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及整合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理论新探

2008.01

(下)

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及整合

王春凤

摘要公平与效率都是法的价值,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不同的权利配置方式怎样体现了或效率优先或公平优先的不同价值取向,并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视野,试图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一种协调和平衡,使得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都得到提升。关键词效率公平中图分类号:D922.1

冲突

整合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 01-270-02

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即效益最大化。简单的说,经济分析法学就是通过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形成社会成本的原因,并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降低到最小限度。由科斯定理可知,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可以说是一种真空状态);但是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就会带来不同的效益。根据此,当A 对B 产生妨害时,传统观念认为应将该问题视为A 对B 的侵害,因此应该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A ?但科斯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这个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B 的损害同样会造成A 的损害。因而,实际要决定的问题是,应允许A 损害B ,还是应允许B 损害A ?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比较和分析,努力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出现。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法律的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所以效率第一,公平应当退居第二位。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会带来不同的效益。相对于人类的需要来讲,社会资源总是稀缺的,既然如此,权利就应当赋予那些能够使有限资源的价值最大化的人。在这里,权利的分配应当是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不应当成为对能力低下者的安抚。“撞了白撞”的规定就是基于这种理念,通过加重行人的责任,降低行人的违章率,进而提高道路交通的效率。

三、从公平的角度考证

在“撞了白撞”的规定中,行人的注意义务得到加强,由于行人违章带来的交通问题减少,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但是我们发现,个人的生命权被漠视。行人稍有疏忽,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不符合法律公平的价值取向。“撞了白撞”的规定看似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不分主体差异而同等对待却违反了实质上的平等。谈到实质平等,我们不能不提到罗尔斯和他的《正义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2)依系于地位和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而这一原则经过种种复杂的推论被最终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规定被概括为“撞了白撞”。在此之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们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由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被概括为“撞了不白撞”。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再到10%的赔偿上限,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通过这个规定分析立法中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及整合。

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

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可以用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在一个团体内部分配蛋糕,分配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公平、一个是效率。如果蛋糕无限大的话,那么这两个目标是不会发生冲突的,都可以实现。但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蛋糕不可能大到可以随意分割的地步。如果那些能够制造更大的蛋糕的人要求获得较大的份额时,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就会出现。

有些人主张公平是较高的价值,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一个效率至上的社会不可能比一个效率较差却较公平的社会更为理想;有些人主张效率是较高的价值,只有把权利赋予那些能够创造出更高价值的人的手中,社会的整体财富才会得到极大的发展。如果社会财富得到极大的发展,那么那些能力低下的人也会得到好处,衡量社会贫困的标准也会大大提高,这显然是一个更高层次的美德。

而具体到交通权利的设置,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行人与司机的权利是如何配置的?行人优先还是司机优先?不同的权利配置体现了怎样不同的价值追求?

二、从效率的角度考证

效率本来是一个中性词,并不表示价值判断。最初的效率概念主要用于经济学,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把效率引入法律是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贡献。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两个结论:“第一,如果市场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第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两个结论被认为是科斯的两个定理。科斯的观点奠定了经济分析法

作者简介:王春凤,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为法学基础理论。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8.01

(下)

在交通事件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都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机动车是钢铁的,人是肉身的,在参与交通中存在着天然的不对等,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机动车而言,很明显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相对于行人来讲,机动车则处于当然的强势地位,由于机动车的违章造成的对行人的伤害显然要大于由于行人的违章造成的对机动车的伤害,从这个角度讲,机动车驾驶人履行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在交通管理中,针对行人违章的处罚是必要的,但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公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平等,它意味着必须要给予从某一个标准看来是同样的人相同对待。在机动车与行人能够给对方带来的伤害之间,显然并不存在着对等,因此完全依照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判定评判双方行为的标准是不合适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撞了不白撞”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做法。

四、效率与公平的价值整合

按照前面的分析,不管是“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其实质体现的都是行人与司机路权的冲突。而不同的权利配置则体现了法律效率优先或者公平优先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司机与行人的权利配置有两种状况:一是不允许“撞了白撞”,那么由于行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数量不会得到什么改变,也就是说,行人的违章行为给社会利益带来了损害,但行人的生命权得到尊重,突出了公平的法律价值;二是允许“撞了白撞”,行人的注意义务得到加强,由于行人(上接第264页)港、澳、台地区及周边国家黑社会性质的各种情报信息。第三,对黑社会经常涉足的行业和场所,通过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工商、税务、文化、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掌握有关情报信息,及时发现这类犯罪活动的黑窝点和嫌疑人的交往联络活动。第四,建立起以特情、耳目等秘密力量为依托,覆盖全社会和群众的立体化情报信息网络系统,特别是对团伙犯罪和“两劳”释解人员要建立和坚持登记、列控制度,并将信息上网,提高网上作战效能,使侦查部门耳聪目明,能够多方位、多渠道地开展情报工作,及时掌握和洞察有组织犯罪活动。

