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下游)

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四川京新泰能源有限公司

鉴定地点:

签订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四川京新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合同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2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二条:标的物与供气质量

2.1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液化天然气。

2.2在合同期内,乙方交付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二类天然气气质标准,乙方应提供所出售天然气不超过一年度的《检测报告》。

第三条: 销售价格

3.1由乙方送货的,销售价格和日期以每月“价格数量确认函中确认的价格、日期为准,该价格含液化天然气出厂价格(含增值税)及装车费用、运输费用。

3.2 由甲方自行提货的,销售价格以每月“价格数量确认函(自提)”中确认的价格为准,该价格含液化天然气出厂价格(含增值税)及装车费用。

3.3如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方式有变,最终以“价格数量确认函”为准。第四条:价格调整

4.1合同期间遇到国家或者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调整、国家或地方电力部门供电价格调整、行业新政策调整等影响液化天然气生产以及运输成本的情况时,双方应协商调整液化天然气的供应价格;一个月内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选择直接调整价格或按本合同该约定的价格继续执行。

4.2除上述4.1条款以外的因素造成需要调整供气价格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供气价格。

4.3 价格调整方式:

甲乙任何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件、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另一方应自收到有关该价格调整函等文件当日或24小时内做出相应方式的确认。

第五条: 供气量

5.1每月25日前,甲方报送给乙方下月度用气计划表,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月度用气计划安排供气。

5.2用气计划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发“价格数量确认函”,双方无异议后盖章予以确认。在月度用气计划框架范围内,双方每周电话沟通,约定具体的供气数量、时间,以便双方具体实施执行。

第六条: 液化天然气运输

6.1按3.1条款的销售价格的液化天然气的,由乙方负责运输或由乙方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负责运输。

6.2按3.2条款的销售价格的液化天然气的,甲方委托的提货车辆承运单位、承运车辆及

运送人员依法必须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并应于每日15时前将次日运输的车辆信息报告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次日装车计划。

6.3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6.4甲乙双方应将调度机构名称、负责人、正常联系电话、应急联系电话等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6.5交付分工:天然气卸载时,甲方操作人员负责储配站内所属设备、 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6.6交付风险转移:天然气卸载时,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以装卸接口连接法兰片为交接点,交接点前(交接点至罐车方向)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点后(交接点至甲方设备方向)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自提车辆离开厂区以后的一切责任转移到甲方,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7甲方提气的,配送车辆以及驾驶员依法必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如不具备,乙方有权利拒绝装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8乙方负责配送的,甲方卸气需两个不同地点的,两地点距离相距不得超过30公里,超过的,则按照实际路程承担配送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交付和计量

7.1甲乙双方应指定相关人员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接收数量,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在过磅单上签字后即交付完成。

7.2液化天然气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方式,如卸车量与乙方液化天然气工厂的装车量的计量差在正负200公斤(含200公斤)范围内时属于正常误差及合理损耗,结算以乙方磅单为准,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7.3当卸车量偏差超出200公斤时,则双方配合共同查找原因,对于卸车量偏差200公斤以内的,由甲方承担;超出200公斤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对乙方计量结果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液化天然气时提出,并在过磅单上注明,但甲方不能因此拒绝提取或接收液化天然气或/及签署过磅单;当涉及多站分卸情况,因多次增压卸车操作,损耗增加为必然情况,具体误差数额另行商议。

7.4如因计量结果引起争议且于结算日该争议仍未解决的,甲方应先按乙方计量结果结算,待争议协商解决后调整结算气量和相应的液化天然气气费。

7.5乙方配送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卸货点后出现压车情况,超过24小时则按100元/小时进行结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结算;超过72小时的,则乙方可选择返回,因此所致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气款支付

8.1实行“先款后气”原则,甲方先向乙方预付一定金额气款到乙方账户,乙方收到后安排发货。

8.2乙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九条:气款结算

9.1结算时间:每月25日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9.2结算依据:以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的乙方过磅单作为办理结算的原始凭证。

9.3结算日后3日内,甲乙双方对账无误后,乙方开增值税发票并及时邮寄给甲方。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10.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鉴定期不超过一年的气质报告,以证明天然气产品的组分和质量。

10.1.2 由于突发性事件及甲方原因引起的甲方不能按计划接气,甲方应于突发事件发生3日内或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协助调整供气计划;但甲方已经配送或配送至甲方所在地的,甲方应负责安排接收,或承担因无法接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0.1.3本合同中约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10.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向甲方供气。

10.2.2 乙方因设备检修不能持续供应的,应提前5天书面告知检修时间和当月的供气计划。

10.2.3 由于突发性事件及乙方原因引起的不能按计划向甲方供气,乙方应于突发事件发生3日内或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但乙方许采取积极措施以实现按月供应量向甲方供应液化天然气。

10.2.4 本合同中约定的需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下任何条款之规定,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之义务,即构成违约。

11.2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度供气计划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2.1.1火灾、洪水、大气干扰、电击、暴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大雾、大雪、滑坡、土壤侵蚀或沉降、冲失、流行性疾病、交通堵塞或其它天灾; 12.1.2战争、骚乱、内战、封锁、起义、公敌行为、内乱、恐怖主义和破坏;

12.1.3全国性的罢工、供应应急状态、封厂、政府的审批许可程序和其他全国性的行业骚乱和全国性的劳资纠纷;

12.1.4由于非卖方原因导致天然气产量减少而未达到供气计划量;

12.1.5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或实施命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其它任何行动;

12.2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和全部义务;但本合同已到期应付款的义务除外;

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分歧,首先应有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

遂宁物流港支行 账号:[***********]30

传真:

