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

  摘 要 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清政府天朝上国的美梦,国家日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此,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踏上了近代化的漫漫长途。但是,由于当时经济、政治等一系列原因,中国法律近代化走向了失败。同一时期,与中国有着相似社会背景面临相似社会问题的日本,经过明治维新,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发展,法律近代化取得成功,一跃成为亚洲强国。本文将运用对比的方式对中日两国法律近代化过程进行比较,尝试探究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   关键词 中国 日本 法律近代化   作者简介:张赛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7-02   1848年的中国,被英国武力打开国门,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53年的日本,发生了历史上著名的“黑船事件”,被迫开放口岸。此时的中国和日本,资本主义都已经萌生并在缓慢发展,政府面临严重民族危机的同时,国内矛盾也一触即发。有如此相似社会背景的两个国家为什么法律近代化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呢?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   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一直是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制国家,自给自足,一贯奉行“重农抑商”、“以农为本”的政策,具有很强的封闭性。清朝建立统治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几次颁布禁海令,客观上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发展。虽然在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为了抵御入侵,兴办了一些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包括官办和官督商办等模式,但是无论何种模式,企业的管理操纵完全由官方掌握,正如郑观应所说:“官督商办之局,实操在上。”所以在强大的封建经济面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在洋务运动三十年里,全国民族资本家的总资产不过两千万两,而乾隆、嘉庆年间大官僚和珅被抄家竟达八亿两之多。通过这个例子可见两种经济力量的对比相差甚远。   十九世纪中期的日本,虽然和中国一样多处于封建社会晚期。但是,相同的社会制度下,暗藏了不同。日本社会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即把社会分为士农工商四个阶层,这些阶级之间是不可融通的,农、工、商阶级即使再富有,也不可能变成封建地主,这就使得地主阶级变得僵化,封建势力相比中国而言,没有那么强大。而且,17、18世纪时日本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比中国要普遍一些,究其原因,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中国土地面积广大,东西南北经济极易发展不平衡,其实此时中国的长江流域的部分地区和广东等地的商品流通、生产方式已经较为发达,水平不亚于日本,但是平均起来,仍然是落后的。可是日本国土面积小、四面环海,海陆交通便利,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都是极其有利的。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取得发展,同时促进法律的近代化,对于日本来说也是水到渠成之事。   二、政治层面   法律近代化,对于中国和日本两个封建国家来说,有着相同的直接原因——收回治外法权。所以法律近代化的领导力量必然为当时的国家最高领导,即清政府和明治政府。但是,清政府并非真正愿意为之。直至十九世纪末期,他们仍然坚持“宁肯亡国、不肯变法”的观点,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清政府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被迫走上了变法之路。以慈禧为代表的保守势力,为了掩人耳目开始了假惺惺的立宪、兴国会等一系列措施,但这是清政府迫于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进行的自救行为。清政府曾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在回来的奏折中他们称仿照西方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由此可见,清政府主持的立宪变法,完全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进行的自救行为。   在日本,1868年明治政府建立以后,决定推翻幕府统治,因为此时的幕府已经沦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明治政府为了摆脱国家沦为殖民地的命运,果断进行了一系列比较彻底的改革,其中包括法律领域。例如:1868年3月,天皇发布“五条誓文”,表示新政府要“广兴议会,万事决于公论”,“求知识与世界”等,而且又把“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富国强兵”作为改革的三大口号,此时国家的领导者已经转变为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改革派。与中国相同而又不同,日本早在1871年就曾派以岩仓具视为首的出洋大臣考察,大久保利通等改革派人物参与其中。此次考察使日本人看清了国际局势,了解了与世界的差距,回国后立足本国加紧发展。   还有一点原因,中国自古以来就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从中央到地方统一政令,十九世纪的清政府依然在政治、经济、军队、立法等各个方面把控着国家,所以此时的中国一旦出现与中央政府异样的声音举措,都可能被残酷扼杀。而此时日本的政权结构不同于中国的中央集权,实行的是分封制。幕藩体制下的幕府将军对各藩并不拥有直接的行政权力;各藩大名组成自己的藩国政府管理全藩,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利。