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螺杆空压机

设备采购合同

螺杆空压机及储罐

甲方:****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ZZGREE-SB730716-2011-0002

签订日期:

乙方:*****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鉴于:

甲方:【*****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珠海】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乙方:【*******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郑州】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同时在签订本合同时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有能力向甲方提供甲方所要求的设备;

现甲方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向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设备用于生产、加工等相关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事宜签订本合同。

2、合同总价:

2.1本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乙方将设备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损耗费、配件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等费用,及后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开箱检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一切费用。

2.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组成

3.1 本合同由合同正文部分和附件组成;合同附件《螺杆空压机技术要求》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设备管理要求

4.1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环保要求和甲方的技术要求,并免费提供相应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和证书(详见本合同附件)。

4.2国内设备或合资厂的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必须具备省级(或相当于省级)商检部门检验证明及原厂合格证。

5、合同设备的运输与包装

5.1乙方应购买设备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卸货完毕的保险,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的,设备在此期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乙方应根据设备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臵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设备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乙方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臵以英文或中文标明重心位臵及“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因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对设备进行标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3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设备灭失与损毁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合同设备的交货

6.1乙方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

6.2乙方在发货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乙方交货地点:运输及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设备的卸吊、搬运工作由【乙】方负责。

6.4乙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设备的有关技术说明、设备合格证书及有关合同设备的一切特定信息资料。如乙方上述资料不全、内容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7、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与验收

7.1合同设备的预验收

7.1.1乙方到货后应立即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等是否与本合同一致。

7.1.2乙方将设备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叁】日内,乙方、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装箱单或合同设备清单检查设备的数量。乙方应派其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甲

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乙方自动接受。

7.1.3各方应共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单》,检验单中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设备短缺、毁损或其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当】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设备,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3.2】条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到场但拒绝在《设备开箱检验单》上签字确认设备开箱验收情况,则甲方可自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单》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在《设备开箱检验单》上的记载事项。

7.1.4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确认开箱检验合格的日期视为乙方正式交付设备的日期,但不能视为设备通过正式验收合格。

7.1.5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设备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及乙方履行其交货义务的必要证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对设备开箱检验合格的确认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乙方对于设备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7.2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与试用期

7.2.1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在设备预验收检验合格后【叁】日内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调试、检测、检验所需的工具均由乙方自带,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试所用材料费、调试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承担。设备调试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对应设备合理范围内的试机材料,乙方归还的试机成品数量不少于原材料的90%。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启用交接单》。如果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保证安装调试的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2.2 自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启用交接单》第二日起设备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叁】个月。试用期满后,甲方在【柒】个工作日内组织乙方对设备进行最终验收;如甲方通知乙方验收后,乙方拒不到场,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单方验收结果。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双方将签署《设备验收合格书》;

7.2.3若设备在试用期内的运行状况未能满足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则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设备满足要求,同时试用期顺延,顺延时长为设备的故障时长;如乙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选择退货,退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退货后【柒】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拆走设备,被拆走的设备在拆卸、运输过程中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此约定拆走设备,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设备,处理过程中产生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3.3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2.4设备的故障时长的确定: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时起算,至乙方维修人员签署《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时止。乙方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后需如实填写由甲方编制的《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作为乙方维修的依据。如乙方拒绝签署设备维修记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2.5 乙方在试用期与保质保修期内到甲方提供相应维修服务的,相应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8、合同设备的培训

8.1如甲方有对设备操作、使用方面的培训需求,乙方须派专人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合同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成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8.2乙方所派培训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9、付款方式

9.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9.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货款。

9.1.2、在乙方确认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束将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试用一个月后,甲方凭正式《设备开箱检验单》、《设备验收合格书》及乙方提供的合同总金额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5%的货款。

9.1.3、合同标的通过最终正式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如合同标的使用正常,售后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则甲方凭《付设备质保期内履约确认书》在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余款。

