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7)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限的;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出投诉期限的;

(9)经营者已经注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中心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举报范围

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其他涉及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受理申诉范围

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申诉。

1、根据《消法》及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吃、穿、用、住、行、娱乐、医疗、卫生、保健或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根据《消法》及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其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申诉。

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四、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3、购买标明是“处理品”商品的申诉;

4、购买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7、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8、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10、被诉方不明确的;

11、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7)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限的;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出投诉期限的;

(9)经营者已经注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中心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举报范围

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其他涉及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受理申诉范围

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申诉。

1、根据《消法》及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吃、穿、用、住、行、娱乐、医疗、卫生、保健或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根据《消法》及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其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申诉。

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四、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3、购买标明是“处理品”商品的申诉;

4、购买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7、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8、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10、被诉方不明确的;

11、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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