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地方的藩王更有可能脱离幕府统治采取顺应时事的措施,这就决定了此时日本的资本主义思想的发展与传播较之中国更为容易,法律近代化的萌芽便于突破旧制度的桎梏。   三、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层面   中日法制近代化的实质是用资产阶级法律改造封建法律,用外来的西学改造传统的儒学“中学”。因此,中日两国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也必然是导致两国法律近代化出现不同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古代漫长的岁月里,它走出一国的范围,逐渐对周边国家产生重大的影响,形成了中华文化圈。由于当时古代中国在生产力上处于领先地位,政治、经济、文化一度出现大繁荣的景象。在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华夷思想,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中心,其他国家和民族一律以“狄”、“戎”称之。加之周边国家的臣服与被册封,更加巩固了中国“皇皇中华,四夷来朝”的地位。古代的四大发明、丝绸之路等发明壮举,让世人惊叹,也让这个国度的炎黄子孙渐渐变得妄自尊大,士大夫阶级乃至普通的百姓都会产生一种天朝上国的民族优越感,自然而然的排斥西学。中国古代的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也日臻完备,中国的统治阶级陶醉于祖先指定的金科玉律之中而完全不会顾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成果,在这样的心理驱使下,中国古代的领导阶级很难真正虚心向外国学习,及时勉强接受,也是面对内忧外患下的自我救济罢了。   在这方面,日本与中国大不相同。从古代开始,日本就处于中华文化圈的影响范围,早就形成了向外国学习的传统。从隋唐开始,日本就派遣唐使出使中国,积极学习中国优秀的文化,包括隋唐法制。这些遣唐使归国后,成为日本“大化改新”的生力军。所以,日本在不断的与外国交流学习中逐渐发现,吸收外国法律文化并加以发扬光大对发展本国的法律是极好的捷径。在近代,对于日本而言,“中国中心论”早已崩溃,西方文明已经成为世界的主流文明。日本开始放眼西方,坚持“拿来主义”,大力学习,为己所用。据梁启超记载,江南制造总局从1865年左右开始印译有关西学的书籍,到甲午战争爆发时,整整30年,前后只销售出去15,000本;而在日本,由福泽渝吉在明治维新时期编译的有关西学的书籍极为畅销,其中有一种在1866年就销售75万册。由此可见,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上的差异,也是导致两国法律近代化不同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国内外环境层面   同一时期的中国和日本处于相同的时代背景之中,可面临的危机程度却大不相同。在西方列强眼中,日本和中国不可同日而语。作为古老的东方文明古国,中国富有而神秘,日本只是东方的一个弹丸小国,资源匮乏。西方列强通过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甲午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一次一次大肆攫取在中国的权利,在《辛丑条约》签订时,中国已经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腐败无能的清政府成为了西方列强的在华代理人,此时中国丧失了领土主权、司法主权等等一些列主权国家的利益。特别是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后,蕞尔岛国打败了庞大的清王朝,震惊了西方列强,随后它们纷至沓来,主导参与瓜分在华利益,掀起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瓜分中国的狂潮。西方列强在华利益错综复杂,它们明争暗斗相互交涉。但是无一例外的是,它们为了维护自己在华既得利益,千方百计阻止中国发展资本主义,此时的西方列强已经逐步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它们希望中国成为永久的资本输出市场。较之中国,日本权利丧失的程度却轻许多。而且明治维新的成功,使日本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危险,走上了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此外,日本通过1895年的甲午中日战争和1905年的日俄战争发展成为远东最大的帝国主义国家。这样的国际地位使得日本的法律近代化具有了军国主义、扩张主义色彩。   日本在进行明治维新时,利用了得天独厚的天时条件。1868年前后的资本主义国家,还处于自有资本主义阶段。英法两国的侵略者们在中国进行联合绞杀天平天国运动的罪恶勾当,者处于胶着状态,因此从日本抽调了很大一部分兵力投入至中国,日本因而得以喘息发展;此外,此时的美国忙于国内战争还未将触手伸向东方。因此,不得不说有利的国际环境是明治维新得以成功的重要原因。   卢梭曾说过:“除了一切人所共有的法则外,每个民族自身都包含着某些原因,使它必然以特殊的方式规划自己的秩序。”中国和日本,两个如此相似的国家,为什么在法律近代化的道路上得出如此两种不同的结果?通过引用史实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相对于中国发达,阻碍因素相对少,法律近代化更容易推行;日本的明治政府积极推行各种法律近代化的政策,而清政府“只需要保持改革的门面,而对实际内容则毫不关心”;日本从古代开始形成“拿来主义”,凡是于己有益,都可以模仿学习,包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清政府固步自封,闭目塞听,对世界先进的法律制度充耳不闻。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成功与失败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丽辉.法律与民族性——日本法律近代化何以可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日]烟山专太郎著.李崇夏等译.征韩论实相.日本:楚男拾遗社.1900.   [3][日]石田琢智.中日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分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6).   [4]陈鹏生,何勤华.中日法律文化近代化之若干比较.中国法学.1992(2).   [5]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艾永明.清末法制近代化为什么失败.比较法研究.2003(3).   [7]张灏.