9.2 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9.3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4乙方收款银行帐号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柒】日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0、售后服务

10.1 合同设备的保质保修期按以下方式执行:

(a )设备质保期【壹】年,自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整套设备保修【壹】年,重点部件(转子、电机)保修【叁】年,终身维护;

(b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螺杆空压机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10.2保质期内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设备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0.3保质期内,乙方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备件。使用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返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如果出现严重技术问题甲方要求紧急处理,乙方技术人员应保证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在【12】小时之内提出解决方案;【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8】小时内给予修复;如不能现场排除,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内采用整机替换方式解决;乙方履行保修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设备保修期相应顺延。设备停机期间,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的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如乙方为销售商,乙方应提供生产厂商的技术资料共享,乙方将在保修期内每年进行客户回访,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保修期满后,乙方承诺将继续以市场最优惠价格提供以上服务并提供报价。

10.4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乙方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设备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拒付未付款项。对因设备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或未付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并且乙方须按13.5条承担违约责任。

10.5乙方接到甲方传真的报修通知单后如需派员入场的,乙方需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甲方厂区和仓库的安全管理手则, 并出具厂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在乙方维修单上签字或拒绝承认乙方维修结果。

10.6保修期满,乙方应持续对设备运行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乙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乙方每次修理后需保证设备有三个月的保用期,在保用期内设备再次损坏的,乙方应免费修理。

10.7因合同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无法确定争议质量问题的,由甲方住所地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0.8任何受乙方指派,到甲方所在地进行培训、安装调试、维修或售后服务等事宜的人员应为乙方聘请或雇佣的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员工,乙方应为其所派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乙方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未按前述要求购买相应的保险,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承诺

11.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设备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设备,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设备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11.2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保证甲方能正常使用和维护,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加锁、设密码等。否则视为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瑕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7日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1.3乙方所供设备必须为本合同约定的生产单位加工制作(如无约定,则默认乙方为生产单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或贴牌。如乙方有关联公司,安排关联公司生产所供设备,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后签订合同。如果乙方未按要求执行, 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及法律纠纷责任。 11.4乙方承诺本合同设备无专用备件,即后续该合同项下的设备备件等可以从其他地方购买。如果在市场上无法找到该合同设备的备件,则在甲方需要时,乙方有义务长期向甲方有偿提供设备备件,且提供的备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行业其他备件的价格。否则,乙方需按差价的10倍向甲方赔偿。设备使用期间,如果甲方有需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备件型号及图纸。

11.5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臵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6因乙方销售的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出来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乙方对设备质量产生原因有异议,则可向甲方住所地质检部门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认为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义务给任何第三方。

11.8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设备价格为乙方向全国销售的最低价,否则,一经查实,乙方应向甲方补回差价,并向甲方支付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1.9乙方向甲方承诺:在与甲方及附属各分、子公司的业务往来及技术交流中保持廉政作风,不

采取违法、违纪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若乙方人员向甲方人员行贿或提供礼品、礼券、消费卡或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娱乐、旅游等与业务无关活动,一经查实,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等值金额十倍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抵扣时,应到甲方监察部门缴纳现金。情节严重者,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交相关机关处臵。

11.10乙方及旗下分支机构,如有空调及小家电需求,应优先选择格力品牌。

12、保密条款

12.1乙方保证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上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价格、公司计划、经营信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12.2甲方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上述保密信息,乙方仅可向为执行本合同需要的指定雇员披露,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但是,乙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12.3乙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相关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乙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12.4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a )从应当交货之日起每迟延一日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b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且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不因乙方迟延交货作任何调整;

(c )逾期交货超过【20】日,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 %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3.2若乙方设备在交货后【20】天内仍未验收合格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的货款并向甲方承担的交货不能的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3.3 根据本合同7.2.2条约定,设备试用期顺延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a) 从顺延第一天起每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b) 顺延超过【2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 %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3.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约定,有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叁】倍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13.5乙方交付的设备质量不合格而退货、换货或无法达到验收标准造成的逾期交付使用、验收,按照上述13.1责任承担;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造成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不能交货的货物价值贰倍的违约金。

