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探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探析

内容摘要:以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探讨,常常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和 表现形式混为一谈,并以后者代替前者。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以营 利策略、法律法规,还是以慈善事业的形式体现,都涉及企业这一特定组织与 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因而可以对之进行道德评价,在本质上都属于道德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本质表现形式道德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学术界的争论 不断。本文在梳理和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揭示出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是一 个道德范畴。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观点

在认可“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提法的前提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理 解,往往蕴含在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说之中。本文概括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 质的几种立场。

策略论。这种立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或应对 外部压力而采取的一种策略。由r•履行社会责任会获得政府的支持、消费者的 信任、投资者的青睐,从而提高企业的美誉度,获得良好的广告效应。所以,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一种策略,是一种“开明的利己主义”或 “明智的投资”。

奉献论。这种立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基于道义感而对社会做出的 无偿奉献。它的特点就是经济上的牺牲,而不应该有任何自身利益的考虑。如 有人提出,惟有本着提升公共福利之主观愿望而牺牲经济利益者,才能归入企 业社会责任的范畴。甚至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必须是完全自愿性的,而不能 是由法律或者外部经济压力强加的。

综合论。这一立场拓宽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形式或外延,其代表性观点有两 种。一是以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Carroll为代表,认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包 括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另一种则把经济责任清除 出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由其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或认为它 包括“强制性表现形式”(法律责任)、“自觉性表现形式”(道德责任)、 “诱导性表现形式”(受利益诱导机制采取的通过利他而利己的策略)。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探讨之所以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原因是它们都犯 了同一个错误: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和表现形式混为一谈,并以后者代替前 者。实际上,企业无论是把社会责任当作它的获利策略、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还是这几者的混合,都只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形式差别,而非实质差异。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道德责任

奉献论是一种狭义的、有着严格限制的道德责任概念,即要求动机必须是 道德的。综合论所说的道德责任外延稍广,但也只是指未上升为法律、但必须 履行的责任。与二者不同,这里所说的道德责任是一种更为广义的概念,它是

指属于道德范畴的责任,即对履行它与否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责任。这种基于 学科属性理解的道德责任概念,能使我们在理论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归属 进行正确的判定。

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可知其本质是道德责任。本文不同意把经济责任 (追求利润最大化)归入企业社会责任。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的初衷, 就是要探讨和强调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的义务。把经济责任置于社 会责任之中,改变了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和本来的意义,背离了企业社会责任 理论建构的初衷,模糊甚至掩盖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的冲突,也使 解决这种冲突的努力可以轻易被忽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应被视为 两个全异关系的概念。如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社会责任所要求实现的是企 业自身经济功能之外更广泛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望和 要求,就是对企业的道德期望和耍求。

以策略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正如企业履行其经济职责可以采 取多种经营方式和手段一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也不是单一的。从动机 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首先不具有操作性,因为无法了解每个企业 的真实动机。其次,如果A、B两个企业对社会事业做出了同样的贡献,则A由 于出于道德动机,B实际上履行的只是其经济责任,无所谓道德。这既导致了 对企业评价的不公正,也造成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狭隘理解。最后, 这与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初衷相违背。强调社会责任的目的是增进社会“公 利”,因此,只要一个企业的行为产生了这种效果,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而 增进了社会“公利”的社会责任,本质上就是道德责任。与纯粹出自道德动机 的情况相比较,以策略形式体现的企业社会责任当然不是最高尚的,但这只是 道德境界的区别,而非道德属性上的本质不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社会责任 同时能成为盈利策略,正是许多企业愿意履行的最大动力。

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有一部分是 与法律法规重合的,正因如此,有人将企业社会责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之内,认为企业无需承担法律之外的任何责任;有人则反对将这些责任称为 企业的社会责任。前者把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完全等同,后者则把两者完全对 立,都具有片面性。其实,企业所担负的责任是否属于社会责任,不是根据其 是否具有法律形式,而只能看这种责任是对股东的,还是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的。从根本上讲,法律法规就是以强制力保障的道德要求;从具体内容看,很 多道德规范、道德责任同时就是法律规范、法律责任。企业与劳工、消费者以 及环境等方而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企业的行为会增进或损害它们的利益,这 就使二者的关系具有了道德属性,可以对之进行道德评价。而之所以只将这部 分道德责任法律化,是因为这种利益关联的直接性导致了二者权利与义务关系 的直接性和对等性,这部分责任乃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需要有强制力量保 证其实现。可见,以法律形式体现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仍是对企业的道德 要求。

