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财产--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2年2第·期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总第

127期

JournalofTaiYuanUrbanVocationalcollegeFeb2012

婚姻与财产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张臻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山西太原030001)

[摘要]财产尤其是房产对我们的婚姻生活产生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为了

适应现实的需要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突出财产个性的同时兼顾婚姻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在以情感为主要内容的婚姻中,需要我们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更需要我们竭尽全力去用心经营。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财产归属[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046(2012)2-0055-02

转化论,认为一方个人特有财产,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因

为婚姻的存续而改变财产的性质的。所以,对哪些财产应作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出明确规定。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归一方所有;专用于一方的医疗费、补助费具有人身性,所以归一方所有;属于一方个人的生活用品,如衣服、书籍等归一方所有等等。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如果夫妻对财产有明确有效的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就直接根据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条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给出了明确规定。从形式上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被认为无效;从内容上看,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做自由约定;从效力上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既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予以确认,又对财产流转的顺畅予以保障。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的规定有哪些亮点此次司法解释,对财产的归属从很多方面给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给法官办案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这里只从四个方面予以解读。

(一)房产的归属问题

1.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归产权一方由于2001《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财产制度比较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融入了更多的法官自由裁量,以致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如,针对婚前贷款买房这个在时下中国非常普遍的现实情况,离婚时该如何认定房产的归属就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到底是应该依据《合同法》认定房产由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取得,再依据《婚姻法》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应该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以登记为准认定房屋产权在婚后取得,再依据《婚姻法》婚后取得财产归共同所有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这种疑问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

婚姻从来就不是孤立的、自在的,而是与社会诸多关系有着密切的、多方面的联系。财产作为婚姻存续的物质基础,对我们的婚姻生活产生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最高院在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即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用很大的篇幅对夫妻财产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共十九条的司法解释就有十三条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也正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财产的归属引入了更具体的技术性规范,而倍受人民群众的广泛争议。尤其是第七条和第十条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以及丈夫婚前买房妻子没份儿的规定更是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障碍,保护的是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结婚对象由首选富二代变成了情投意合的潜力股。那么,最高院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解释呢?要想解决这个疑惑,还得从我国现行婚姻法说起。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施行,并经过2001年修改的2001年《婚姻法》。

一、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约定优先的模式。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分别对哪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以及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在离婚时就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之规定,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薪酬、稿费、动产和不动产的投资所得、继承遗产所得、受赠所得、偶然所得等等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限制的同时,对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予以确认。可以说,尊重财产个性是2001年《婚姻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它否定了以前夫妻财产的

-55-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院认为婚姻财产关系首先是建立在夫妻身份的前提下,所以财产权不同于《合同法》、《物权法》中的一般财产权,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前特有财产,也要保障另一方的权益,因而以认为房产归婚前贷款买房一方所有,但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这一条规定的亮点在第二款,也就是要考虑补偿财产增值部分。这样规定恰恰证明老婆与老公一样是房东,真正保障了没有买房却一直为配偶还贷款的女性的权益。

2.“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多为80后、90后的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所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就出现了很多争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过相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被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对一方的单方赠与需要明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实际上很难发挥作用。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需要父母予以明示,只要以自己的行为作出表示就可以了,比如一方父母出钱写在自己孩子名下,就被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在实践中,有许多时候是双方父母都有出资,那么出资的非产权一方就要留好证据,比如在银行的取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能说明问题的出资类材料等等,不可在子女弱势时被强势对方要挟而乱登记。。

(二)夫妻互赠房产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有许多夫妻由于一时冲动把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对方,但事后又后悔了,这时该怎么认定赠与的效力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给出了答案。赠与本来就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别人,赠与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没有支付对价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赋予赠与人在将财产实际交付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未免有失公允,所以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如果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正,那么赠与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的承诺。

这一条可以说为年轻人热恋时心血来潮的“赠与”、感情降温后清醒后悔的情形,以及打着婚恋旗号讹取钱财的情形中的“赠与方”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稳定了财产关系。

(三)夫妻对外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将夫妻对共有房产处理的分歧作为夫妻内部事务处理,不影响其外部法律效力。这么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交易顺畅,稳定财产关系,强化产权登记的效力。

但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本应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一方擅自处分是不合法的,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离婚时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这样规定在保护交易顺畅的同时,兼顾了受蒙蔽一方在离婚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们知道,一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在实践当中还是出现很多争议。到底哪些收益归一方所有?哪些收益归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呢?在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曾有过相关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

-56-

收益归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成为争论的焦点,所以双方都竭力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予以确认。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

