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3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以德治学,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从严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应当热爱祖国,自强不息;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照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学习;应当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培养学习能力,提高学习质量。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职业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这,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意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这,有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由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二周内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学生持有,一份留系存查,病假应提交医务室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请病假、事假2天(含2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2天,5天以内(含5天)有职业教育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 学校培养计划规定上课、实验(上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入学(毕业)教育、劳动、社会实践、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采取点名、抽查等有效方式),考勤记录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学生缺勤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1/3(含)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试及下学期期初补考,成绩记0分,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三节 学制、学限与学分

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期间(含留级、降级、休学、试读等)最长不得超过6年(不含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

第十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在学生中实行学年学分制培养。学生应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和学期课标学习,并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在规定学制或学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方允许毕业。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氛围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选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分60分为几个,并取相应学分;并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100~90分)、良(89~80分)、中(79~70分)、几个(69~60分)、不及格(59~50分)》给出成绩,满60分或及格取得相应学分。各类专业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必修实践环节按五级分制给出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根据平时的出勤、作业、测验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考勤、作业占10%;月考每次10%;期中考试20%;期末考试50%。不安排或少安排月考的课程,其月考成绩比例列入期末考试。如需调整课程成绩折算笔记,须报教务处批准。

包含有实验(上机、大作业等)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环节活动方可参加考核,课程成绩按理论考核和实验考核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每门课只能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补考和重修课程只计算试卷成绩,成绩合格的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成绩,不合格的以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留(降)级

(一)学业预警与留(降)级。

1. 第一学期末课程考试(经补考)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含)以上,予以学业预警。

2. 到第二学期末课程考试(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4学分(含)以上,强制留(降)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3. 到第三、四学期末课程考试(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6学分(含)以上,强制留(降)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4. 到第五学期末课程考试(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4学分(含)以上,强制留(降)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5.学生降级重修期间除重修不及格课程外,应完成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先前已及格的课程不再修读)。

6.学生降级重修课程成绩按首次修读该课程的规定予以记载。

7. 学生降级重修期间,学费按正常标准缴纳。

8. 学籍处理统计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外语口语课、军事理论课、任选课、辅修课不及格,相应学分不计算在内。

9. 强制降级的学生在降级后一学年内不再对其进行学籍处理,学生的学习任务由学生所在系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要在考核前向班主任申请缓考,并出示有关证明,经所在职业教育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1.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应及时告知班

主任,经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并在事后3日内及时补上相关证明。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2. 缓考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前组织的课程补考,缓

考课程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被视为旷考,取消该门课程的

补考资格,成绩记0分。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眼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0分,并由学校视其情节,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重修于免修

(一)重修。学生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

所在系进行重修注册,完成课程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课程学分,如安排重修有困难,经职业教育办公室批准可以自修。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课多次重修,重修须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不单独组织重修考试,考试不及格,课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 公共选修课(任选课)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二)免修。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学有特长的学生,以前

各学期无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高年级的某们课程,直接参加考核。学生应在该课程期末考试前的2周办理免修注册手续,填写“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提交自学笔记,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职业教育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下学期的缓(补)考。免修考试成绩及格,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

单中注明“免修”字样。

学生不得免修思政课、体育课、各种实践性课程。留(降)级学生除上述课程外已及格的其他课程可以免修。

(三)学生申请免修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

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所报考专业就读,申请转专业,

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一年级学生入学后,经学校考核确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或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课申请转专业;

(二)一年级学生学年末,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或学生确有特殊爱好(兴趣),转专业更有利于促进学习,可申请转专业。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于入学后(或第一学年结束前)3周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并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职业教育办公室审核。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有一次机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者,

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已缴

学费原则上不退还;转入本校者,应按我校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与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转办理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

学时1/3以上的;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或事由(如自费出国留学等),本人申请休学的;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务处

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申请复学时,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在休学期间,学生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准予复学,取消保留的学籍。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不含第三十五条)预计在校学习时间达到

6年时,且课程考试(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学分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不含第三十五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

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未获准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为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职业教育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

人,同时报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0个工作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各项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至三年级第二学期时,修完培养计划

规定的内容,但获得学分未能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以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学习年限未超过六学年(含)的学生结业,可以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及考试(只允许考一次),成绩合格后所修学分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结业生申请毕业审核(确认)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申请不合格课程重修及考试的,须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

课程学分的费用,并于学期开学前向班主任提交课程重修及考试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结业生申请不合格课程重修及考试。

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在25人以上的,学校可考虑组织重修

班。

第四十六条 学习年限未超过六学年(含)的学生,在结业后一

学年内未向学校提出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及考试申请的,或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参加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及考试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学校不再给予毕业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参加本科段课程学习和考

试,对各项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承认教育、自学考试或网络教育系列),完成论文答辩通过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本科毕业可报考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等一切社会录取考试。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

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机关注册,并由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在修学本专业课程的同时,学有余力者,可申请

辅修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对于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基本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

的毕业证书。对于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

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

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征求意见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创造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 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职业教育办公室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 动,学校将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专业培养计划,由学校学生处、团委和各部门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保护个 人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

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

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

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节水、节电,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共安全,讲究公共卫生,不得做出有损他人利益的事情。

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在发生传染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

有权餐区隔离等应急措施。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学生,学校有权停止其住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