(二)使用特情开展内线侦查

在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活动中,应十分重视使用特情开展内线侦查,这是撕开严密的有组织犯罪黑幕的有效手段。要物建活动力强、具有攻坚能力、能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特别是能打入其骨干成员乃至首要分子身边的尖子特情,并为其顺利打入犯罪组织内部创造条件,并在获取深层次情报上下功夫。这是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种很有效的方法。因为卧底侦查员置身于犯罪内部,是最可靠的情报来源。在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打进去的侦查人员一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被视为“自己人”,就有可能从其内部获悉犯罪组织的各种非法活动。在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时,积极而艺术地使用卧底侦查这一特殊手段,将有助于提高侦查效率和办案水平,加快破案进程。

(三)设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加强专门的反黑队伍的建设,采取特殊的侦讯措施

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人数多,职业与身份构成复杂,他们里外相通,其组织结内部等级森严,隐蔽性强,不少涉黑组织同境外黑社会组织还有密切联系,一般的侦查部门难以独立完成扫黑任务,必须加强现有的反黑部门力量。而且,实践表明,要有效地遏制有组织犯罪,尤其是有效地遏制和防止黑社会活动,就必须建立一支专门的反黑专业队伍。现今,除一些大城市和沿海一些城市组建了反黑专业队伍以外,大多数地区尚未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和专业队伍。

权被漠视,效率的价值得以实现。

理论新探

违章带来的交通问题减少,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但是个人的生命

当然,由于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不可量化的利益,交通不顺畅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很难同生命权得不到尊重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进行比较。

对于法律而言,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是它应当追求的美德,但社会生活不是蛋糕,生活是流动的、变化的,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人们很难武断地决定哪种的价值更高或是相反。“撞了全赔”是一个极端,“撞了白撞”是另一个极端。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76条10%的无责赔偿上限,则体现了对效率与公正的整合。“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新规定,首先体现了对弱势群体以人为本的关怀,凸显了法律公平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法成本。这对于警示和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往司空见惯的行人不走人行道、乱攀爬交通隔离栏、横过马路等违法行为也会相应减少,这样,机照顾到了机动车车主的承受能力,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降低交通事故率将会有帮助,体现了法律效率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2[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杨磊,吴斌.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5]宋善文.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历史考察.湖北社会科学.2007(3) .[6]李富丽.(4) .再论公平与效率.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7]李旭辉.试论效率与公平.世纪桥.2007(6) .[8]吕艳红,(3) .陈建辉.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述评.岭南学刊.2007,

(四)从经济上限制、切断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所得一切有组织犯罪,其存在与活动都必须以经济作基础。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目的、手段和结果上显示出经济倾向性。为了拼命追逐经济利益,他们往往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以合法身份为掩护,既搞合法经营,又搞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从经济上加以限制,切断其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非法利益的通道。

(五)侦查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加大打击力度从一般犯罪团伙发展为流氓黑势力团伙,再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最终发展成熟为黑社会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它是一个渐进的、积累的漫长过程。因此,当一个一般犯罪团伙开始发展,实施犯罪时,一旦发现就应因地、因时制宜地组织开展强大的专项斗争行动,集中警力,重拳出击,狠狠打击黑社会活动的嚣张气焰,决不让其形成气候,稳定社会治安大局。对有组织犯罪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要集中优势警力,集中一定时间,严厉打击,做到除黑务尽。

(六)加强多警种、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实行整体作战和协同作战为了防止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蔓延,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如治安、边防、出入境、纪检等)要加强联系,集中诸警种警力,强化组织领导,及时交流有关犯罪信息,并通过加大政策、法律、宣传攻势和有效的侦、打、防、治等措施手段,集中查破涉黑违法犯罪案件,共同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同时,要加强外部协作,主要包括:一要加强与其他司法部门和党政机关的纪委、监察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打掉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中的“保护伞”,清除内部腐败分子,纯洁公安队伍,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催化剂。二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防止洗钱行为,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非法资金流向,并顺流查出非法经济活动。这,是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1]康树华.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2]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康树华.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理论新探

2008.01

(下)

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及整合

王春凤

摘要公平与效率都是法的价值,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不同的权利配置方式怎样体现了或效率优先或公平优先的不同价值取向,并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视野,试图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一种协调和平衡,使得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都得到提升。关键词效率公平中图分类号:D922.1

冲突

整合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 01-270-02

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即效益最大化。简单的说,经济分析法学就是通过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形成社会成本的原因,并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降低到最小限度。由科斯定理可知,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可以说是一种真空状态);但是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就会带来不同的效益。根据此,当A 对B 产生妨害时,传统观念认为应将该问题视为A 对B 的侵害,因此应该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A ?但科斯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这个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B 的损害同样会造成A 的损害。因而,实际要决定的问题是,应允许A 损害B ,还是应允许B 损害A ?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比较和分析,努力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出现。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法律的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所以效率第一,公平应当退居第二位。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会带来不同的效益。相对于人类的需要来讲,社会资源总是稀缺的,既然如此,权利就应当赋予那些能够使有限资源的价值最大化的人。在这里,权利的分配应当是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不应当成为对能力低下者的安抚。“撞了白撞”的规定就是基于这种理念,通过加重行人的责任,降低行人的违章率,进而提高道路交通的效率。

