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酸钠行业准入条件(修改稿)

硅酸钠行业准入条件(修改稿)

为规范硅酸钠行业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硅酸钠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或改建升级(以下简称改建)硅酸钠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新建或改建硅酸钠生产企业厂址、用房等,必须符合省(自治区)、市、区等各级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硅酸钠生产企业。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硅酸钠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为提高建线档次和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硅酸钠生产线应主要依托现有已初具规模的大型硅酸钠企业和上下游产业链比较集中的地区,支持相关企业的合并重组。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或改建硅酸钠项目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硅酸钠的生产有干法(固相法)和湿法(液相法)两种生产工艺。干法工艺以纯碱和石英砂为原材料,通过高温熔融反应得到固体产品;湿法工艺以烧碱和石英砂为原材料,通过加温加压反应得到液体产品

干法(固相法)生产工艺应达到以下要求:

原料配料与称量系统要采用高精度电子称量系统(动态称量精度达到5/1000)和DCS 系统模拟显示,采用优质配合料混合设备,生产控制系统应配备快速分析仪表(含在线水份测量、离线成份分析等测定)。

主要设备窑炉应推广使用结构合理、热能综合利用好的蓄热室马蹄焰窑炉。采用优质耐火材料,新建或改建玻璃熔窑设计窑龄在3年以上。

优化和改善燃烧控制系统,确保合理燃烧,提高热效率;大力推广空气鼓泡、富氧燃烧等节能减排技术的使用,鼓励实施窑炉全保温,提高产品质量、延长窑炉寿命、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22新建及改扩建硅酸钠生产线的单台窑炉熔化面积须在20m 以上,发展单台熔化面积在50m

2以上的大中型窑炉。现有的单台窑炉熔化面积在20m 以下的,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四年内淘汰。

硅酸钠生产的出料鼓励采用干法出料技术,减少含碱废水的产生,现有的湿法(水淬法)出料技术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

新建及改扩建硅酸钠生产线禁止采用以元明粉为原材料的干法生产工艺。现有的以元明粉为原材料的干法生产工艺,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

注:纯碱、石英砂的消耗是指干基,产品指模数为3.4的玻璃体,其它规格的产品通过模数公式计算得到消耗。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或改建硅酸钠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影响评估,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批、验收,落实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措施;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依

法配备能源计量装置。

(二)窑炉、煤气发生炉、锅炉等均应采用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及脱硫等技术,经处理后排放的烟气达到国家标准 GB9078—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类区标准的要求以及各地区的相关要求。

(三)原料处理、生产过程、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应密闭操作,配备相应的降尘、除尘及回收处理等装置,防止无组织排放。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

(四)生产企业要求必须建立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必须达到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还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3082)和城市排水许可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区的相关规定,企业要积极实现各种水资源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实现零排放。

(五)产生的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废渣在建筑材料、保温材料等方面的应用。

(六)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审核等手段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的成本,使生产过程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符合当地环境容量及总量的要求。

五、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或改建项目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设计、制作、安装必须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工作现场的粉尘浓度、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指标必须达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不得发生拖欠国家税收及职工工资、医疗费和不如期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金等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情况。

六、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建硅酸钠项目及现有企业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硅酸钠新建或改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节能评估部门不予进行能源评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现有企业达不到上述相关准入条件的,要依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上级部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硅酸钠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及有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七、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硅酸钠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无机硅化物分会

2009.12.28

硅酸钠行业准入条件(修改稿)

为规范硅酸钠行业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硅酸钠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或改建升级(以下简称改建)硅酸钠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新建或改建硅酸钠生产企业厂址、用房等,必须符合省(自治区)、市、区等各级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硅酸钠生产企业。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硅酸钠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为提高建线档次和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硅酸钠生产线应主要依托现有已初具规模的大型硅酸钠企业和上下游产业链比较集中的地区,支持相关企业的合并重组。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或改建硅酸钠项目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硅酸钠的生产有干法(固相法)和湿法(液相法)两种生产工艺。干法工艺以纯碱和石英砂为原材料,通过高温熔融反应得到固体产品;湿法工艺以烧碱和石英砂为原材料,通过加温加压反应得到液体产品

干法(固相法)生产工艺应达到以下要求:

原料配料与称量系统要采用高精度电子称量系统(动态称量精度达到5/1000)和DCS 系统模拟显示,采用优质配合料混合设备,生产控制系统应配备快速分析仪表(含在线水份测量、离线成份分析等测定)。

主要设备窑炉应推广使用结构合理、热能综合利用好的蓄热室马蹄焰窑炉。采用优质耐火材料,新建或改建玻璃熔窑设计窑龄在3年以上。

优化和改善燃烧控制系统,确保合理燃烧,提高热效率;大力推广空气鼓泡、富氧燃烧等节能减排技术的使用,鼓励实施窑炉全保温,提高产品质量、延长窑炉寿命、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22新建及改扩建硅酸钠生产线的单台窑炉熔化面积须在20m 以上,发展单台熔化面积在50m

2以上的大中型窑炉。现有的单台窑炉熔化面积在20m 以下的,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四年内淘汰。

硅酸钠生产的出料鼓励采用干法出料技术,减少含碱废水的产生,现有的湿法(水淬法)出料技术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

新建及改扩建硅酸钠生产线禁止采用以元明粉为原材料的干法生产工艺。现有的以元明粉为原材料的干法生产工艺,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

注:纯碱、石英砂的消耗是指干基,产品指模数为3.4的玻璃体,其它规格的产品通过模数公式计算得到消耗。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或改建硅酸钠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影响评估,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批、验收,落实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措施;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依

法配备能源计量装置。

(二)窑炉、煤气发生炉、锅炉等均应采用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及脱硫等技术,经处理后排放的烟气达到国家标准 GB9078—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类区标准的要求以及各地区的相关要求。

(三)原料处理、生产过程、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应密闭操作,配备相应的降尘、除尘及回收处理等装置,防止无组织排放。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

(四)生产企业要求必须建立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必须达到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还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3082)和城市排水许可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区的相关规定,企业要积极实现各种水资源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实现零排放。

(五)产生的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废渣在建筑材料、保温材料等方面的应用。

(六)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审核等手段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的成本,使生产过程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符合当地环境容量及总量的要求。

五、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或改建项目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设计、制作、安装必须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工作现场的粉尘浓度、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指标必须达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不得发生拖欠国家税收及职工工资、医疗费和不如期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金等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情况。

六、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建硅酸钠项目及现有企业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硅酸钠新建或改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节能评估部门不予进行能源评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现有企业达不到上述相关准入条件的,要依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上级部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硅酸钠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及有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七、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硅酸钠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无机硅化物分会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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