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发证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了对企业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 . 1 电工作业;
2 .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 . 3 起重吊运指挥挂钩作业;
2 . 4 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
2 . 5 化学危险品保管作业;
2 . 6 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和押运作业;
2 . 7 起重机械作业;
2 . 8 登高架设作业;
2 . 9 锅炉司炉作业;
2 . 10 。高压槽车押运作业;
2 . 11 锅炉水质分析作业。
3 引用文件和术语
3 . 1 引用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 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 . 2 术语
3 . 2 . 1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3 . 2 . 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 .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 . 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 . 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 4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其连续从事本作业的时间(实习时间):电工、焊接切割作业为两年,其他工种为半年;
4 . 5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管理规定
5 . 1 作业区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前,应填写《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健康情况符合作业要求的,经人力资源处同意后,由安环部发放白卡,实习期满后统一送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点参加取证考核。
5 . 2 初审和复审人员的考核时间,由安环部统一制定计划,并书面通知各部门,各部门接到通知后,派员持《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至考核站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安环部统一至考核点取证、登记,发至部门,再由部门分发至本人。 5 . 3 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审证考核期间,由作业区给予公假。考核结束后,安环部将参加考核人员的出勤情况通知作业区,由作业区进行考勤。
5 . 4 安环部每年初将本年度的特种作业人员审证计划书面通知人力资源处和各作业区,作业区根据计划要求事先妥善安排好生产,保证审证人员按时参加审证
考核。如未按计划完成审证任务的作业区将接受安环部对其经济考核,并取消参加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资格。
5 . 5 公司负担参加初审和复审人员一次考核的费用,如需进行补考,其补考的费用一律由补考者自理。如第二次补考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失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费用,统一由人力资源处从教育经费中支付。
5 . 6 参加审证考核人员,应严格遵守考核点纪律,对在审证期间无故缺席、取闹、屡次考核不合格者,作业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环部审批。
5 . 7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作业区应征得人力资源处同意,并报安环部备案。调离本工种或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从事本作业的,由安环部注销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5 . 8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操作和预防事故发生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表现的,所在作业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安环部和人力资源处有权扣证1 一12 个月。对情节严重者,报原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操作证,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 . 9 如发现《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遗失,应立即报安环部申请补证,补证的费用由遗失人自负。
5 . 1 O 在一般情况下,一人最多允许从事两种特种作业,必须经两种作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摇应的《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5 . 11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一般以年为准: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吊运指挥挂钩作业、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化学危险品保管作业、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和押运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为两年,锅炉司炉作业、高压槽车押运作业为四年,锅炉水质分析作业为五年。
5 . 12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两年内不得离公司。两年内非因公离公司,则必须交纳培训费。
6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7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发证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了对企业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 . 1 电工作业;
2 .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 . 3 起重吊运指挥挂钩作业;
2 . 4 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
2 . 5 化学危险品保管作业;
2 . 6 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和押运作业;
2 . 7 起重机械作业;
2 . 8 登高架设作业;
2 . 9 锅炉司炉作业;
2 . 10 。高压槽车押运作业;
2 . 11 锅炉水质分析作业。
3 引用文件和术语
3 . 1 引用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 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 . 2 术语
3 . 2 . 1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3 . 2 . 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 .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 . 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 . 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 4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其连续从事本作业的时间(实习时间):电工、焊接切割作业为两年,其他工种为半年;
4 . 5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管理规定
5 . 1 作业区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前,应填写《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健康情况符合作业要求的,经人力资源处同意后,由安环部发放白卡,实习期满后统一送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点参加取证考核。
5 . 2 初审和复审人员的考核时间,由安环部统一制定计划,并书面通知各部门,各部门接到通知后,派员持《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至考核站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安环部统一至考核点取证、登记,发至部门,再由部门分发至本人。 5 . 3 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审证考核期间,由作业区给予公假。考核结束后,安环部将参加考核人员的出勤情况通知作业区,由作业区进行考勤。
5 . 4 安环部每年初将本年度的特种作业人员审证计划书面通知人力资源处和各作业区,作业区根据计划要求事先妥善安排好生产,保证审证人员按时参加审证
考核。如未按计划完成审证任务的作业区将接受安环部对其经济考核,并取消参加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资格。
5 . 5 公司负担参加初审和复审人员一次考核的费用,如需进行补考,其补考的费用一律由补考者自理。如第二次补考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失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费用,统一由人力资源处从教育经费中支付。
5 . 6 参加审证考核人员,应严格遵守考核点纪律,对在审证期间无故缺席、取闹、屡次考核不合格者,作业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环部审批。
5 . 7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作业区应征得人力资源处同意,并报安环部备案。调离本工种或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从事本作业的,由安环部注销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5 . 8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操作和预防事故发生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表现的,所在作业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安环部和人力资源处有权扣证1 一12 个月。对情节严重者,报原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操作证,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 . 9 如发现《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遗失,应立即报安环部申请补证,补证的费用由遗失人自负。
5 . 1 O 在一般情况下,一人最多允许从事两种特种作业,必须经两种作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摇应的《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5 . 11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一般以年为准: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吊运指挥挂钩作业、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化学危险品保管作业、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和押运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为两年,锅炉司炉作业、高压槽车押运作业为四年,锅炉水质分析作业为五年。
5 . 12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两年内不得离公司。两年内非因公离公司,则必须交纳培训费。
6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7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