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经营管理办法(二稿)

青狮潭电厂多种经营管理办法(二稿)

为挖掘青狮潭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内部潜力,充分发挥劳服企业作用,有效推动桂林金狮劳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经济收益,制定本办法。

一、电厂与服务中心的关联

1、电厂的多种经营项目经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授权后,由服务中心负责开发及管理。

2、服务中心隶属电厂领导,接受电厂的行政管理和各种监督,对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负责。

3、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电厂以借调方式派入的,其劳动关系在电厂,“五险一金”由电厂负责缴纳,工资由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待遇按电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中心的性质

服务中心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引进项目的鼓励

1、引进的项目是指由项目引进者(不包含该项目合作方)提供书面信息,经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组织考察认为可行后,确定实施并获得收益的项目。

2、引进的项目需服务中心派员参与经营管理或者监督的,派员时可优先考虑项目引进者。

3、引进的项目由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并在投产三年内获得收益的,根据服务中心第一期投资额度给予项目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百万元(含)以内按1%提取、超额部分按0.5%提取。

4、引进的项目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但有固定收益且合作期限在三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服务中心第一年收益的5%提取。

5、引进的项目为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联系的对外机电安装及维护工程时,可按该项工程营业利润的5%提取奖励。

四、由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

1、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的企业,由服务中心负责(或会同合作方)建章立制,经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3、服务中心需向经营(或合作经营)的企业派出管理人员时,可以从电厂借调。

4、服务中心派往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在该企业领取月度工资的,其所领月度工资的75%应上交服务中心财务。

5、参与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的有关人员,在该企业产生利润的年度,按服务中心当年在该企业所得收益的5%提取奖励,具体办法报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6、参与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的有关人员,在该企业形成亏损的年度,按服务中心当年在该企业所受损失的2%交纳罚金,具体办法报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的管理

1、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在项目引进时需谨慎决策,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

2、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投资金额在一百万元(含)以内时,一般年固定收益应不低于投资额的15%。

3、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投资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时,一般年固定收益应不低于投资额的20%。

4、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为确保资金安全,应与合作方协商后派出监督人员,派出的监督人员可以从电厂借调。

5、服务中心派出的监督人员,每年应定期、不定期检查该合作项目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其待遇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六、对外承接工程的管理

1、凡对外承接工程等,由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组织商谈,服务中心负责签订协议并收取费用。

2、凡对外承接工程等,服务中心将该项工程营业利润(扣除管理费、材料费、运输费、旅差费、工具修理费、折旧费、技术咨询费、营业税金等)的30%提取给有关部门。

3、凡对外承接工程项目等,其管理费按承接工程总收入的2%计算,工具折旧费按承接工程总收入的1%计算

4、凡对外承接工程项目等,其差旅费参考电厂有关规定执行,可实行总额包干使用。

5、凡私人带单位工具承接工程的,应按规定履行借租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七、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由电厂领导班子成员、服务中心正副职、会计专责及各部门正职组成,一般由电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服务中心正职任副组长。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青狮潭电厂多种经营管理办法(二稿)

为挖掘青狮潭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内部潜力,充分发挥劳服企业作用,有效推动桂林金狮劳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经济收益,制定本办法。

一、电厂与服务中心的关联

1、电厂的多种经营项目经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授权后,由服务中心负责开发及管理。

2、服务中心隶属电厂领导,接受电厂的行政管理和各种监督,对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负责。

3、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电厂以借调方式派入的,其劳动关系在电厂,“五险一金”由电厂负责缴纳,工资由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待遇按电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中心的性质

服务中心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引进项目的鼓励

1、引进的项目是指由项目引进者(不包含该项目合作方)提供书面信息,经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组织考察认为可行后,确定实施并获得收益的项目。

2、引进的项目需服务中心派员参与经营管理或者监督的,派员时可优先考虑项目引进者。

3、引进的项目由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并在投产三年内获得收益的,根据服务中心第一期投资额度给予项目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百万元(含)以内按1%提取、超额部分按0.5%提取。

4、引进的项目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但有固定收益且合作期限在三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服务中心第一年收益的5%提取。

5、引进的项目为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联系的对外机电安装及维护工程时,可按该项工程营业利润的5%提取奖励。

四、由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

1、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的企业,由服务中心负责(或会同合作方)建章立制,经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3、服务中心需向经营(或合作经营)的企业派出管理人员时,可以从电厂借调。

4、服务中心派往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在该企业领取月度工资的,其所领月度工资的75%应上交服务中心财务。

5、参与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的有关人员,在该企业产生利润的年度,按服务中心当年在该企业所得收益的5%提取奖励,具体办法报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6、参与服务中心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的有关人员,在该企业形成亏损的年度,按服务中心当年在该企业所受损失的2%交纳罚金,具体办法报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的管理

1、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在项目引进时需谨慎决策,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

2、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投资金额在一百万元(含)以内时,一般年固定收益应不低于投资额的15%。

3、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投资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时,一般年固定收益应不低于投资额的20%。

4、不由服务中心参与经营的合作项目,为确保资金安全,应与合作方协商后派出监督人员,派出的监督人员可以从电厂借调。

5、服务中心派出的监督人员,每年应定期、不定期检查该合作项目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其待遇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六、对外承接工程的管理

1、凡对外承接工程等,由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组织商谈,服务中心负责签订协议并收取费用。

2、凡对外承接工程等,服务中心将该项工程营业利润(扣除管理费、材料费、运输费、旅差费、工具修理费、折旧费、技术咨询费、营业税金等)的30%提取给有关部门。

3、凡对外承接工程项目等,其管理费按承接工程总收入的2%计算,工具折旧费按承接工程总收入的1%计算

4、凡对外承接工程项目等,其差旅费参考电厂有关规定执行,可实行总额包干使用。

5、凡私人带单位工具承接工程的,应按规定履行借租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七、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由电厂领导班子成员、服务中心正副职、会计专责及各部门正职组成,一般由电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服务中心正职任副组长。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电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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