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转移政策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它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它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

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深圳医保转移新政策有哪些?

2010-08-09 15:52:29

【摘要】深圳医保转移如何办理?一般是什么手续?关于深圳医保转移的新政策有哪些规定?来仔细看看社保局的回复吧。深圳医保转移分为内地转入深圳以及由深圳转出两类,一下有 大问题,给大家做参考。

什么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转移哪些内容?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医保转移政策:内地转入深圳

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将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

答:两类人群可申请将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一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籍人员。

2.在内地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有个人账户并且还有余额,那转到深圳来以后,个人账户余额怎么处理?

答:若参保人在深圳参加的是综合医疗保险,其转过来的个人账户余额会直接进入其在深圳的个人账户使用。若参保人在深圳参加的是住院医保或农民工医保,深圳会给这部分参保人单独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其转过来的个人账户余额会进入到该个人账户里,且可按综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其他待遇则仍然按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

3.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后,可以和深圳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合并连续计算吗?

答:参保人在内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连续参保年限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的有效连续参保年限的第一个月之间相差不超过三个月的,其在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深圳后,可和深圳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接续并合并连续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连续参保年限享受待遇。

比如:参保人王某,2005年1-10月、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在内地某一城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当时有效可享受待遇的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是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这段时间,即48个月;2010年6月,王某来深圳打工并在同月参加我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险。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王某将其在内地的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深圳。转入后,其累计缴费年限为2005年1-10月,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以及2010年6月至7月,总计60个月,但其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参保年限为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以及2010年6月至7月,总计50个月,即王某可按在深圳已连续参保50个月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

医保转移政策:深圳转入内地

1.在内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与在深圳参保的时间段有重复的,在转入深圳以后,重复时段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怎么处理 ?

答:在内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与在深圳参保的时间段有重复的,在转入深圳以后,重复时段的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段以在深圳的缴费时间段为准,两地时间段不重复计算。

如:参保人李某,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内地某一城市参加了医疗保险,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在深圳参保,其内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并接续后,其连续参保年限为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中间重复缴费时段的时间不再重复计算。

2.参保人申请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其他城市,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申请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其他城市,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参保人员离职证明,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申请表》,到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二路513栋2楼)办理或我市社保机构的所有征收窗口办理。

3.参保人申请将内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申请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的,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个人社保电脑号、《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参保人所属参保地的社保征收窗口办理。

4.户口退休后随子女入迁深圳的,已经在内地办理退休手续,可以把内地的医疗保险转到深圳来吗?

答:不可以。国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所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的人员只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流动就业人员,不包含退休人员。

5.在内地参加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转到深圳来吗?

答:不可以。国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只有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方可转移。

6.已参加深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那从内地转入深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不是也能和深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接续?

答:不可以。因为转入的只是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能和我市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接续。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只能按在深圳实际参加的年限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如何转移?深圳社保局详解

http://www.sznews.com 2010-08-16 19:11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时如在一定时间段有重复,连续参保年限以在深圳缴纳的年限为准,同时只要在深圳的医保个人帐户

中有余额就可以办理转出手续。8月16日,深圳市社保局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转入的须知。

三个月时效内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须知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的条件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深户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深圳市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社保电脑号。

深圳市社保局表示,申请人在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三个月时效,超过三个月时效的,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在三个月时效内的,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有效连续参保年限。此外,两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重复部分,连续参保年限以在深圳缴纳的年限为准。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在深圳新就业的人员应尽快办理转入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如果没有及时转入,将会影响在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深医保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办理转出

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须知规定,转出申请条件为“在深圳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在深圳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以上两个条件只要其中之一符合即可办理。”办理社保关系转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申请表》;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参保人员离职证明。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我市社保机构的所有征收窗口均可办理转出,如参保人申请医保关系转出,同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金额,属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的到市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办理,属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到相应的社保分局、社保站转保窗口办理。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它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它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

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深圳医保转移新政策有哪些?

2010-08-09 15:52:29

【摘要】深圳医保转移如何办理?一般是什么手续?关于深圳医保转移的新政策有哪些规定?来仔细看看社保局的回复吧。深圳医保转移分为内地转入深圳以及由深圳转出两类,一下有 大问题,给大家做参考。

什么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转移哪些内容?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医保转移政策:内地转入深圳

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将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

答:两类人群可申请将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一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籍人员。

2.在内地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有个人账户并且还有余额,那转到深圳来以后,个人账户余额怎么处理?

答:若参保人在深圳参加的是综合医疗保险,其转过来的个人账户余额会直接进入其在深圳的个人账户使用。若参保人在深圳参加的是住院医保或农民工医保,深圳会给这部分参保人单独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其转过来的个人账户余额会进入到该个人账户里,且可按综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其他待遇则仍然按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

3.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后,可以和深圳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合并连续计算吗?

答:参保人在内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连续参保年限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的有效连续参保年限的第一个月之间相差不超过三个月的,其在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深圳后,可和深圳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接续并合并连续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连续参保年限享受待遇。

比如:参保人王某,2005年1-10月、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在内地某一城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当时有效可享受待遇的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是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这段时间,即48个月;2010年6月,王某来深圳打工并在同月参加我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险。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王某将其在内地的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深圳。转入后,其累计缴费年限为2005年1-10月,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以及2010年6月至7月,总计60个月,但其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参保年限为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以及2010年6月至7月,总计50个月,即王某可按在深圳已连续参保50个月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

医保转移政策:深圳转入内地

1.在内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与在深圳参保的时间段有重复的,在转入深圳以后,重复时段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怎么处理 ?

答:在内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与在深圳参保的时间段有重复的,在转入深圳以后,重复时段的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段以在深圳的缴费时间段为准,两地时间段不重复计算。

如:参保人李某,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内地某一城市参加了医疗保险,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在深圳参保,其内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并接续后,其连续参保年限为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中间重复缴费时段的时间不再重复计算。

2.参保人申请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其他城市,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申请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其他城市,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参保人员离职证明,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申请表》,到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二路513栋2楼)办理或我市社保机构的所有征收窗口办理。

3.参保人申请将内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申请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的,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个人社保电脑号、《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参保人所属参保地的社保征收窗口办理。

4.户口退休后随子女入迁深圳的,已经在内地办理退休手续,可以把内地的医疗保险转到深圳来吗?

答:不可以。国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所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的人员只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流动就业人员,不包含退休人员。

5.在内地参加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转到深圳来吗?

答:不可以。国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只有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方可转移。

6.已参加深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那从内地转入深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不是也能和深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接续?

答:不可以。因为转入的只是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能和我市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接续。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只能按在深圳实际参加的年限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如何转移?深圳社保局详解

http://www.sznews.com 2010-08-16 19:11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时如在一定时间段有重复,连续参保年限以在深圳缴纳的年限为准,同时只要在深圳的医保个人帐户

中有余额就可以办理转出手续。8月16日,深圳市社保局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转入的须知。

三个月时效内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须知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的条件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深户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深圳市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社保电脑号。

深圳市社保局表示,申请人在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三个月时效,超过三个月时效的,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在三个月时效内的,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有效连续参保年限。此外,两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重复部分,连续参保年限以在深圳缴纳的年限为准。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在深圳新就业的人员应尽快办理转入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如果没有及时转入,将会影响在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深医保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办理转出

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须知规定,转出申请条件为“在深圳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在深圳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以上两个条件只要其中之一符合即可办理。”办理社保关系转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申请表》;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参保人员离职证明。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我市社保机构的所有征收窗口均可办理转出,如参保人申请医保关系转出,同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金额,属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的到市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办理,属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到相应的社保分局、社保站转保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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