(一)婚姻法在尊重财产个性的同时,应该对女性的财产权益加强保护

此次司法解释关于财产方面的规定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尊重财产个性,进一步否定转化论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但南京的一位朱女士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的境遇还是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她因丈夫出轨而要求离婚,但她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境遇,有房产证的丈夫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辩称婚房是他的个人财产,和妻子无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为男人出轨扫清最后障碍,似乎已经从预测性的讨论成为很多女性的现实困境。

中国的传统习惯一般都是男方婚前买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保障了婚前买房的男人们的财产权利,却对女性对家庭付出的劳动所应有的财产权益保护不到位,难怪有网友把全职太太称为“最危险职业”。在婚姻中,女性无疑对家庭生活付出了更多,但在离婚时其权益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虽然婚姻法条文中也体现了对子女、女方等弱势方的保护,但还是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应该学习国外一些做法,对女性为家庭的付出所应得的回报给出更明确、量化的规定。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十年家务劳动的工资。根据日本2011年4月份施行的新婚姻法,喜欢下班后饮酒作乐的即将退休的丈夫们有一种现实的危险,如果此时他们的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将得到丈夫退休金的一半。这无疑是对女性财产权益非常有力度的保护。

(二)法治社会需要我们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然而,即使不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到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我们一切都要依法而行,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习惯性地仅仅依赖道德,指望政府做主。即使是夫妻之间,也应该树立一种法律意识:情感的归情感,法律的归法律。习惯在事前做好约定,防患于未然。

(三)房产之争没有赢家

无论在熟人社会还是法治社会,家都应该是我们避风的港湾,在这里充满的是欢声笑语、柔情蜜意。回头看看那些硝烟四起的房产大战中谁是赢家?是得到房子的一方吗?不,房产之争没有赢家。因为在完整的家庭里,你不仅拥有完整的房子,更有完整的幸福!婚姻中的你我能否携手到老财产不是关键,重要的是理解,是宽容,是夫妻关系的不断调试。

参考文献:

[1]杨航胜.解读新婚姻法[J].社会,2011,(10).

[2]顾俊.新婚姻法解释,谁是赢家?[J].观察,2011,(10).[3]茆倩娣.也谈婚前按揭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及婚后增值部分之归属[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

2012年2第·期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总第

127期

JournalofTaiYuanUrbanVocationalcollegeFeb2012

婚姻与财产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张臻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山西太原030001)

[摘要]财产尤其是房产对我们的婚姻生活产生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为了

适应现实的需要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突出财产个性的同时兼顾婚姻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在以情感为主要内容的婚姻中,需要我们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更需要我们竭尽全力去用心经营。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财产归属[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046(2012)2-0055-02

转化论,认为一方个人特有财产,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因

为婚姻的存续而改变财产的性质的。所以,对哪些财产应作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出明确规定。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归一方所有;专用于一方的医疗费、补助费具有人身性,所以归一方所有;属于一方个人的生活用品,如衣服、书籍等归一方所有等等。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如果夫妻对财产有明确有效的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就直接根据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条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给出了明确规定。从形式上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被认为无效;从内容上看,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做自由约定;从效力上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既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予以确认,又对财产流转的顺畅予以保障。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的规定有哪些亮点此次司法解释,对财产的归属从很多方面给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给法官办案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这里只从四个方面予以解读。

(一)房产的归属问题

1.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归产权一方由于2001《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财产制度比较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融入了更多的法官自由裁量,以致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如,针对婚前贷款买房这个在时下中国非常普遍的现实情况,离婚时该如何认定房产的归属就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到底是应该依据《合同法》认定房产由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取得,再依据《婚姻法》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应该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以登记为准认定房屋产权在婚后取得,再依据《婚姻法》婚后取得财产归共同所有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这种疑问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

婚姻从来就不是孤立的、自在的,而是与社会诸多关系有着密切的、多方面的联系。财产作为婚姻存续的物质基础,对我们的婚姻生活产生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最高院在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即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用很大的篇幅对夫妻财产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共十九条的司法解释就有十三条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也正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财产的归属引入了更具体的技术性规范,而倍受人民群众的广泛争议。尤其是第七条和第十条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以及丈夫婚前买房妻子没份儿的规定更是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障碍,保护的是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结婚对象由首选富二代变成了情投意合的潜力股。那么,最高院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解释呢?要想解决这个疑惑,还得从我国现行婚姻法说起。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施行,并经过2001年修改的2001年《婚姻法》。

