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摘 要]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较大差别,使得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显得尤其复杂。文章仅就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单位;自然人;共同犯罪
一、单位与几类特殊自然人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可以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基本上得到了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同。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自然人主体能否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
(一)单位与单位外的特殊自然人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外的自然人是指单位以外的,与单位无职务牵连的自然人。①
1. 单位与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本罪的主体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指使这些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或者明知这种情况而放任不管。此时,上级主管领导与这些单位能否构成共犯?笔者认为,如果上级主管领导利用职权强令、命令、胁迫单位参与犯罪或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教唆、协助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形,应当认定上级主管领导与单位构成共犯;如果上级主管领导仅仅是因为管理过程中的把关不严或监督失职而助推了单位犯罪,且未获取相关利益的,则因其并不具有共犯故意而只能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论以玩忽职守等罪,而对单位则应以该罪处罚,即二者不构成共犯。
另外,《刑法》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2款: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这款可以看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如果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第1款行为的,上级部门与下级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本罪立法者是要将“上级部门强令”这种行为规定在本罪之中,但并不排除这种强令之下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因此二者是共犯关系,构成本罪的共犯。
2. 单位与委托代理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一般的民法原理,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其法律后果通常由委托人即单位负责;而如果其代理行为超越单位的授权范围,则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代理人承担。②因此,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摘 要]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较大差别,使得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显得尤其复杂。文章仅就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单位;自然人;共同犯罪
一、单位与几类特殊自然人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可以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基本上得到了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同。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自然人主体能否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
(一)单位与单位外的特殊自然人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外的自然人是指单位以外的,与单位无职务牵连的自然人。①
1. 单位与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本罪的主体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指使这些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或者明知这种情况而放任不管。此时,上级主管领导与这些单位能否构成共犯?笔者认为,如果上级主管领导利用职权强令、命令、胁迫单位参与犯罪或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教唆、协助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形,应当认定上级主管领导与单位构成共犯;如果上级主管领导仅仅是因为管理过程中的把关不严或监督失职而助推了单位犯罪,且未获取相关利益的,则因其并不具有共犯故意而只能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论以玩忽职守等罪,而对单位则应以该罪处罚,即二者不构成共犯。
另外,《刑法》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2款: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这款可以看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如果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第1款行为的,上级部门与下级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本罪立法者是要将“上级部门强令”这种行为规定在本罪之中,但并不排除这种强令之下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因此二者是共犯关系,构成本罪的共犯。
2. 单位与委托代理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一般的民法原理,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其法律后果通常由委托人即单位负责;而如果其代理行为超越单位的授权范围,则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代理人承担。②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