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全兴与被执行人赵建铭、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单海燕名下车牌号为浙A×××××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12月2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第一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胡映松(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5000元竞得,但买受人胡映松未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成交款付款期限缴纳全部价款。本院认为,买受人胡映松除缴纳拍卖保证金5000元外,剩余价款经逾期仍未缴纳,致使本次拍卖目的难以实现,应予以重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全兴与被执行人赵建铭、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单海燕名下车牌号为浙A×××××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12月2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第一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胡映松(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5000元竞得,但买受人胡映松未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成交款付款期限缴纳全部价款。本院认为,买受人胡映松除缴纳拍卖保证金5000元外,剩余价款经逾期仍未缴纳,致使本次拍卖目的难以实现,应予以重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