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高压管线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宁波新奥燃气次高压燃气管道连接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宁波新奥次高压燃气管道连接工程

工程地点 宁波市鄞州区

发 包 人 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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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 理 单 位 :中国石化胜利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监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湘潭新奥常规燃气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宁波新奥次高压连接管线工程

工程地点:鄞州区

工程内容:兴光4#站-联丰路延伸段-甬金高速段

1.2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主干管敷设、管道测量、放线,管道沟槽开挖、土方回填、余土外运,钢管焊接安装,附件(阀门、管件等)安装,管道防腐检测工作坑、管道补口补伤防腐等。(余土外运必须按照市政府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1.3 合同工期: 工期及开工完工日期: 自开工之日起75天内完成施工(扣除甲方原

因),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1.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 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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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计价标准

1.5.2部分乙供施工材料按照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

信息价。

1.5.3人工信息价格以《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综合版为

计算基础,施工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有效工期)内的平均信息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综合版相比,进行补差调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施工图纸

6. 《新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办法》

7.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1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 图纸

3.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单项工程任务单下达后3日内提供3套图纸。

3.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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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3.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四条 工程师

4.1 工程师: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4.2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3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4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甲方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在具体工程项目任

务单上指定。

4.5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

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第五条 项目经理

5.1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2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3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须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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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六条 甲方工作

6.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办理有关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占道等的审批手续; ②向乙方尽可能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以供借

鉴;

③开工前组织双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图交底;

④于开工之日派出工程师;

⑤组织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⑥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权限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工作

7.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于开工前派出项目经理,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

工前3日报工程师批准;办理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⑵负责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⑶负责甲方代购供应及乙方自备材料、设备的运装事宜;

⑷严格按施工图纸及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

同规定工期交工;工程竣工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3份;

⑷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对施工单位管理的若干规定。负责甲方提

供和乙方自备的材料设备的保管、看护。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好管线附近的设施;

⑸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

卫。

⑹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发生工程事故

应及时报告甲方;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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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⑻由于乙方不履行以上各款规定之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负责无偿返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⑼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在具体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8.1 总工期:自开工之日起75天内完成施工(扣除甲方原因)。

8.2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8.3 延期开工:乙方按单项工程任务单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

不能按时开工,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甲方及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及工程师在2天内给予答复。甲方及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2天内不予答复的,可视为已同意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及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由于不能按期开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4 暂停施工: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6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处理意见合格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1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8.5 施工进度:乙方应按照经甲方批准的自己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

具体施工进度。

第九条 工期延误

9.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⑴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⑷不可抗力; ⑸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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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质量与检验

10.1 工程质量 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施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 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94,达到国

⑵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

行业或企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2检查和返工

⑴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⑵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⑴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

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⑵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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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

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1.1安全施工与检查

⑴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⑵乙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时,由于违反业主方与甲方签定的安全管理

协议内容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和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给予乙方加倍处罚。

11.2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1.3事故处理

⑴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乙方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⑵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2.1本工程暂定工程费为陆拾万元整,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 12.2乙方应在本施工合同签订的同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12.3乙方开出合法票据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工程拨款手续后,甲方应在十

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除工程质保金外的工程结算款。甲方留存工程结算价款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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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工程质保期满后10日内视工程质量因素予以扣款或支付。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13.1工程中所有主材(包括:管材、配件、阀门、防腐材料等)由甲方采购,调压及计量设备由甲方供应,乙方凭施工图材料表所列材料开具领料单,经甲方现场施工员签认后,五日内到甲方指定仓库领料领取运至施工现场并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材料领用量偏差为竣工结算材料量的2%。

13.2甲供材料明细表须经甲方工程部、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工程结算时随同竣工资料一并提交甲方。工程设计如有变更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进行相应的增减。

13.3 甲方按施工图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13.4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甲方认可的主材,辅材由乙方自行采购,但需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并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13.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6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13.7工程施工完成后, 剩余材料退回甲仓库,并验收合格,如结算材料与补领材料间有差异,按甲方约定之市场价格从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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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设计变更

14.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4.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十五 竣工验收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工15.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7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15.3 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7日以内,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工作,甲方无故不予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在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送交竣工报告后15日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15.4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上报全部竣工资料 3 份(含电子档)。

