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报告(二)
模拟仲裁
时间及地点:
2010年3月19日上午9:00 北京仲裁委员会
本次仲裁为模拟仲裁,双方代理人由本期学员担任
案件为委托研究合同争议
基本案情介绍:
申请人:赛神仙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凡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28日,签订《三味骨伤胶囊治疗骨折2、3期临床试验委托研究合同书》(以下简称本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所申报的新药“三味骨伤胶囊”进行2、3期临床试验;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研究经费130万元。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首次付款后18个月完成临床研究的全部工作,并确保临床总结及临床研究资料符合新药审批要求。
至2005年8月22日,申请人已支付被申请人临床研究经费120万元。鉴于被申请人工作延误,双方于2005年8月22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从研究经费中扣除3万元作为被申请人迟延履行义务违约金,余额7万元在临床报告通过国家评审后5日内支付。
2005年9月,被申请人完成临床总结报告。申请人将报告递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下称评审中心),并于2007年8月7日接到评审中心发出的《补充资料通知》,要求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做出补充。
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临床试验,导致评审中心不批准申请人申报的新药,且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要求被申请人补救,都未得到答复,故提起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为履行合同已聘请各方专家进行论证并撰写临床研究方案,且方案通过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据此方案向申请人提交试验报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本次模拟仲裁的一些观点:
首先,仲裁的庭审程序相对于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说灵活一些,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质证及辩论混为一谈。本案双方代理人分别列举四组证据材料以证明己方的观点,但是双方在质证阶段都因将质证与辩论混为一谈而被仲裁庭打断,质证与辩论无论是在仲裁还是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都是独立的两个阶段,在质证阶段,双方代理人仅需就对方出具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无需在此阶段阐述自己的观点。
其次,在辩论阶段,双方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尤其是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只是照本宣科的去念事先准备好的答辩意见,而非根据仲裁庭提出的争议焦点以及对方的证据、观点随时调整自己的发言,进行充分的论证。
再次,本次模拟仲裁的双方代理人,没有在庭前仔细查阅相关资料,对本案的相关专业术语不了解,例如:本案涉及的药品审批程序、GCP、GMP认证等专业词汇,律师都没有事先查阅资料,以至于在庭审过程中几次出现无法回答对方问题的情况,作为律师,收到案件之后,首先做的就是要详细了解案情,并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查阅、学习,不能因为律师的准备不足,致使仲裁员对本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裁决。
最后,作为律师切记不要长篇大论,说到最后可能使仲裁员注意力不集中,甚至感到厌烦。在庭审中律师既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又要言简意赅,有确切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避免长篇大论,不分重点,避免面面俱到,要切中要害,反驳才能有力,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可见律师如何掌握庭审技巧也是很关键的,这一点我们年轻律师还很欠缺,有待实践中不断提高。
庭审观摩报告(二)
模拟仲裁
时间及地点:
2010年3月19日上午9:00 北京仲裁委员会
本次仲裁为模拟仲裁,双方代理人由本期学员担任
案件为委托研究合同争议
基本案情介绍:
申请人:赛神仙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凡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28日,签订《三味骨伤胶囊治疗骨折2、3期临床试验委托研究合同书》(以下简称本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所申报的新药“三味骨伤胶囊”进行2、3期临床试验;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研究经费130万元。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首次付款后18个月完成临床研究的全部工作,并确保临床总结及临床研究资料符合新药审批要求。
至2005年8月22日,申请人已支付被申请人临床研究经费120万元。鉴于被申请人工作延误,双方于2005年8月22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从研究经费中扣除3万元作为被申请人迟延履行义务违约金,余额7万元在临床报告通过国家评审后5日内支付。
2005年9月,被申请人完成临床总结报告。申请人将报告递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下称评审中心),并于2007年8月7日接到评审中心发出的《补充资料通知》,要求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做出补充。
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临床试验,导致评审中心不批准申请人申报的新药,且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要求被申请人补救,都未得到答复,故提起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为履行合同已聘请各方专家进行论证并撰写临床研究方案,且方案通过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据此方案向申请人提交试验报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本次模拟仲裁的一些观点:
首先,仲裁的庭审程序相对于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说灵活一些,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质证及辩论混为一谈。本案双方代理人分别列举四组证据材料以证明己方的观点,但是双方在质证阶段都因将质证与辩论混为一谈而被仲裁庭打断,质证与辩论无论是在仲裁还是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都是独立的两个阶段,在质证阶段,双方代理人仅需就对方出具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无需在此阶段阐述自己的观点。
其次,在辩论阶段,双方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尤其是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只是照本宣科的去念事先准备好的答辩意见,而非根据仲裁庭提出的争议焦点以及对方的证据、观点随时调整自己的发言,进行充分的论证。
再次,本次模拟仲裁的双方代理人,没有在庭前仔细查阅相关资料,对本案的相关专业术语不了解,例如:本案涉及的药品审批程序、GCP、GMP认证等专业词汇,律师都没有事先查阅资料,以至于在庭审过程中几次出现无法回答对方问题的情况,作为律师,收到案件之后,首先做的就是要详细了解案情,并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查阅、学习,不能因为律师的准备不足,致使仲裁员对本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裁决。
最后,作为律师切记不要长篇大论,说到最后可能使仲裁员注意力不集中,甚至感到厌烦。在庭审中律师既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又要言简意赅,有确切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避免长篇大论,不分重点,避免面面俱到,要切中要害,反驳才能有力,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可见律师如何掌握庭审技巧也是很关键的,这一点我们年轻律师还很欠缺,有待实践中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