以慈善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在前述美国学者Carrol的分类中, 企业的慈善责任是与伦理责任并列的,它是指企业参与非强制性的或者非由法 律和伦理所要求的社会活动的义务;企业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仅有细微的差别: 后者在道德或伦理意义上的强制性不如前者那样明显。将道德责任(即所谓 “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并列,表明Carrol认为后者不属于道德责任范畴,

这实际是把概念间的种属关系当成了并列关系。在伦理学中,道德义务分为两 类:完全义务(强制性义务)和不完全义务(非强制性义务)。前者是道德上 必须履行的,否则就应受到道德谴责;后者是道德上提倡履行的,不履行一般 也不应受到道德谴责,即它得由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但如果履 行了,则会得到积极的道德评价。因此,可以按照强制性的强弱,把企业的社 会责任分为三种:有些具有底线性质的需要最强的强制力保证其践履,这体现 为法律责任;有些处丁•法律规范之外,但也具有“道德强制力”,如不履行社 会就可以对企业进行指责,此即Carrol所谓“伦理责任”(道德责任);还有 些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如社会捐助,此即Carrol所谓“慈善责任”。可见, 慈善责任实际也是道德责任的一种存在形式,它与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的 区别,仍然只是道德层次上的区别。

总之,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由于都涉及到企业这一 特定组织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因而都具有道德意味,都可以对之进行道德 评价,在本质上,它们都属于道德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界定为道德责 任,不仅有利于企业正确处理其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也有利于在全社 会形成“德福一致”的道德环境。

参考文献: 1. 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 (03)

2. 周勇.论责任、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3 (04) 3. 亨利•明茨伯格.企业的社会责任(上)[J].经理世界,2005 (05)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探析

内容摘要:以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探讨,常常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和 表现形式混为一谈,并以后者代替前者。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以营 利策略、法律法规,还是以慈善事业的形式体现,都涉及企业这一特定组织与 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因而可以对之进行道德评价,在本质上都属于道德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本质表现形式道德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学术界的争论 不断。本文在梳理和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揭示出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是一 个道德范畴。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观点

在认可“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提法的前提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理 解,往往蕴含在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说之中。本文概括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 质的几种立场。

策略论。这种立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或应对 外部压力而采取的一种策略。由r•履行社会责任会获得政府的支持、消费者的 信任、投资者的青睐,从而提高企业的美誉度,获得良好的广告效应。所以,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一种策略,是一种“开明的利己主义”或 “明智的投资”。

奉献论。这种立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基于道义感而对社会做出的 无偿奉献。它的特点就是经济上的牺牲,而不应该有任何自身利益的考虑。如 有人提出,惟有本着提升公共福利之主观愿望而牺牲经济利益者,才能归入企 业社会责任的范畴。甚至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必须是完全自愿性的,而不能 是由法律或者外部经济压力强加的。

综合论。这一立场拓宽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形式或外延,其代表性观点有两 种。一是以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Carroll为代表,认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包 括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另一种则把经济责任清除 出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由其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或认为它 包括“强制性表现形式”(法律责任)、“自觉性表现形式”(道德责任)、 “诱导性表现形式”(受利益诱导机制采取的通过利他而利己的策略)。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探讨之所以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原因是它们都犯 了同一个错误: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和表现形式混为一谈,并以后者代替前 者。实际上,企业无论是把社会责任当作它的获利策略、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还是这几者的混合,都只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形式差别,而非实质差异。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道德责任

奉献论是一种狭义的、有着严格限制的道德责任概念,即要求动机必须是 道德的。综合论所说的道德责任外延稍广,但也只是指未上升为法律、但必须 履行的责任。与二者不同,这里所说的道德责任是一种更为广义的概念,它是

