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而宪法必须要应用于社会生活才能体现其价值。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等历史的经验教训后,我们意识到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保障宪法能够良好的实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违宪审查也就成为了必要。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审查和裁决一切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规定,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我国现阶段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采用的这种违宪审查制度从内容上看比较权威,比较可靠,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并且在实践中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效用,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至少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还从来没有依据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过公开的违宪审查的实践。许多违反宪法的现象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在我国没能形成保障宪法实施的良好法制氛围。因此我国现在宪法保障实施存在着两个悖论:“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存在,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一方面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恰恰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1)(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系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人民网)由此我们可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而现今影响我国宪法保障效果的主要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点:
1. 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缺失。我们可以看到在多数的西方国家都成立或授权专门的
负责违宪审查的机构,不管是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还是其他机构都
能够保证其宪法良好的实施。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宪法保障制度主体不够明确
即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
地方权力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从而形成违宪审查‘谁
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2)(王克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
2. 的主要法律障碍》《现代法学》2000年4月第2期) 缺乏程序保障,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因没
有程序约束和保障而缺乏操作性”(3)(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
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理论法学》1998年第4期)从我国的宪法保障制
度的法律体系来看,实质性的内容多,程序性的规范少从而造成了实践操作的困
3. 难。 监督对象模糊,保障重点不明。因为我国缺少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和详尽的规范,
所以导致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不明确。
由以上三点可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缺少专门机关。如果我国建立了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可以解决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复杂、宪法保障主体不明确和责任过于分散、监督对象模糊,保障重点不明等问题。但是我国应该设立怎样的专门机关呢?是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还是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度;亦或是借鉴欧洲大陆的普遍做法,建立宪法法院。不管是设立怎样的专门机关均有其利弊,而我国选用何种违宪审查模式,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使其能够为我国宪法和宪法架构所包容,并且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和明确针对我国需要用违宪审查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而不可盲目迷信其中任何一种模式。
且不说我国应建立怎样的专门机关,即使我国拥有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我们就能做到真正的违宪审查机制了吗?其答案一定是否定的,而体制和程序应该就是违宪审查还缺少起码的根基。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关系到我国公民广泛宪法政治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来保障它、维护它,尽快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涉及到一系列具体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还是任重而道远。
简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而宪法必须要应用于社会生活才能体现其价值。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等历史的经验教训后,我们意识到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保障宪法能够良好的实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违宪审查也就成为了必要。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审查和裁决一切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规定,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我国现阶段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采用的这种违宪审查制度从内容上看比较权威,比较可靠,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并且在实践中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效用,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至少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还从来没有依据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过公开的违宪审查的实践。许多违反宪法的现象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在我国没能形成保障宪法实施的良好法制氛围。因此我国现在宪法保障实施存在着两个悖论:“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存在,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一方面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恰恰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1)(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系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人民网)由此我们可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而现今影响我国宪法保障效果的主要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点:
1. 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缺失。我们可以看到在多数的西方国家都成立或授权专门的
负责违宪审查的机构,不管是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还是其他机构都
能够保证其宪法良好的实施。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宪法保障制度主体不够明确
即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
地方权力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从而形成违宪审查‘谁
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2)(王克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
2. 的主要法律障碍》《现代法学》2000年4月第2期) 缺乏程序保障,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因没
有程序约束和保障而缺乏操作性”(3)(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
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理论法学》1998年第4期)从我国的宪法保障制
度的法律体系来看,实质性的内容多,程序性的规范少从而造成了实践操作的困
3. 难。 监督对象模糊,保障重点不明。因为我国缺少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和详尽的规范,
所以导致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不明确。
由以上三点可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缺少专门机关。如果我国建立了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可以解决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复杂、宪法保障主体不明确和责任过于分散、监督对象模糊,保障重点不明等问题。但是我国应该设立怎样的专门机关呢?是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还是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度;亦或是借鉴欧洲大陆的普遍做法,建立宪法法院。不管是设立怎样的专门机关均有其利弊,而我国选用何种违宪审查模式,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使其能够为我国宪法和宪法架构所包容,并且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和明确针对我国需要用违宪审查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而不可盲目迷信其中任何一种模式。
且不说我国应建立怎样的专门机关,即使我国拥有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我们就能做到真正的违宪审查机制了吗?其答案一定是否定的,而体制和程序应该就是违宪审查还缺少起码的根基。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关系到我国公民广泛宪法政治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来保障它、维护它,尽快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涉及到一系列具体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还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