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萧县民政局
萧县财政局
萧县卫生局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社救 [2013]6号
关于印发萧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卫生院、社保所:
现将萧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萧县民政局 萧县财政局
萧县卫生局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日
萧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及《宿州市城乡医疗求助实施办法》(宿民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恶性肿瘤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报销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年个人自付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按照自付部分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当年个人自付5000元以上的,按照自付部分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一律按照个人自付部分9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以上救助对象年救助封顶线一般为"大病"12000元,非大病救助对象年救助封顶线一般为6000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需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复审确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后,民政局根据乡镇出具的医疗救助特困证明,把低收入患者信息录入到一站式救助系统中,通过定点医院救助。当年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认可的可报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当年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定额救助。
(三)小额门诊救助。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五保户每人每年给予300元小额门诊救助,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小额门诊救助。
(四)"定额"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的城乡低收入对象患血液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以上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放疗、化疗、肾透析的人员,可视为住院处理,住院的作为救助对象处理。
(五)少年儿童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按照《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要求,优先落实0-14周岁(含14周岁)农村儿童白血病与先天性心脏病的试点救助工作,积极探索儿童自闭症治疗救助办法。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三)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及时支付。
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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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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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卫生局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社救 [2013]6号
关于印发萧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卫生院、社保所:
现将萧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萧县民政局 萧县财政局
萧县卫生局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日
萧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及《宿州市城乡医疗求助实施办法》(宿民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恶性肿瘤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报销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年个人自付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按照自付部分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当年个人自付5000元以上的,按照自付部分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一律按照个人自付部分9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以上救助对象年救助封顶线一般为"大病"12000元,非大病救助对象年救助封顶线一般为6000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需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复审确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后,民政局根据乡镇出具的医疗救助特困证明,把低收入患者信息录入到一站式救助系统中,通过定点医院救助。当年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认可的可报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当年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定额救助。
(三)小额门诊救助。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五保户每人每年给予300元小额门诊救助,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小额门诊救助。
(四)"定额"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的城乡低收入对象患血液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以上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放疗、化疗、肾透析的人员,可视为住院处理,住院的作为救助对象处理。
(五)少年儿童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按照《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要求,优先落实0-14周岁(含14周岁)农村儿童白血病与先天性心脏病的试点救助工作,积极探索儿童自闭症治疗救助办法。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三)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及时支付。
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