13.6 甲方依据上述13.1、13.2、13.3、13.4条款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甲方支付日期开始到乙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逾期退还的,按日支付应退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应把已收设备退还给乙方,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此间该设备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13.7如乙方经甲方通知【叁】天后,仍不履行本合同10.3条所约定的保修义务,则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2℅】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拒付设备质保期合同金额尾款。设备经乙方维修后,若再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质量问题,甲方亦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如相同或类似的质量问题发生【叁】次以上(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回甲方所付款项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4、争议解决方式

14.1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4.2诉讼期间,本合同双方无争议部分,双方继续履行。

15、通知送达

15.1本合同项下全部文件、资料及通知的送达,均可以通过信函、邮件和传真等方式送达至本合同列明的双方地址和联系人,因地址、联系人、传真、电子邮箱等相关资料错误,收件人人拒收或其他不可归责于送达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仍视为送达人完成通知、送达义务。

15.1.1采用邮件或信函送达方式的,自投寄该邮件或信函的邮戳之日起计算,投寄七日后视为送达。

15.2.2采用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的,自所发送的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接收系统视

为送达;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的接收系统的,自所发送的数据信息首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视为送达。

15.3.3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送达人递送本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及通知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5.2双方指定联系人信息如下:

甲方联系人:【黄民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枫香街6号】

联系电话:【0371-55591050】传真:【0371-55591058】 E-MAIL:【[email protected]】 乙方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16、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6.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6.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6.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6.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如对方仍有需要,则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6.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7、其他

17.1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7.2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7.3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7.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7.5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7.6 本合同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共加盖一个骑缝章,要求每页必须有显章,如乙方未按要求执行,则依甲方所盖骑缝章为准,且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负。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发区枫香街6号 地址:*********区95号

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中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2011-08-25至2016-08-25

设备采购合同

螺杆空压机及储罐

甲方:****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ZZGREE-SB730716-2011-0002

签订日期:

乙方:*****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鉴于:

甲方:【*****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珠海】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乙方:【*******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郑州】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同时在签订本合同时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有能力向甲方提供甲方所要求的设备;

现甲方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向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设备用于生产、加工等相关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事宜签订本合同。

2、合同总价:

2.1本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乙方将设备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损耗费、配件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等费用,及后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开箱检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一切费用。

2.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组成

3.1 本合同由合同正文部分和附件组成;合同附件《螺杆空压机技术要求》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设备管理要求

4.1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环保要求和甲方的技术要求,并免费提供相应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和证书(详见本合同附件)。

4.2国内设备或合资厂的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必须具备省级(或相当于省级)商检部门检验证明及原厂合格证。

5、合同设备的运输与包装

5.1乙方应购买设备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卸货完毕的保险,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的,设备在此期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乙方应根据设备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臵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设备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乙方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臵以英文或中文标明重心位臵及“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因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对设备进行标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3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设备灭失与损毁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合同设备的交货

6.1乙方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

6.2乙方在发货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乙方交货地点:运输及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设备的卸吊、搬运工作由【乙】方负责。

6.4乙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设备的有关技术说明、设备合格证书及有关合同设备的一切特定信息资料。如乙方上述资料不全、内容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7、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与验收

7.1合同设备的预验收

7.1.1乙方到货后应立即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等是否与本合同一致。

7.1.2乙方将设备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叁】日内,乙方、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装箱单或合同设备清单检查设备的数量。乙方应派其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甲

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乙方自动接受。

7.1.3各方应共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单》,检验单中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设备短缺、毁损或其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当】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设备,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3.2】条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到场但拒绝在《设备开箱检验单》上签字确认设备开箱验收情况,则甲方可自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单》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在《设备开箱检验单》上的记载事项。