晚清思想发展试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9][美]费正清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摘 要 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清政府天朝上国的美梦,国家日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此,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踏上了近代化的漫漫长途。但是,由于当时经济、政治等一系列原因,中国法律近代化走向了失败。同一时期,与中国有着相似社会背景面临相似社会问题的日本,经过明治维新,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发展,法律近代化取得成功,一跃成为亚洲强国。本文将运用对比的方式对中日两国法律近代化过程进行比较,尝试探究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   关键词 中国 日本 法律近代化   作者简介:张赛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7-02   1848年的中国,被英国武力打开国门,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53年的日本,发生了历史上著名的“黑船事件”,被迫开放口岸。此时的中国和日本,资本主义都已经萌生并在缓慢发展,政府面临严重民族危机的同时,国内矛盾也一触即发。有如此相似社会背景的两个国家为什么法律近代化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呢?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   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一直是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制国家,自给自足,一贯奉行“重农抑商”、“以农为本”的政策,具有很强的封闭性。清朝建立统治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几次颁布禁海令,客观上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发展。虽然在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为了抵御入侵,兴办了一些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包括官办和官督商办等模式,但是无论何种模式,企业的管理操纵完全由官方掌握,正如郑观应所说:“官督商办之局,实操在上。”所以在强大的封建经济面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在洋务运动三十年里,全国民族资本家的总资产不过两千万两,而乾隆、嘉庆年间大官僚和珅被抄家竟达八亿两之多。通过这个例子可见两种经济力量的对比相差甚远。   十九世纪中期的日本,虽然和中国一样多处于封建社会晚期。但是,相同的社会制度下,暗藏了不同。日本社会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即把社会分为士农工商四个阶层,这些阶级之间是不可融通的,农、工、商阶级即使再富有,也不可能变成封建地主,这就使得地主阶级变得僵化,封建势力相比中国而言,没有那么强大。而且,17、18世纪时日本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比中国要普遍一些,究其原因,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中国土地面积广大,东西南北经济极易发展不平衡,其实此时中国的长江流域的部分地区和广东等地的商品流通、生产方式已经较为发达,水平不亚于日本,但是平均起来,仍然是落后的。可是日本国土面积小、四面环海,海陆交通便利,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都是极其有利的。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取得发展,同时促进法律的近代化,对于日本来说也是水到渠成之事。   二、政治层面   法律近代化,对于中国和日本两个封建国家来说,有着相同的直接原因——收回治外法权。所以法律近代化的领导力量必然为当时的国家最高领导,即清政府和明治政府。但是,清政府并非真正愿意为之。直至十九世纪末期,他们仍然坚持“宁肯亡国、不肯变法”的观点,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清政府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被迫走上了变法之路。以慈禧为代表的保守势力,为了掩人耳目开始了假惺惺的立宪、兴国会等一系列措施,但这是清政府迫于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进行的自救行为。清政府曾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在回来的奏折中他们称仿照西方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由此可见,清政府主持的立宪变法,完全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进行的自救行为。   在日本,1868年明治政府建立以后,决定推翻幕府统治,因为此时的幕府已经沦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明治政府为了摆脱国家沦为殖民地的命运,果断进行了一系列比较彻底的改革,其中包括法律领域。例如:1868年3月,天皇发布“五条誓文”,表示新政府要“广兴议会,万事决于公论”,“求知识与世界”等,而且又把“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富国强兵”作为改革的三大口号,此时国家的领导者已经转变为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改革派。与中国相同而又不同,日本早在1871年就曾派以岩仓具视为首的出洋大臣考察,大久保利通等改革派人物参与其中。此次考察使日本人看清了国际局势,了解了与世界的差距,回国后立足本国加紧发展。   还有一点原因,中国自古以来就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从中央到地方统一政令,十九世纪的清政府依然在政治、经济、军队、立法等各个方面把控着国家,所以此时的中国一旦出现与中央政府异样的声音举措,都可能被残酷扼杀。而此时日本的政权结构不同于中国的中央集权,实行的是分封制。幕藩体制下的幕府将军对各藩并不拥有直接的行政权力;各藩大名组成自己的藩国政府管理全藩,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利。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地方的藩王更有可能脱离幕府统治采取顺应时事的措施,这就决定了此时日本的资本主义思想的发展与传播较之中国更为容易,法律近代化的萌芽便于突破旧制度的桎梏。   