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颁布日期】:2007-12-25【生效日期】:2007-12-2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监察部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监察部2007年12月5日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人事部2007年11月22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马馼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有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勘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擅自减免后期扶持基金,擅自调整基金征收标准或者扩大社会销售电量扣除范围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补收应当收取的基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省级电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按照规定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基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基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责令退赔,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省级电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责令退赔,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处截留、挪用基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省级电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从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后期扶持基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年度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决)算,或者未将预(决)算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具体使用管理后期扶持基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后期扶持基金,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具体使用管理后期扶持基金的机构未设立移民个人或者家庭档案和基金发放的账册、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使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基金使用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有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事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颁布日期】:2007-12-25【生效日期】:2007-12-2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监察部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监察部2007年12月5日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人事部2007年11月22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马馼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有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勘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擅自减免后期扶持基金,擅自调整基金征收标准或者扩大社会销售电量扣除范围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补收应当收取的基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省级电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按照规定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基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基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责令退赔,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省级电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责令退赔,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处截留、挪用基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省级电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从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后期扶持基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年度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决)算,或者未将预(决)算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具体使用管理后期扶持基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后期扶持基金,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具体使用管理后期扶持基金的机构未设立移民个人或者家庭档案和基金发放的账册、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使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基金使用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有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事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 ...查看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1 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 ...查看


  • 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471号令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07-07 法规名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规类别:行政法规471号令 制定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6.07.07 实施日期:2006.09.01 修改 ...查看


  • 大中型水库移民统计指标解释
  • 大中型水库移民统计指标解释 依据有关行业的标准.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及有关移民的政策.法规. 1.人均纯收入:指报告期内某一个地区农村居民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 ...查看


  • 市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情况的调研报告
  • 市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情况,由市移民局牵头,联合财政.水利.电力等部门,于XX 年8-9月对全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情况展开全面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 下 ...查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臵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兴 ...查看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 ...查看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主要工作职责
  • 镇宁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县内水利水电工程对所在地综合影响的对策研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提 ...查看


  • 在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在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国群 (2013年 月 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省.市水利工作会议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水利工作,深刻分析和认识水利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动员全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