7.1.4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确认开箱检验合格的日期视为乙方正式交付设备的日期,但不能视为设备通过正式验收合格。

7.1.5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设备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及乙方履行其交货义务的必要证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对设备开箱检验合格的确认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乙方对于设备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7.2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与试用期

7.2.1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在设备预验收检验合格后【叁】日内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调试、检测、检验所需的工具均由乙方自带,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试所用材料费、调试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承担。设备调试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对应设备合理范围内的试机材料,乙方归还的试机成品数量不少于原材料的90%。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启用交接单》。如果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保证安装调试的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2.2 自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启用交接单》第二日起设备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叁】个月。试用期满后,甲方在【柒】个工作日内组织乙方对设备进行最终验收;如甲方通知乙方验收后,乙方拒不到场,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单方验收结果。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双方将签署《设备验收合格书》;

7.2.3若设备在试用期内的运行状况未能满足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则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设备满足要求,同时试用期顺延,顺延时长为设备的故障时长;如乙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选择退货,退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退货后【柒】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拆走设备,被拆走的设备在拆卸、运输过程中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此约定拆走设备,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设备,处理过程中产生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3.3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2.4设备的故障时长的确定: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时起算,至乙方维修人员签署《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时止。乙方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后需如实填写由甲方编制的《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作为乙方维修的依据。如乙方拒绝签署设备维修记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2.5 乙方在试用期与保质保修期内到甲方提供相应维修服务的,相应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8、合同设备的培训

8.1如甲方有对设备操作、使用方面的培训需求,乙方须派专人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合同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成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8.2乙方所派培训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9、付款方式

9.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9.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货款。

9.1.2、在乙方确认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束将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试用一个月后,甲方凭正式《设备开箱检验单》、《设备验收合格书》及乙方提供的合同总金额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5%的货款。

9.1.3、合同标的通过最终正式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如合同标的使用正常,售后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则甲方凭《付设备质保期内履约确认书》在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余款。

9.2 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9.3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4乙方收款银行帐号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柒】日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0、售后服务

10.1 合同设备的保质保修期按以下方式执行:

(a )设备质保期【壹】年,自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整套设备保修【壹】年,重点部件(转子、电机)保修【叁】年,终身维护;

(b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螺杆空压机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10.2保质期内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设备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0.3保质期内,乙方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备件。使用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返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如果出现严重技术问题甲方要求紧急处理,乙方技术人员应保证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在【12】小时之内提出解决方案;【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8】小时内给予修复;如不能现场排除,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内采用整机替换方式解决;乙方履行保修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设备保修期相应顺延。设备停机期间,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的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如乙方为销售商,乙方应提供生产厂商的技术资料共享,乙方将在保修期内每年进行客户回访,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保修期满后,乙方承诺将继续以市场最优惠价格提供以上服务并提供报价。

10.4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乙方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设备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拒付未付款项。对因设备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或未付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并且乙方须按13.5条承担违约责任。

10.5乙方接到甲方传真的报修通知单后如需派员入场的,乙方需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甲方厂区和仓库的安全管理手则, 并出具厂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在乙方维修单上签字或拒绝承认乙方维修结果。

10.6保修期满,乙方应持续对设备运行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乙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乙方每次修理后需保证设备有三个月的保用期,在保用期内设备再次损坏的,乙方应免费修理。

10.7因合同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无法确定争议质量问题的,由甲方住所地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0.8任何受乙方指派,到甲方所在地进行培训、安装调试、维修或售后服务等事宜的人员应为乙方聘请或雇佣的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员工,乙方应为其所派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乙方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未按前述要求购买相应的保险,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承诺

