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原告胡**,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化市岳林街道东升路16幢201室。

被告胡**,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奶牛养殖专业户,住奉化市西坞街道泰桥村。

原告胡**为与被告胡**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欢桃独任审判,于200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04年被告向原告赊购饲料,后经多次催讨,至今被告还欠原告饲料款100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货款10000元,并从2005年8月17日起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05年8月17日被告胡**出具的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6000元,2006年4月17日支付6000元,尚欠10000元的事实。

被告胡**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辨称,2005年8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时没有注意到这16000元欠款中有5420元是舟山人邬**所欠,2006年4月1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6000元,并重新出具了一份欠原告4580元饲料款的欠条,所以被告现在只欠原告4580元,另5420元是舟山人邬**所欠,被告于2005年8月17日出具的欠款16000元的欠条已经作废,被告只愿意支付4580元货款,而不应支付邬**所欠的5420元货款。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辩称提供了2006年4月17日被告出具的欠胡**饲料款4580元的欠条复印件和原告在2004年4月2日所写的要被告去舟山时把邬**所欠的5420元货款带来的字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只欠原告4580元货款,邬**欠原告货款5420元的事实。

在庭审质证中,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称在出具该欠条时未注意到原告把邬**欠原告的5420元货款计算在这16000元欠款中,2006年4月1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6000元货款时已经与原告说明,原告之妻已经把该欠条还给了被告,并由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款4580元的欠条给原告,但原告不要欠款4580元的欠条,又从被告处夺回了欠款16000元的欠条,所以原告提供的欠条已经作废。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提出反驳,原告称16000元欠款全部是被告所欠,其中没有邬显波欠原告的货款,2006年4月17日被告只支付给原告6000元货款,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款4580元的欠条给原告后,拿走欠款16000元的欠条,原告没有同意,当场夺回了欠条,并把欠款4580元的欠条还给了被告。

对被告提供的欠款4580元的欠条,原告称该欠条是没有用的,被告把该欠条写给原告时,原告当场就还给了被告。对被告提供的字条,原告称没有写过此字条。被告又称字条可能是原告妻子所写。

根据上述原、被告陈述和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1、原告提供的被告在2005年8月17日出具的欠款16000元的欠条,是被告自愿出具给原告的,内容清楚明白,该欠条合法有效,2006年4月17日被告只付了6000元货款,尚欠10000元货款,这一事实也由原告在欠条中注明,该欠条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本院对该欠条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并采信。

2、被告提供的2006年4月17日被告出具的欠胡伦大饲料款4580元的欠条复印件(被告称原件在家里),说明了被告曾要求原告减欠款为4580元,被告曾经写过该欠条,原告未接受该欠条,原告不认可欠款为4580元的事实。该欠条不能证明被告所陈述的其只欠原告4580元的事实。

3、被告提供的原告在2004年4月2日所写的要被告去舟山时把邬显波所欠的5420元货款带来的字条复印件,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不能确认该字条是否原告本人所写,所以本院不能确认该字条是原告所写,即使该字条是原告所写,也不能证明被告所说的16000元欠款中有5420元是邬显波所欠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系奶牛养殖专业户,曾经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05年8月17日,经结账,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60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胡伦大饲料款壹万陆仟元正(16000元),于2005年8月30号(日)归还。欠款人胡春叶2005年8月17日”。2006年4月1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6000元,当时被告提出在尚欠的10000元货款中,被告只欠原告货款4580元,另5420元货款是邬显波所欠,被告另出具一份欠原告货款4580元的欠条给原告,要求收回2005年8月17日被告所出具的欠款16000元的欠条,但是原告未同意,拒收欠款4580元的欠条,也拒绝把欠款16000元的欠条给被告,双方在争执中发生了抢夺欠款16000元的欠条之事,结果欠条被原告所得,随后原告在2005年8月17日被告所出具的欠款16000元的欠条上注明“2006年4月17号(日)收6000元,余款10000(元)于4月底归还”,被告至今仍未支付10000元饲料款。

本院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出具欠条给他人时,出具人肯定会注意欠款的数额,并要对欠款的数额进行核实,现被告提出2005年8月17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时没有注意到16000元欠款中有5420元是他人所欠,这不合常理,被告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能采信,既然被告自愿作为欠款人出具了欠条,就要负责支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05年8月17日起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原告胡伦大货款10000元。

本案诉讼费610元,由被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原告胡**,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化市岳林街道东升路16幢201室。

被告胡**,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奶牛养殖专业户,住奉化市西坞街道泰桥村。

原告胡**为与被告胡**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欢桃独任审判,于200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04年被告向原告赊购饲料,后经多次催讨,至今被告还欠原告饲料款100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货款10000元,并从2005年8月17日起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05年8月17日被告胡**出具的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6000元,2006年4月17日支付6000元,尚欠10000元的事实。

被告胡**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辨称,2005年8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时没有注意到这16000元欠款中有5420元是舟山人邬**所欠,2006年4月1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6000元,并重新出具了一份欠原告4580元饲料款的欠条,所以被告现在只欠原告4580元,另5420元是舟山人邬**所欠,被告于2005年8月17日出具的欠款16000元的欠条已经作废,被告只愿意支付4580元货款,而不应支付邬**所欠的5420元货款。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辩称提供了2006年4月17日被告出具的欠胡**饲料款4580元的欠条复印件和原告在2004年4月2日所写的要被告去舟山时把邬**所欠的5420元货款带来的字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只欠原告4580元货款,邬**欠原告货款5420元的事实。

