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政府确保安全生产而确定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经过多年来的实践,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目标。强调安全、突出安全、优先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产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做到“生产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求煤矿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矿井自然灾害因素,预先分析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和地点,预先采取防治的措施,预先制定处理事故的预案。只要人人思想上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 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综合治理”是预防和治理事故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的基石。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是综合治理的具体体现。对煤矿企业来说,要创新技术和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用新技术、新装备,排查治理各种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只有做到安全管理、装备、培训并重,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职工如何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职工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

⑪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⑫ 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⑬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记录是由煤矿企业制定的,煤矿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

⑭ 认真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标准要求;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工伤害。

第二节 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

1日起施行。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治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营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治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发布,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以6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业场所职工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日以第23号局长令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违规处罚条款及附则。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2005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9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

《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了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15项重大隐患: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②瓦斯超限作业的。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⑦超层越界开采的。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⑾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⑿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⒀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

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⒁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⒂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查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花分明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

九、《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9运6日,国务院安委会以“安委[2010]6号”文公布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办法》,该办法共计13条,对挂牌督办的程序、事项、内容、公示以及问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节 国家煤矿安全规章及标准

一、《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监督条例》等为依据,坚持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结合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的实际,具有权威、

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煤矿企业、班组和员工必须遵守的法定文件。

制定《规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督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2005年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2009(2009年3月、2009年12月)、2011年先后组织对《规程》部分内容进行了四次修订。

二、新颁《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将按规定给予检奖励或相应政策优惠。

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33号令工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五、《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于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六、《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2011年3月30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经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2013年6月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些特殊作业具备一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殊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第四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相关法规 标准再学习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法规》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出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1.突出的基本特征

2.压出的基本特征

3.倾出的基本特征

4.确定突出矿井的判定规则

5.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

判定煤层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ΔΡ)煤的坚固性系数(普实系数)(ƒ)和煤层瓦斯压力(Ρ)。 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政府确保安全生产而确定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经过多年来的实践,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目标。强调安全、突出安全、优先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产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做到“生产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求煤矿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矿井自然灾害因素,预先分析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和地点,预先采取防治的措施,预先制定处理事故的预案。只要人人思想上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 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综合治理”是预防和治理事故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的基石。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是综合治理的具体体现。对煤矿企业来说,要创新技术和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用新技术、新装备,排查治理各种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只有做到安全管理、装备、培训并重,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职工如何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职工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

⑪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⑫ 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⑬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记录是由煤矿企业制定的,煤矿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

⑭ 认真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标准要求;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工伤害。

第二节 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

1日起施行。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治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营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治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发布,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以6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业场所职工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日以第23号局长令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违规处罚条款及附则。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2005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9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

《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了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15项重大隐患: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②瓦斯超限作业的。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⑦超层越界开采的。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⑾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⑿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⒀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

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⒁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⒂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查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花分明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

九、《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9运6日,国务院安委会以“安委[2010]6号”文公布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办法》,该办法共计13条,对挂牌督办的程序、事项、内容、公示以及问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节 国家煤矿安全规章及标准

一、《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监督条例》等为依据,坚持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结合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的实际,具有权威、

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煤矿企业、班组和员工必须遵守的法定文件。

制定《规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督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2005年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2009(2009年3月、2009年12月)、2011年先后组织对《规程》部分内容进行了四次修订。

二、新颁《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将按规定给予检奖励或相应政策优惠。

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33号令工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五、《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于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六、《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2011年3月30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经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2013年6月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些特殊作业具备一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殊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第四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相关法规 标准再学习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法规》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出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1.突出的基本特征

2.压出的基本特征

3.倾出的基本特征

4.确定突出矿井的判定规则

5.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

判定煤层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ΔΡ)煤的坚固性系数(普实系数)(ƒ)和煤层瓦斯压力(Ρ)。 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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