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QAEF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 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 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楼6楼。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重庆的投资环境,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

(二) 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 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四) 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

(五) 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研讨班、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机会和其它服务。

(七) 组织多种形式的对话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保

健等等联谊活动,促进企业会员的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 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给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十) 加强宣传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

(十一) 办理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 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经自愿申请,也可以加入协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协会会员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为其主体。 在渝的外国商会(或联谊会、协会等)、 (区) 县(市)和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联谊会) 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可成为单位会员。

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和办理入会手续;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

(三) 享有协会的具体权益(《会员具体权益》另定);

(四) 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按期缴纳会费;

(三) 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 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维护协会声誉;

(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七)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 员证。没有特殊原因,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自愿退会或非自愿退会都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 通过重要决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经过正式注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

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调整和增补理事,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批准(制定)工作报告和计划、财务报告和计划;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应书面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

长一人。协会副会长及理事实行席位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有关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规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及其他事项。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制度》另外制定 。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并任命;

(四) 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人员编制,决定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确认,其中,调整后的理事还应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和特邀顾问、顾问职务(《特邀顾问、顾问制度》另定),其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实现协会宗旨所确立的各项事业。协会资产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具体办法另定) ;

(二) 协会有偿服务收入;

(三) 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

(四) 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六)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 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 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活动;

(三) 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三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 际制定,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拟订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外经贸委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外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六月九日第二届会 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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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QAEF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 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 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楼6楼。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重庆的投资环境,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

(二) 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 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四) 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

(五) 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研讨班、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机会和其它服务。

(七) 组织多种形式的对话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保

健等等联谊活动,促进企业会员的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 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给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十) 加强宣传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

(十一) 办理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 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经自愿申请,也可以加入协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协会会员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为其主体。 在渝的外国商会(或联谊会、协会等)、 (区) 县(市)和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联谊会) 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可成为单位会员。

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和办理入会手续;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

(三) 享有协会的具体权益(《会员具体权益》另定);

(四) 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按期缴纳会费;

(三) 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 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维护协会声誉;

(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七)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 员证。没有特殊原因,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自愿退会或非自愿退会都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 通过重要决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经过正式注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

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调整和增补理事,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批准(制定)工作报告和计划、财务报告和计划;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应书面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

长一人。协会副会长及理事实行席位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有关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规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及其他事项。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制度》另外制定 。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并任命;

(四) 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人员编制,决定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确认,其中,调整后的理事还应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和特邀顾问、顾问职务(《特邀顾问、顾问制度》另定),其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实现协会宗旨所确立的各项事业。协会资产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具体办法另定) ;

(二) 协会有偿服务收入;

(三) 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

(四) 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六)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 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 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活动;

(三) 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三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 际制定,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拟订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外经贸委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外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六月九日第二届会 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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