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律师承办重要案件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为有效预防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市局要求,各局(所)要认真执行《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规范律师代理行为,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非正常死亡以及其他有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代理工作,要教育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引导律师自觉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良倾向和行为。各局(所)对《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列举的案件和敏感性案件以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在受理案件后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方式层层上报,随后及时上报书面汇报材料,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
九 江 市 司 法 局
九司字〔2006〕41号
关于印发《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的通 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我市《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局(所)认真贯彻落实。
二O0六年五月八日
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
根据全国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辩护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监督管理,经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讨论,特对《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修订如下:
一、重要案件的报告范围
(一)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重特大暴力性案件;3、重特大金融犯罪案件;4、涉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及贪污贿赂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5、认为可作无罪辩护的案件;6、涉黑案件;7、法轮功案件。
(二)民、经、行案件:1、涉及党政机关的行政案件、涉及大中型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对投资环境有影响的重大案件;3、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4、在全省全市有影响的敏感性案件。
二、重要案件报告程序
1、各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案件后,律师所主任应了解基本案情,而后将案件签发给承办律师办理。若发现或认为属重要案件报告范围内的案件,应要求承办律师在4小时之内电话逐级上报,1天内写出书面案情报告,2日内由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给同级司法局。
2、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应认真阅卷和调查,若发现或认为属重要案件报告范围内的案件,应及时向律师所主任作出
书面报告,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接到承办律师书面报告之日起2日内应向同级司法局作出书面案情报告。
3、县(市、区)司法局在接到律师事务所关于作无罪辩护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的书面案情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向市司法局作出书面案情报告。
4、报告内容一是简明扼要的案情介绍;二是有关法律意见和政策法律依据。
三、重要案件的报告处理
1、报告给市司法局的书面案情报告由律师工作科负责受理,并及时报告局长和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报告给县(市、区)司法局的书面案情报告,由各地司法局纪检部门负责受理,并及时报告局长和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
2、由司法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组织有关行政和业务人员讨论案情,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或各地司法局纪检部门负责将案件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转各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及时向政法委汇报。
4、由市司法局纪检部门会同律师工作科进行不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所、承办律师要及时将案件承办情况逐级反馈。
5、对重要案件应报告而隐瞒不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依据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四、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解释。
主题词:律师 案件 报告 制度 通知
抄报: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政协法制社团委、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抄送: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织
九江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共印35份)
关于认真落实《律师承办重要案件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为有效预防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市局要求,各局(所)要认真执行《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规范律师代理行为,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非正常死亡以及其他有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代理工作,要教育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引导律师自觉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良倾向和行为。各局(所)对《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列举的案件和敏感性案件以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在受理案件后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方式层层上报,随后及时上报书面汇报材料,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
九 江 市 司 法 局
九司字〔2006〕41号
关于印发《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的通 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我市《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局(所)认真贯彻落实。
二O0六年五月八日
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
根据全国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辩护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监督管理,经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讨论,特对《律师承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修订如下:
一、重要案件的报告范围
(一)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重特大暴力性案件;3、重特大金融犯罪案件;4、涉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及贪污贿赂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5、认为可作无罪辩护的案件;6、涉黑案件;7、法轮功案件。
(二)民、经、行案件:1、涉及党政机关的行政案件、涉及大中型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对投资环境有影响的重大案件;3、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4、在全省全市有影响的敏感性案件。
二、重要案件报告程序
1、各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案件后,律师所主任应了解基本案情,而后将案件签发给承办律师办理。若发现或认为属重要案件报告范围内的案件,应要求承办律师在4小时之内电话逐级上报,1天内写出书面案情报告,2日内由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给同级司法局。
2、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应认真阅卷和调查,若发现或认为属重要案件报告范围内的案件,应及时向律师所主任作出
书面报告,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接到承办律师书面报告之日起2日内应向同级司法局作出书面案情报告。
3、县(市、区)司法局在接到律师事务所关于作无罪辩护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的书面案情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向市司法局作出书面案情报告。
4、报告内容一是简明扼要的案情介绍;二是有关法律意见和政策法律依据。
三、重要案件的报告处理
1、报告给市司法局的书面案情报告由律师工作科负责受理,并及时报告局长和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报告给县(市、区)司法局的书面案情报告,由各地司法局纪检部门负责受理,并及时报告局长和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
2、由司法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组织有关行政和业务人员讨论案情,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或各地司法局纪检部门负责将案件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转各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及时向政法委汇报。
4、由市司法局纪检部门会同律师工作科进行不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所、承办律师要及时将案件承办情况逐级反馈。
5、对重要案件应报告而隐瞒不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依据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四、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解释。
主题词:律师 案件 报告 制度 通知
抄报: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政协法制社团委、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抄送: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织
九江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