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暂行规定

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睢县委《关于提高行政事项办理效率的规定》、《关于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地税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依照《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地税局,县局直属单位,县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纪律,是指全县地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具体包括: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窗口单位要按规定着装上岗;

(二)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空岗、串岗、脱岗,不得聚众聊天或从事打牌、下棋、打游戏、网络聊天、炒股票、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三)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四)工作期间不得带着小孩在单位上班。

(五)办公电脑不得下载、安装各类游戏软件;

(六)严格落实政务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工作职责。坚持二十四小时在位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做好上传下达和值班记录;

(七)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热情礼貌,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八)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杜绝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杜绝“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九)工作日期间中午不得饮酒;允许饮酒的时间,酒后不得驾车;

(十)因公外出、因私请假、休假期满不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一般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待岗;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担任股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建议)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根据处理结果,在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至少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已授予荣誉称号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凡是受到上级责任追究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管领导要做出书面检查;其所在单位在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要相应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被上级单位检查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检查、调查工作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睢县委《关于提高行政事项办理效率的规定》、《关于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地税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依照《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地税局,县局直属单位,县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纪律,是指全县地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具体包括: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窗口单位要按规定着装上岗;

(二)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空岗、串岗、脱岗,不得聚众聊天或从事打牌、下棋、打游戏、网络聊天、炒股票、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三)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四)工作期间不得带着小孩在单位上班。

(五)办公电脑不得下载、安装各类游戏软件;

(六)严格落实政务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工作职责。坚持二十四小时在位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做好上传下达和值班记录;

(七)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热情礼貌,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八)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杜绝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杜绝“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九)工作日期间中午不得饮酒;允许饮酒的时间,酒后不得驾车;

(十)因公外出、因私请假、休假期满不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一般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待岗;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担任股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建议)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根据处理结果,在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至少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已授予荣誉称号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凡是受到上级责任追究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管领导要做出书面检查;其所在单位在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要相应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被上级单位检查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检查、调查工作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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