11.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设备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设备,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设备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11.2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保证甲方能正常使用和维护,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加锁、设密码等。否则视为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瑕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7日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1.3乙方所供设备必须为本合同约定的生产单位加工制作(如无约定,则默认乙方为生产单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或贴牌。如乙方有关联公司,安排关联公司生产所供设备,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后签订合同。如果乙方未按要求执行, 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及法律纠纷责任。 11.4乙方承诺本合同设备无专用备件,即后续该合同项下的设备备件等可以从其他地方购买。如果在市场上无法找到该合同设备的备件,则在甲方需要时,乙方有义务长期向甲方有偿提供设备备件,且提供的备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行业其他备件的价格。否则,乙方需按差价的10倍向甲方赔偿。设备使用期间,如果甲方有需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备件型号及图纸。

11.5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臵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6因乙方销售的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出来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乙方对设备质量产生原因有异议,则可向甲方住所地质检部门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认为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义务给任何第三方。

11.8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设备价格为乙方向全国销售的最低价,否则,一经查实,乙方应向甲方补回差价,并向甲方支付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1.9乙方向甲方承诺:在与甲方及附属各分、子公司的业务往来及技术交流中保持廉政作风,不

采取违法、违纪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若乙方人员向甲方人员行贿或提供礼品、礼券、消费卡或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娱乐、旅游等与业务无关活动,一经查实,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等值金额十倍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抵扣时,应到甲方监察部门缴纳现金。情节严重者,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交相关机关处臵。

11.10乙方及旗下分支机构,如有空调及小家电需求,应优先选择格力品牌。

12、保密条款

12.1乙方保证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上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价格、公司计划、经营信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12.2甲方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上述保密信息,乙方仅可向为执行本合同需要的指定雇员披露,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但是,乙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12.3乙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相关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乙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12.4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a )从应当交货之日起每迟延一日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b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且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不因乙方迟延交货作任何调整;

(c )逾期交货超过【20】日,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 %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3.2若乙方设备在交货后【20】天内仍未验收合格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的货款并向甲方承担的交货不能的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3.3 根据本合同7.2.2条约定,设备试用期顺延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a) 从顺延第一天起每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b) 顺延超过【2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 %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3.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约定,有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叁】倍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13.5乙方交付的设备质量不合格而退货、换货或无法达到验收标准造成的逾期交付使用、验收,按照上述13.1责任承担;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造成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不能交货的货物价值贰倍的违约金。

13.6 甲方依据上述13.1、13.2、13.3、13.4条款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甲方支付日期开始到乙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逾期退还的,按日支付应退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应把已收设备退还给乙方,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此间该设备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13.7如乙方经甲方通知【叁】天后,仍不履行本合同10.3条所约定的保修义务,则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2℅】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拒付设备质保期合同金额尾款。设备经乙方维修后,若再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质量问题,甲方亦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如相同或类似的质量问题发生【叁】次以上(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回甲方所付款项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4、争议解决方式

14.1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4.2诉讼期间,本合同双方无争议部分,双方继续履行。

15、通知送达

15.1本合同项下全部文件、资料及通知的送达,均可以通过信函、邮件和传真等方式送达至本合同列明的双方地址和联系人,因地址、联系人、传真、电子邮箱等相关资料错误,收件人人拒收或其他不可归责于送达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仍视为送达人完成通知、送达义务。

15.1.1采用邮件或信函送达方式的,自投寄该邮件或信函的邮戳之日起计算,投寄七日后视为送达。

15.2.2采用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的,自所发送的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接收系统视

为送达;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的接收系统的,自所发送的数据信息首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视为送达。

15.3.3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送达人递送本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及通知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5.2双方指定联系人信息如下:

甲方联系人:【黄民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枫香街6号】

联系电话:【0371-55591050】传真:【0371-55591058】 E-MAIL:【[email protected]】 乙方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16、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6.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6.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6.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6.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如对方仍有需要,则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6.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7、其他

17.1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7.2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7.3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7.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7.5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7.6 本合同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共加盖一个骑缝章,要求每页必须有显章,如乙方未按要求执行,则依甲方所盖骑缝章为准,且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负。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发区枫香街6号 地址:*********区95号

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中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2011-08-25至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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