一、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约定优先的模式。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分别对哪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以及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在离婚时就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之规定,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薪酬、稿费、动产和不动产的投资所得、继承遗产所得、受赠所得、偶然所得等等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限制的同时,对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予以确认。可以说,尊重财产个性是2001年《婚姻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它否定了以前夫妻财产的

-55-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院认为婚姻财产关系首先是建立在夫妻身份的前提下,所以财产权不同于《合同法》、《物权法》中的一般财产权,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前特有财产,也要保障另一方的权益,因而以认为房产归婚前贷款买房一方所有,但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这一条规定的亮点在第二款,也就是要考虑补偿财产增值部分。这样规定恰恰证明老婆与老公一样是房东,真正保障了没有买房却一直为配偶还贷款的女性的权益。

2.“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多为80后、90后的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所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就出现了很多争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过相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被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对一方的单方赠与需要明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实际上很难发挥作用。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需要父母予以明示,只要以自己的行为作出表示就可以了,比如一方父母出钱写在自己孩子名下,就被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在实践中,有许多时候是双方父母都有出资,那么出资的非产权一方就要留好证据,比如在银行的取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能说明问题的出资类材料等等,不可在子女弱势时被强势对方要挟而乱登记。。

(二)夫妻互赠房产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有许多夫妻由于一时冲动把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对方,但事后又后悔了,这时该怎么认定赠与的效力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给出了答案。赠与本来就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别人,赠与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没有支付对价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赋予赠与人在将财产实际交付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未免有失公允,所以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如果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正,那么赠与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的承诺。

这一条可以说为年轻人热恋时心血来潮的“赠与”、感情降温后清醒后悔的情形,以及打着婚恋旗号讹取钱财的情形中的“赠与方”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稳定了财产关系。

(三)夫妻对外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将夫妻对共有房产处理的分歧作为夫妻内部事务处理,不影响其外部法律效力。这么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交易顺畅,稳定财产关系,强化产权登记的效力。

但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本应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一方擅自处分是不合法的,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离婚时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这样规定在保护交易顺畅的同时,兼顾了受蒙蔽一方在离婚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们知道,一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在实践当中还是出现很多争议。到底哪些收益归一方所有?哪些收益归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呢?在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曾有过相关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

-56-

收益归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成为争论的焦点,所以双方都竭力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予以确认。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

(一)婚姻法在尊重财产个性的同时,应该对女性的财产权益加强保护

此次司法解释关于财产方面的规定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尊重财产个性,进一步否定转化论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但南京的一位朱女士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的境遇还是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她因丈夫出轨而要求离婚,但她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境遇,有房产证的丈夫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辩称婚房是他的个人财产,和妻子无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为男人出轨扫清最后障碍,似乎已经从预测性的讨论成为很多女性的现实困境。

中国的传统习惯一般都是男方婚前买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保障了婚前买房的男人们的财产权利,却对女性对家庭付出的劳动所应有的财产权益保护不到位,难怪有网友把全职太太称为“最危险职业”。在婚姻中,女性无疑对家庭生活付出了更多,但在离婚时其权益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虽然婚姻法条文中也体现了对子女、女方等弱势方的保护,但还是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应该学习国外一些做法,对女性为家庭的付出所应得的回报给出更明确、量化的规定。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十年家务劳动的工资。根据日本2011年4月份施行的新婚姻法,喜欢下班后饮酒作乐的即将退休的丈夫们有一种现实的危险,如果此时他们的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将得到丈夫退休金的一半。这无疑是对女性财产权益非常有力度的保护。

(二)法治社会需要我们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然而,即使不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到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我们一切都要依法而行,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习惯性地仅仅依赖道德,指望政府做主。即使是夫妻之间,也应该树立一种法律意识:情感的归情感,法律的归法律。习惯在事前做好约定,防患于未然。

(三)房产之争没有赢家

无论在熟人社会还是法治社会,家都应该是我们避风的港湾,在这里充满的是欢声笑语、柔情蜜意。回头看看那些硝烟四起的房产大战中谁是赢家?是得到房子的一方吗?不,房产之争没有赢家。因为在完整的家庭里,你不仅拥有完整的房子,更有完整的幸福!婚姻中的你我能否携手到老财产不是关键,重要的是理解,是宽容,是夫妻关系的不断调试。

参考文献:

[1]杨航胜.解读新婚姻法[J].社会,2011,(10).

[2]顾俊.新婚姻法解释,谁是赢家?[J].观察,2011,(10).[3]茆倩娣.也谈婚前按揭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及婚后增值部分之归属[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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