15.5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之标准,乙方负责无偿返工,因此而延误工期的,按17.2支付违约金。

15.6 由于施工所遗留之隐患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过保修期,乙方仍不得免除修复、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修

16.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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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6.1.1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属于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及甲方验收证书签字移交之日起。

16.2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6.3乙方确保工程安装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4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内受到损害,均由乙方保修。

16.5保修期期间发生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7日内组织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有质量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支付。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甲方可先委托其他人员进行修理,如事故是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由乙方承担修理费用和赔偿损失。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6.6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费为单项工程结算金额的5%,若发生的累积保修费用超过质量保修费,超过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违约

17.1 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⑵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⑶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2 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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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验收一次性不合格。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延误工期按工程结算价款5‰/日支付违约金, 累计延误工期违约违约金不超过单项工程结算价款的5%。

(5)竣工资料与实际不一致。 乙方承担违约金为不低于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当乙方违约(1)条款,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暂定款的30%;当乙方违约(2)条款,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暂定款的10%-30%;当乙方违约(3)条款,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无法纠正,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暂定款的100%-200%当乙方违约(5)条款,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暂定款的30%.

1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

18.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责任。

18.3工程结算:根据乙方提供施工工程决算书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乙方提供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等,审计单位对乙方编制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办理工程结算。

18.4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在甲方通知签字确认后三日内,乙方若无合理的理由不予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甲方审计结果。

18.5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方式

18.6支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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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争议

19.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9.1请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调解;

19.1或向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其他

20.1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方式分包。

20.2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后生效。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如甲方制订新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则双方协商重新签定工程施工合同。

20.3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陆份,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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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发包人(全称):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监 理 单 位 :

一、 工程概况

宁波新奥次高压连接管线(4#站—联丰路延伸段—甬金高速连接线段)

二、 施工价格

本工程的施工价格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等,下浮10%取值。人工信息价格以《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综合版为计算基础,

三、施工工期:自开工之日起75天内完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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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宁波新奥燃气次高压燃气管道连接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宁波新奥次高压燃气管道连接工程

工程地点 宁波市鄞州区

发 包 人 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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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 理 单 位 :中国石化胜利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监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湘潭新奥常规燃气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宁波新奥次高压连接管线工程

工程地点:鄞州区

工程内容:兴光4#站-联丰路延伸段-甬金高速段

1.2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主干管敷设、管道测量、放线,管道沟槽开挖、土方回填、余土外运,钢管焊接安装,附件(阀门、管件等)安装,管道防腐检测工作坑、管道补口补伤防腐等。(余土外运必须按照市政府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1.3 合同工期: 工期及开工完工日期: 自开工之日起75天内完成施工(扣除甲方原

因),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1.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 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4730-94,达到国家或行第 2 页 共 14页

1.5 计价标准

1.5.2部分乙供施工材料按照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

信息价。

1.5.3人工信息价格以《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综合版为

计算基础,施工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有效工期)内的平均信息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综合版相比,进行补差调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施工图纸

6. 《新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办法》

7.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1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 图纸

3.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单项工程任务单下达后3日内提供3套图纸。

3.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第 3 页 共 14页

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3.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四条 工程师

4.1 工程师: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4.2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3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4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甲方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在具体工程项目任

务单上指定。

4.5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

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第五条 项目经理

5.1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2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3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须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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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六条 甲方工作

6.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办理有关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占道等的审批手续; ②向乙方尽可能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以供借

鉴;

③开工前组织双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图交底;

④于开工之日派出工程师;

⑤组织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⑥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权限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工作

7.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于开工前派出项目经理,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

工前3日报工程师批准;办理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⑵负责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⑶负责甲方代购供应及乙方自备材料、设备的运装事宜;

⑷严格按施工图纸及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

同规定工期交工;工程竣工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3份;

⑷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对施工单位管理的若干规定。负责甲方提

供和乙方自备的材料设备的保管、看护。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好管线附近的设施;

⑸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

卫。

⑹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发生工程事故

应及时报告甲方;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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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⑻由于乙方不履行以上各款规定之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负责无偿返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⑼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在具体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8.1 总工期:自开工之日起75天内完成施工(扣除甲方原因)。

