程中,甲方应承担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加工周期。
2、如若工期需要提前或者延后,甲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认可,由此造成赶工或产品滞留所产生的费有由甲方承担,原生产周期作调整或顺延。
3、合同条款的变更:本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若一方提出某项条款的变更,变更方应及时用书面文字方式通知另一方面,由双方协商和签订有关变更协议。
4、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为本同的附件。
第六条 违约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约定的全总或任何义务,或有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方应该承担对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经济责任。
2、本合同双方分别发生不同的违约行为,应上双方协调解决违约责任或和自承担由于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其经济责任。
第七条 争议
1、所有因本合同执行而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双方协商30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应过法律程序解决。
2、在诉讼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有争议的义务。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做出补充合同(协议),且补充合同(协议)为本合同副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履行完毕,结清尾款,该合同自然失效。
甲方: (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史洪伟
代表人:
乙方: 锡林浩特市欧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海霞)
代表人:
2016 年6月29日
断桥铝门窗合同
甲方: 锡林浩特市欧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海霞)
乙方: 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史洪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购断桥铝门窗数量及价格
(一)本合同断桥铝门窗承包范围为 锡林浩特市东城嘉都临街酒店 ,合同综合单价为人民币 800 元/m2,门窗面积约 660 ㎡,最终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总额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528000元(伍拾贰万捌仟元整) 。
1、此综合单价为所有平开窗,以及各种造型窗。
2、此综合单价含制作安装、管理及保修、质量安全等。
3、本合同面积增减套上述单价进行结算:如若窗型、分格形式及原材料变更,造成价差则另行增加报价。
4、材料价格出变化,不另行调价。
5、材料为70断桥铝外开下旋,壁厚1.6mm,玻璃为三玻,玻璃厚5mm。五金件选用山东国强。外颜色为红色。
(二)以下文件做为合同附件
第二条 安装地点及开竣工日期
1、本安装工程 所在地为: 锡林浩特市东城嘉都酒店。
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立即组织相关型材,并按甲方要求竣工。
第三条 本合同断桥铝门窗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产生的所有工程款均抵顶之前乙方所欠甲方的房屋顶账余款。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为确保门窗的正常安装,乙方应对施工的洞口尺寸进行具体测量求,确保窗户尺寸的规范。
(2)负责及时组织对门窗的验收工作。
(3)甲方免费提供安装主施工所需的临时仓储。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时积极组织原材料的进厂及产品加工。
(2)乙方应将产品安装尺寸及施工方案交甲方,并积极组织安装。
(3)乙方按工程进度负责对门窗的制作、运输、安装。
(4)生产之产品与之送样产品不相符,责任在乙方。更换产品,达到送样产品要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制作安装过正中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变更
1、如若设计变更,甲方应在乙方产品加工前15日以上,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认可。如变更在产品加工过程中,甲方应承担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加工周期。
2、如若工期需要提前或者延后,甲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认可,由此造成赶工或产品滞留所产生的费有由甲方承担,原生产周期作调整或顺延。
3、合同条款的变更:本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若一方提出某项条款的变更,变更方应及时用书面文字方式通知另一方面,由双方协商和签订有关变更协议。
4、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为本同的附件。
第六条 违约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约定的全总或任何义务,或有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方应该承担对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经济责任。
2、本合同双方分别发生不同的违约行为,应上双方协调解决违约责任或和自承担由于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其经济责任。
第七条 争议
1、所有因本合同执行而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双方协商30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应过法律程序解决。
2、在诉讼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有争议的义务。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做出补充合同(协议),且补充合同(协议)为本合同副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履行完毕,结清尾款,该合同自然失效。
甲方: (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史洪伟
代表人:
乙方: 锡林浩特市欧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海霞)
代表人:
2016 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