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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