指属于道德范畴的责任,即对履行它与否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责任。这种基于 学科属性理解的道德责任概念,能使我们在理论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归属 进行正确的判定。

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可知其本质是道德责任。本文不同意把经济责任 (追求利润最大化)归入企业社会责任。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的初衷, 就是要探讨和强调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的义务。把经济责任置于社 会责任之中,改变了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和本来的意义,背离了企业社会责任 理论建构的初衷,模糊甚至掩盖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的冲突,也使 解决这种冲突的努力可以轻易被忽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应被视为 两个全异关系的概念。如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社会责任所要求实现的是企 业自身经济功能之外更广泛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望和 要求,就是对企业的道德期望和耍求。

以策略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正如企业履行其经济职责可以采 取多种经营方式和手段一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也不是单一的。从动机 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首先不具有操作性,因为无法了解每个企业 的真实动机。其次,如果A、B两个企业对社会事业做出了同样的贡献,则A由 于出于道德动机,B实际上履行的只是其经济责任,无所谓道德。这既导致了 对企业评价的不公正,也造成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狭隘理解。最后, 这与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初衷相违背。强调社会责任的目的是增进社会“公 利”,因此,只要一个企业的行为产生了这种效果,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而 增进了社会“公利”的社会责任,本质上就是道德责任。与纯粹出自道德动机 的情况相比较,以策略形式体现的企业社会责任当然不是最高尚的,但这只是 道德境界的区别,而非道德属性上的本质不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社会责任 同时能成为盈利策略,正是许多企业愿意履行的最大动力。

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有一部分是 与法律法规重合的,正因如此,有人将企业社会责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之内,认为企业无需承担法律之外的任何责任;有人则反对将这些责任称为 企业的社会责任。前者把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完全等同,后者则把两者完全对 立,都具有片面性。其实,企业所担负的责任是否属于社会责任,不是根据其 是否具有法律形式,而只能看这种责任是对股东的,还是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的。从根本上讲,法律法规就是以强制力保障的道德要求;从具体内容看,很 多道德规范、道德责任同时就是法律规范、法律责任。企业与劳工、消费者以 及环境等方而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企业的行为会增进或损害它们的利益,这 就使二者的关系具有了道德属性,可以对之进行道德评价。而之所以只将这部 分道德责任法律化,是因为这种利益关联的直接性导致了二者权利与义务关系 的直接性和对等性,这部分责任乃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需要有强制力量保 证其实现。可见,以法律形式体现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仍是对企业的道德 要求。

以慈善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在前述美国学者Carrol的分类中, 企业的慈善责任是与伦理责任并列的,它是指企业参与非强制性的或者非由法 律和伦理所要求的社会活动的义务;企业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仅有细微的差别: 后者在道德或伦理意义上的强制性不如前者那样明显。将道德责任(即所谓 “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并列,表明Carrol认为后者不属于道德责任范畴,

这实际是把概念间的种属关系当成了并列关系。在伦理学中,道德义务分为两 类:完全义务(强制性义务)和不完全义务(非强制性义务)。前者是道德上 必须履行的,否则就应受到道德谴责;后者是道德上提倡履行的,不履行一般 也不应受到道德谴责,即它得由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但如果履 行了,则会得到积极的道德评价。因此,可以按照强制性的强弱,把企业的社 会责任分为三种:有些具有底线性质的需要最强的强制力保证其践履,这体现 为法律责任;有些处丁•法律规范之外,但也具有“道德强制力”,如不履行社 会就可以对企业进行指责,此即Carrol所谓“伦理责任”(道德责任);还有 些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如社会捐助,此即Carrol所谓“慈善责任”。可见, 慈善责任实际也是道德责任的一种存在形式,它与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的 区别,仍然只是道德层次上的区别。

总之,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由于都涉及到企业这一 特定组织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因而都具有道德意味,都可以对之进行道德 评价,在本质上,它们都属于道德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界定为道德责 任,不仅有利于企业正确处理其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也有利于在全社 会形成“德福一致”的道德环境。

参考文献: 1. 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 (03)

2. 周勇.论责任、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3 (04) 3. 亨利•明茨伯格.企业的社会责任(上)[J].经理世界,20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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