邮编: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日期: 传真:

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四川京新泰能源有限公司

鉴定地点:

签订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四川京新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合同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2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二条:标的物与供气质量

2.1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液化天然气。

2.2在合同期内,乙方交付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二类天然气气质标准,乙方应提供所出售天然气不超过一年度的《检测报告》。

第三条: 销售价格

3.1由乙方送货的,销售价格和日期以每月“价格数量确认函中确认的价格、日期为准,该价格含液化天然气出厂价格(含增值税)及装车费用、运输费用。

3.2 由甲方自行提货的,销售价格以每月“价格数量确认函(自提)”中确认的价格为准,该价格含液化天然气出厂价格(含增值税)及装车费用。

3.3如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方式有变,最终以“价格数量确认函”为准。第四条:价格调整

4.1合同期间遇到国家或者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调整、国家或地方电力部门供电价格调整、行业新政策调整等影响液化天然气生产以及运输成本的情况时,双方应协商调整液化天然气的供应价格;一个月内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选择直接调整价格或按本合同该约定的价格继续执行。

4.2除上述4.1条款以外的因素造成需要调整供气价格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供气价格。

4.3 价格调整方式:

甲乙任何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件、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另一方应自收到有关该价格调整函等文件当日或24小时内做出相应方式的确认。

第五条: 供气量

5.1每月25日前,甲方报送给乙方下月度用气计划表,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月度用气计划安排供气。

5.2用气计划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发“价格数量确认函”,双方无异议后盖章予以确认。在月度用气计划框架范围内,双方每周电话沟通,约定具体的供气数量、时间,以便双方具体实施执行。

第六条: 液化天然气运输

6.1按3.1条款的销售价格的液化天然气的,由乙方负责运输或由乙方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负责运输。

6.2按3.2条款的销售价格的液化天然气的,甲方委托的提货车辆承运单位、承运车辆及

运送人员依法必须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并应于每日15时前将次日运输的车辆信息报告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次日装车计划。

6.3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6.4甲乙双方应将调度机构名称、负责人、正常联系电话、应急联系电话等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6.5交付分工:天然气卸载时,甲方操作人员负责储配站内所属设备、 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6.6交付风险转移:天然气卸载时,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以装卸接口连接法兰片为交接点,交接点前(交接点至罐车方向)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点后(交接点至甲方设备方向)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自提车辆离开厂区以后的一切责任转移到甲方,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7甲方提气的,配送车辆以及驾驶员依法必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如不具备,乙方有权利拒绝装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8乙方负责配送的,甲方卸气需两个不同地点的,两地点距离相距不得超过30公里,超过的,则按照实际路程承担配送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交付和计量

7.1甲乙双方应指定相关人员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接收数量,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在过磅单上签字后即交付完成。

7.2液化天然气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方式,如卸车量与乙方液化天然气工厂的装车量的计量差在正负200公斤(含200公斤)范围内时属于正常误差及合理损耗,结算以乙方磅单为准,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7.3当卸车量偏差超出200公斤时,则双方配合共同查找原因,对于卸车量偏差200公斤以内的,由甲方承担;超出200公斤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对乙方计量结果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液化天然气时提出,并在过磅单上注明,但甲方不能因此拒绝提取或接收液化天然气或/及签署过磅单;当涉及多站分卸情况,因多次增压卸车操作,损耗增加为必然情况,具体误差数额另行商议。

7.4如因计量结果引起争议且于结算日该争议仍未解决的,甲方应先按乙方计量结果结算,待争议协商解决后调整结算气量和相应的液化天然气气费。

7.5乙方配送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卸货点后出现压车情况,超过24小时则按100元/小时进行结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结算;超过72小时的,则乙方可选择返回,因此所致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气款支付

8.1实行“先款后气”原则,甲方先向乙方预付一定金额气款到乙方账户,乙方收到后安排发货。

8.2乙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九条:气款结算

9.1结算时间:每月25日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9.2结算依据:以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的乙方过磅单作为办理结算的原始凭证。

9.3结算日后3日内,甲乙双方对账无误后,乙方开增值税发票并及时邮寄给甲方。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10.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鉴定期不超过一年的气质报告,以证明天然气产品的组分和质量。

10.1.2 由于突发性事件及甲方原因引起的甲方不能按计划接气,甲方应于突发事件发生3日内或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协助调整供气计划;但甲方已经配送或配送至甲方所在地的,甲方应负责安排接收,或承担因无法接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0.1.3本合同中约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10.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向甲方供气。

10.2.2 乙方因设备检修不能持续供应的,应提前5天书面告知检修时间和当月的供气计划。

10.2.3 由于突发性事件及乙方原因引起的不能按计划向甲方供气,乙方应于突发事件发生3日内或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但乙方许采取积极措施以实现按月供应量向甲方供应液化天然气。

10.2.4 本合同中约定的需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下任何条款之规定,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之义务,即构成违约。

11.2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度供气计划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2.1.1火灾、洪水、大气干扰、电击、暴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大雾、大雪、滑坡、土壤侵蚀或沉降、冲失、流行性疾病、交通堵塞或其它天灾; 12.1.2战争、骚乱、内战、封锁、起义、公敌行为、内乱、恐怖主义和破坏;

12.1.3全国性的罢工、供应应急状态、封厂、政府的审批许可程序和其他全国性的行业骚乱和全国性的劳资纠纷;

12.1.4由于非卖方原因导致天然气产量减少而未达到供气计划量;

12.1.5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或实施命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其它任何行动;

12.2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和全部义务;但本合同已到期应付款的义务除外;

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分歧,首先应有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

遂宁物流港支行 账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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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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