三、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层面   中日法制近代化的实质是用资产阶级法律改造封建法律,用外来的西学改造传统的儒学“中学”。因此,中日两国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也必然是导致两国法律近代化出现不同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古代漫长的岁月里,它走出一国的范围,逐渐对周边国家产生重大的影响,形成了中华文化圈。由于当时古代中国在生产力上处于领先地位,政治、经济、文化一度出现大繁荣的景象。在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华夷思想,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中心,其他国家和民族一律以“狄”、“戎”称之。加之周边国家的臣服与被册封,更加巩固了中国“皇皇中华,四夷来朝”的地位。古代的四大发明、丝绸之路等发明壮举,让世人惊叹,也让这个国度的炎黄子孙渐渐变得妄自尊大,士大夫阶级乃至普通的百姓都会产生一种天朝上国的民族优越感,自然而然的排斥西学。中国古代的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也日臻完备,中国的统治阶级陶醉于祖先指定的金科玉律之中而完全不会顾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成果,在这样的心理驱使下,中国古代的领导阶级很难真正虚心向外国学习,及时勉强接受,也是面对内忧外患下的自我救济罢了。   在这方面,日本与中国大不相同。从古代开始,日本就处于中华文化圈的影响范围,早就形成了向外国学习的传统。从隋唐开始,日本就派遣唐使出使中国,积极学习中国优秀的文化,包括隋唐法制。这些遣唐使归国后,成为日本“大化改新”的生力军。所以,日本在不断的与外国交流学习中逐渐发现,吸收外国法律文化并加以发扬光大对发展本国的法律是极好的捷径。在近代,对于日本而言,“中国中心论”早已崩溃,西方文明已经成为世界的主流文明。日本开始放眼西方,坚持“拿来主义”,大力学习,为己所用。据梁启超记载,江南制造总局从1865年左右开始印译有关西学的书籍,到甲午战争爆发时,整整30年,前后只销售出去15,000本;而在日本,由福泽渝吉在明治维新时期编译的有关西学的书籍极为畅销,其中有一种在1866年就销售75万册。由此可见,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上的差异,也是导致两国法律近代化不同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国内外环境层面   同一时期的中国和日本处于相同的时代背景之中,可面临的危机程度却大不相同。在西方列强眼中,日本和中国不可同日而语。作为古老的东方文明古国,中国富有而神秘,日本只是东方的一个弹丸小国,资源匮乏。西方列强通过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甲午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一次一次大肆攫取在中国的权利,在《辛丑条约》签订时,中国已经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腐败无能的清政府成为了西方列强的在华代理人,此时中国丧失了领土主权、司法主权等等一些列主权国家的利益。特别是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后,蕞尔岛国打败了庞大的清王朝,震惊了西方列强,随后它们纷至沓来,主导参与瓜分在华利益,掀起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瓜分中国的狂潮。西方列强在华利益错综复杂,它们明争暗斗相互交涉。但是无一例外的是,它们为了维护自己在华既得利益,千方百计阻止中国发展资本主义,此时的西方列强已经逐步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它们希望中国成为永久的资本输出市场。较之中国,日本权利丧失的程度却轻许多。而且明治维新的成功,使日本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危险,走上了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此外,日本通过1895年的甲午中日战争和1905年的日俄战争发展成为远东最大的帝国主义国家。这样的国际地位使得日本的法律近代化具有了军国主义、扩张主义色彩。   日本在进行明治维新时,利用了得天独厚的天时条件。1868年前后的资本主义国家,还处于自有资本主义阶段。英法两国的侵略者们在中国进行联合绞杀天平天国运动的罪恶勾当,者处于胶着状态,因此从日本抽调了很大一部分兵力投入至中国,日本因而得以喘息发展;此外,此时的美国忙于国内战争还未将触手伸向东方。因此,不得不说有利的国际环境是明治维新得以成功的重要原因。   卢梭曾说过:“除了一切人所共有的法则外,每个民族自身都包含着某些原因,使它必然以特殊的方式规划自己的秩序。”中国和日本,两个如此相似的国家,为什么在法律近代化的道路上得出如此两种不同的结果?通过引用史实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相对于中国发达,阻碍因素相对少,法律近代化更容易推行;日本的明治政府积极推行各种法律近代化的政策,而清政府“只需要保持改革的门面,而对实际内容则毫不关心”;日本从古代开始形成“拿来主义”,凡是于己有益,都可以模仿学习,包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清政府固步自封,闭目塞听,对世界先进的法律制度充耳不闻。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成功与失败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丽辉.法律与民族性——日本法律近代化何以可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日]烟山专太郎著.李崇夏等译.征韩论实相.日本:楚男拾遗社.1900.   [3][日]石田琢智.中日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分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6).   [4]陈鹏生,何勤华.中日法律文化近代化之若干比较.中国法学.1992(2).   [5]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艾永明.清末法制近代化为什么失败.比较法研究.2003(3).   [7]张灏.晚清思想发展试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9][美]费正清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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