8.2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8.3 延期开工:乙方按单项工程任务单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

不能按时开工,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甲方及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及工程师在2天内给予答复。甲方及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2天内不予答复的,可视为已同意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及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由于不能按期开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4 暂停施工: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6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处理意见合格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1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8.5 施工进度:乙方应按照经甲方批准的自己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

具体施工进度。

第九条 工期延误

9.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⑴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⑷不可抗力; ⑸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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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质量与检验

10.1 工程质量 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施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 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94,达到国

⑵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

行业或企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2检查和返工

⑴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⑵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⑴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

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⑵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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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

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1.1安全施工与检查

⑴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⑵乙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时,由于违反业主方与甲方签定的安全管理

协议内容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和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给予乙方加倍处罚。

11.2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1.3事故处理

⑴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乙方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⑵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2.1本工程暂定工程费为陆拾万元整,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 12.2乙方应在本施工合同签订的同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12.3乙方开出合法票据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工程拨款手续后,甲方应在十

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除工程质保金外的工程结算款。甲方留存工程结算价款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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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工程质保期满后10日内视工程质量因素予以扣款或支付。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13.1工程中所有主材(包括:管材、配件、阀门、防腐材料等)由甲方采购,调压及计量设备由甲方供应,乙方凭施工图材料表所列材料开具领料单,经甲方现场施工员签认后,五日内到甲方指定仓库领料领取运至施工现场并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材料领用量偏差为竣工结算材料量的2%。

13.2甲供材料明细表须经甲方工程部、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工程结算时随同竣工资料一并提交甲方。工程设计如有变更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进行相应的增减。

13.3 甲方按施工图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13.4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甲方认可的主材,辅材由乙方自行采购,但需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并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13.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6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13.7工程施工完成后, 剩余材料退回甲仓库,并验收合格,如结算材料与补领材料间有差异,按甲方约定之市场价格从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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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设计变更

14.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4.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十五 竣工验收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工15.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7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15.3 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7日以内,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工作,甲方无故不予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在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送交竣工报告后15日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15.4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上报全部竣工资料 3 份(含电子档)。

15.5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之标准,乙方负责无偿返工,因此而延误工期的,按17.2支付违约金。

15.6 由于施工所遗留之隐患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过保修期,乙方仍不得免除修复、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修

16.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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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6.1.1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属于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及甲方验收证书签字移交之日起。

16.2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6.3乙方确保工程安装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4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内受到损害,均由乙方保修。

16.5保修期期间发生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7日内组织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有质量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支付。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甲方可先委托其他人员进行修理,如事故是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由乙方承担修理费用和赔偿损失。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6.6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费为单项工程结算金额的5%,若发生的累积保修费用超过质量保修费,超过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违约

17.1 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⑵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⑶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2 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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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验收一次性不合格。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延误工期按工程结算价款5‰/日支付违约金, 累计延误工期违约违约金不超过单项工程结算价款的5%。

(5)竣工资料与实际不一致。 乙方承担违约金为不低于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当乙方违约(1)条款,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暂定款的30%;当乙方违约(2)条款,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暂定款的10%-30%;当乙方违约(3)条款,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无法纠正,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暂定款的100%-200%当乙方违约(5)条款,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暂定款的30%.

1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

18.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责任。

18.3工程结算:根据乙方提供施工工程决算书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乙方提供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等,审计单位对乙方编制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办理工程结算。

18.4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在甲方通知签字确认后三日内,乙方若无合理的理由不予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甲方审计结果。

18.5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方式

18.6支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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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争议

19.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9.1请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调解;

19.1或向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其他

20.1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方式分包。

20.2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后生效。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如甲方制订新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则双方协商重新签定工程施工合同。

20.3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陆份,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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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发包人(全称):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监 理 单 位 :

一、 工程概况

宁波新奥次高压连接管线(4#站—联丰路延伸段—甬金高速连接线段)

二、 施工价格

本工程的施工价格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等,下浮10%取值。人工信息价格以《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综合版为计算基础,

三、施工工期:自开工之日起75天内完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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