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与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火锅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教务处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处分后,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写明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 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校申诉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 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可以向职业教育领导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是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经职业教育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教务处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职业教育办公室附则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执行。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以德治学,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从严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应当热爱祖国,自强不息;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照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学习;应当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培养学习能力,提高学习质量。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职业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这,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意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这,有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由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二周内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学生持有,一份留系存查,病假应提交医务室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请病假、事假2天(含2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2天,5天以内(含5天)有职业教育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 学校培养计划规定上课、实验(上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入学(毕业)教育、劳动、社会实践、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采取点名、抽查等有效方式),考勤记录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学生缺勤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1/3(含)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试及下学期期初补考,成绩记0分,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三节 学制、学限与学分

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期间(含留级、降级、休学、试读等)最长不得超过6年(不含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

第十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在学生中实行学年学分制培养。学生应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和学期课标学习,并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在规定学制或学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方允许毕业。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氛围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选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分60分为几个,并取相应学分;并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100~90分)、良(89~80分)、中(79~70分)、几个(69~60分)、不及格(59~50分)》给出成绩,满60分或及格取得相应学分。各类专业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必修实践环节按五级分制给出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根据平时的出勤、作业、测验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考勤、作业占10%;月考每次10%;期中考试20%;期末考试50%。不安排或少安排月考的课程,其月考成绩比例列入期末考试。如需调整课程成绩折算笔记,须报教务处批准。

包含有实验(上机、大作业等)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环节活动方可参加考核,课程成绩按理论考核和实验考核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每门课只能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补考和重修课程只计算试卷成绩,成绩合格的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成绩,不合格的以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留(降)级

(一)学业预警与留(降)级。

1. 第一学期末课程考试(经补考)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含)以上,予以学业预警。

2. 到第二学期末课程考试(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4学分(含)以上,强制留(降)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3. 到第三、四学期末课程考试(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6学分(含)以上,强制留(降)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4. 到第五学期末课程考试(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4学分(含)以上,强制留(降)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5.学生降级重修期间除重修不及格课程外,应完成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先前已及格的课程不再修读)。

6.学生降级重修课程成绩按首次修读该课程的规定予以记载。

7. 学生降级重修期间,学费按正常标准缴纳。

8. 学籍处理统计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外语口语课、军事理论课、任选课、辅修课不及格,相应学分不计算在内。

9. 强制降级的学生在降级后一学年内不再对其进行学籍处理,学生的学习任务由学生所在系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要在考核前向班主任申请缓考,并出示有关证明,经所在职业教育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1.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应及时告知班

主任,经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并在事后3日内及时补上相关证明。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2. 缓考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前组织的课程补考,缓

考课程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被视为旷考,取消该门课程的

补考资格,成绩记0分。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眼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0分,并由学校视其情节,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重修于免修

(一)重修。学生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

所在系进行重修注册,完成课程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课程学分,如安排重修有困难,经职业教育办公室批准可以自修。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课多次重修,重修须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不单独组织重修考试,考试不及格,课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 公共选修课(任选课)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二)免修。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学有特长的学生,以前

各学期无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高年级的某们课程,直接参加考核。学生应在该课程期末考试前的2周办理免修注册手续,填写“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提交自学笔记,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职业教育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下学期的缓(补)考。免修考试成绩及格,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

单中注明“免修”字样。

学生不得免修思政课、体育课、各种实践性课程。留(降)级学生除上述课程外已及格的其他课程可以免修。

(三)学生申请免修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

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所报考专业就读,申请转专业,

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一年级学生入学后,经学校考核确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或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课申请转专业;

(二)一年级学生学年末,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或学生确有特殊爱好(兴趣),转专业更有利于促进学习,可申请转专业。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于入学后(或第一学年结束前)3周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并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职业教育办公室审核。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有一次机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者,

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已缴

学费原则上不退还;转入本校者,应按我校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与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转办理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

学时1/3以上的;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或事由(如自费出国留学等),本人申请休学的;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务处

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申请复学时,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在休学期间,学生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准予复学,取消保留的学籍。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不含第三十五条)预计在校学习时间达到

6年时,且课程考试(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学分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不含第三十五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

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未获准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为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职业教育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

人,同时报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0个工作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各项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至三年级第二学期时,修完培养计划

规定的内容,但获得学分未能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以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学习年限未超过六学年(含)的学生结业,可以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及考试(只允许考一次),成绩合格后所修学分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结业生申请毕业审核(确认)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申请不合格课程重修及考试的,须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

课程学分的费用,并于学期开学前向班主任提交课程重修及考试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结业生申请不合格课程重修及考试。

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在25人以上的,学校可考虑组织重修

班。

第四十六条 学习年限未超过六学年(含)的学生,在结业后一

学年内未向学校提出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及考试申请的,或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参加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及考试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学校不再给予毕业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参加本科段课程学习和考

试,对各项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承认教育、自学考试或网络教育系列),完成论文答辩通过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本科毕业可报考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等一切社会录取考试。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

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机关注册,并由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在修学本专业课程的同时,学有余力者,可申请

辅修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对于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基本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

的毕业证书。对于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

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

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征求意见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创造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 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职业教育办公室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 动,学校将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专业培养计划,由学校学生处、团委和各部门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保护个 人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

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

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

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节水、节电,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共安全,讲究公共卫生,不得做出有损他人利益的事情。

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在发生传染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

有权餐区隔离等应急措施。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学生,学校有权停止其住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

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与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火锅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教务处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处分后,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写明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 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职业教育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校申诉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 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可以向职业教育领导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是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经职业教育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教务处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职业教育办公室附则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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