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

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 warning blind sidewalk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 passage

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 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

3.1 道路与桥梁

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3.2 人行道路

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4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4.1 缘石坡道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图4.2.3-1);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图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

4.2.3-1

的规模 (图

4.2.3-5)

表 4.2.3-1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于 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 (图4.4.1)。

4.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 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 距坡道与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 (图4.4.5)。

4.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高应为0.90 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 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 m;

3 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 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 mm; 4 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 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 m的安全挡台。

4.4.8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 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4.10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 m提示盲道 (图4.4.10-1, 图4.4.10-2)。

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4.5.2-1, 图4.5.2-2, 图4.5.2-3)。

4.5.3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注: 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无障碍设计范围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 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无障碍设计范围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 居住建筑

5.2.1 高层、中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

型。

5.2.2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注: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套型。

5.2.3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

6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

6.1 道路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 居住区各级道的人行道纵坡道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6.1.4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1.5 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图6.1.5)。

6.2 公共绿地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6.2.2 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直经坡和扶手。

6.2.3 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图6.2.3)。

6.2.4 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6.2.5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

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

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图7.7.3):

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 无 障 碍 住 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3 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 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 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 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

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

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 电器插座数量

8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8.1 标 志

8.1.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8.1)。

8.2 盲 道

8.2.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道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8.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采用

反面采用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

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 warning blind sidewalk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 passage

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 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

3.1 道路与桥梁

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3.2 人行道路

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4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4.1 缘石坡道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图4.2.3-1);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图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

4.2.3-1

的规模 (图

4.2.3-5)

表 4.2.3-1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于 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 (图4.4.1)。

4.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 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 距坡道与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 (图4.4.5)。

4.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高应为0.90 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 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 m;

3 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 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 mm; 4 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 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 m的安全挡台。

4.4.8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 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4.10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 m提示盲道 (图4.4.10-1, 图4.4.10-2)。

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4.5.2-1, 图4.5.2-2, 图4.5.2-3)。

4.5.3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注: 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无障碍设计范围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 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无障碍设计范围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 居住建筑

5.2.1 高层、中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

型。

5.2.2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注: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套型。

5.2.3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

6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

6.1 道路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 居住区各级道的人行道纵坡道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6.1.4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1.5 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图6.1.5)。

6.2 公共绿地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6.2.2 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直经坡和扶手。

6.2.3 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图6.2.3)。

6.2.4 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6.2.5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

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

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图7.7.3):

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 无 障 碍 住 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3 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 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 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 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

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

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 电器插座数量

8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8.1 标 志

8.1.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8.1)。

8.2 盲 道

8.2.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道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8.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采用

反面采用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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