在庭审质证中,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称在出具该欠条时未注意到原告把邬**欠原告的5420元货款计算在这16000元欠款中,2006年4月1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6000元货款时已经与原告说明,原告之妻已经把该欠条还给了被告,并由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款4580元的欠条给原告,但原告不要欠款4580元的欠条,又从被告处夺回了欠款16000元的欠条,所以原告提供的欠条已经作废。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提出反驳,原告称16000元欠款全部是被告所欠,其中没有邬显波欠原告的货款,2006年4月17日被告只支付给原告6000元货款,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款4580元的欠条给原告后,拿走欠款16000元的欠条,原告没有同意,当场夺回了欠条,并把欠款4580元的欠条还给了被告。

对被告提供的欠款4580元的欠条,原告称该欠条是没有用的,被告把该欠条写给原告时,原告当场就还给了被告。对被告提供的字条,原告称没有写过此字条。被告又称字条可能是原告妻子所写。

根据上述原、被告陈述和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1、原告提供的被告在2005年8月17日出具的欠款16000元的欠条,是被告自愿出具给原告的,内容清楚明白,该欠条合法有效,2006年4月17日被告只付了6000元货款,尚欠10000元货款,这一事实也由原告在欠条中注明,该欠条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本院对该欠条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并采信。

2、被告提供的2006年4月17日被告出具的欠胡伦大饲料款4580元的欠条复印件(被告称原件在家里),说明了被告曾要求原告减欠款为4580元,被告曾经写过该欠条,原告未接受该欠条,原告不认可欠款为4580元的事实。该欠条不能证明被告所陈述的其只欠原告4580元的事实。

3、被告提供的原告在2004年4月2日所写的要被告去舟山时把邬显波所欠的5420元货款带来的字条复印件,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不能确认该字条是否原告本人所写,所以本院不能确认该字条是原告所写,即使该字条是原告所写,也不能证明被告所说的16000元欠款中有5420元是邬显波所欠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系奶牛养殖专业户,曾经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05年8月17日,经结账,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60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胡伦大饲料款壹万陆仟元正(16000元),于2005年8月30号(日)归还。欠款人胡春叶2005年8月17日”。2006年4月1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6000元,当时被告提出在尚欠的10000元货款中,被告只欠原告货款4580元,另5420元货款是邬显波所欠,被告另出具一份欠原告货款4580元的欠条给原告,要求收回2005年8月17日被告所出具的欠款16000元的欠条,但是原告未同意,拒收欠款4580元的欠条,也拒绝把欠款16000元的欠条给被告,双方在争执中发生了抢夺欠款16000元的欠条之事,结果欠条被原告所得,随后原告在2005年8月17日被告所出具的欠款16000元的欠条上注明“2006年4月17号(日)收6000元,余款10000(元)于4月底归还”,被告至今仍未支付10000元饲料款。

本院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出具欠条给他人时,出具人肯定会注意欠款的数额,并要对欠款的数额进行核实,现被告提出2005年8月17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时没有注意到16000元欠款中有5420元是他人所欠,这不合常理,被告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能采信,既然被告自愿作为欠款人出具了欠条,就要负责支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05年8月17日起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原告胡伦大货款10000元。

本案诉讼费610元,由被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相关文章

  •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货款以出具欠条之日起算逾期利息
  • --江苏南通中院判决陆邦贤诉吴宏.沈良琴欠款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看


  • 合同纠纷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案情简介: 蔺某系杭州市某服装厂老板,自2015年6月份起多次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服装城出售服装,该服装城在收到蔺某提供的货后,一直拖欠货款,截至2016年4月3日,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95万元,该服装城负责人在蔺某出具的欠款单上已签名确 ...查看


  • 在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评析
  •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二庭 作者:吴行政 日期:2006-12-20 17:40:30 ...查看


  • 买卖合同代理词
  • 篇一:买卖合同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审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卖方* ...查看


  •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
  • ? 作者:徐忠兴 来源:ilawyer(xzx-lawyer) 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 ...查看


  • 昆明经济纠纷律师:借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 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有何区别?朋友找我借10万块钱我应该让他写欠条还是借条?写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借钱要谨慎,欠条与借条差距竟如此之大 生活工作中,我们时常遇到借钱或被借钱的事情,有当事人咨询:朋友找我借10万块钱我应该让他写欠条还是借条? ...查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 号111室. 原审被告:某 ...查看


  • 电动车订购合同范本
  • 简介:曹延利,山东寿光人,2004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2. 擅长领域:保险合同纠纷.经济合同法律事务等民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曹延利律师以帮助委托人赢得安 ...查看


  • 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已付款凭证1
  • 案例1 原告南宁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印制宣传画册及银菊单张,合计金额11550元,印务公司只出具115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药业公司,被告据此认为原告既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贸易交割习惯,双方已钱货两清,根本不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