三、从公平的角度考证

在“撞了白撞”的规定中,行人的注意义务得到加强,由于行人违章带来的交通问题减少,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但是我们发现,个人的生命权被漠视。行人稍有疏忽,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不符合法律公平的价值取向。“撞了白撞”的规定看似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不分主体差异而同等对待却违反了实质上的平等。谈到实质平等,我们不能不提到罗尔斯和他的《正义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2)依系于地位和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而这一原则经过种种复杂的推论被最终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规定被概括为“撞了白撞”。在此之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们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由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被概括为“撞了不白撞”。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再到10%的赔偿上限,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通过这个规定分析立法中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及整合。

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

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可以用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在一个团体内部分配蛋糕,分配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公平、一个是效率。如果蛋糕无限大的话,那么这两个目标是不会发生冲突的,都可以实现。但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蛋糕不可能大到可以随意分割的地步。如果那些能够制造更大的蛋糕的人要求获得较大的份额时,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就会出现。

有些人主张公平是较高的价值,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一个效率至上的社会不可能比一个效率较差却较公平的社会更为理想;有些人主张效率是较高的价值,只有把权利赋予那些能够创造出更高价值的人的手中,社会的整体财富才会得到极大的发展。如果社会财富得到极大的发展,那么那些能力低下的人也会得到好处,衡量社会贫困的标准也会大大提高,这显然是一个更高层次的美德。

而具体到交通权利的设置,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行人与司机的权利是如何配置的?行人优先还是司机优先?不同的权利配置体现了怎样不同的价值追求?

二、从效率的角度考证

效率本来是一个中性词,并不表示价值判断。最初的效率概念主要用于经济学,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把效率引入法律是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贡献。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两个结论:“第一,如果市场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第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两个结论被认为是科斯的两个定理。科斯的观点奠定了经济分析法

作者简介:王春凤,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为法学基础理论。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8.01

(下)

在交通事件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都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机动车是钢铁的,人是肉身的,在参与交通中存在着天然的不对等,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机动车而言,很明显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相对于行人来讲,机动车则处于当然的强势地位,由于机动车的违章造成的对行人的伤害显然要大于由于行人的违章造成的对机动车的伤害,从这个角度讲,机动车驾驶人履行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在交通管理中,针对行人违章的处罚是必要的,但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公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平等,它意味着必须要给予从某一个标准看来是同样的人相同对待。在机动车与行人能够给对方带来的伤害之间,显然并不存在着对等,因此完全依照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判定评判双方行为的标准是不合适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撞了不白撞”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做法。

四、效率与公平的价值整合

按照前面的分析,不管是“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其实质体现的都是行人与司机路权的冲突。而不同的权利配置则体现了法律效率优先或者公平优先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司机与行人的权利配置有两种状况:一是不允许“撞了白撞”,那么由于行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数量不会得到什么改变,也就是说,行人的违章行为给社会利益带来了损害,但行人的生命权得到尊重,突出了公平的法律价值;二是允许“撞了白撞”,行人的注意义务得到加强,由于行人(上接第264页)港、澳、台地区及周边国家黑社会性质的各种情报信息。第三,对黑社会经常涉足的行业和场所,通过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工商、税务、文化、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掌握有关情报信息,及时发现这类犯罪活动的黑窝点和嫌疑人的交往联络活动。第四,建立起以特情、耳目等秘密力量为依托,覆盖全社会和群众的立体化情报信息网络系统,特别是对团伙犯罪和“两劳”释解人员要建立和坚持登记、列控制度,并将信息上网,提高网上作战效能,使侦查部门耳聪目明,能够多方位、多渠道地开展情报工作,及时掌握和洞察有组织犯罪活动。

(二)使用特情开展内线侦查

在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活动中,应十分重视使用特情开展内线侦查,这是撕开严密的有组织犯罪黑幕的有效手段。要物建活动力强、具有攻坚能力、能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特别是能打入其骨干成员乃至首要分子身边的尖子特情,并为其顺利打入犯罪组织内部创造条件,并在获取深层次情报上下功夫。这是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种很有效的方法。因为卧底侦查员置身于犯罪内部,是最可靠的情报来源。在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打进去的侦查人员一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被视为“自己人”,就有可能从其内部获悉犯罪组织的各种非法活动。在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时,积极而艺术地使用卧底侦查这一特殊手段,将有助于提高侦查效率和办案水平,加快破案进程。

(三)设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加强专门的反黑队伍的建设,采取特殊的侦讯措施

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人数多,职业与身份构成复杂,他们里外相通,其组织结内部等级森严,隐蔽性强,不少涉黑组织同境外黑社会组织还有密切联系,一般的侦查部门难以独立完成扫黑任务,必须加强现有的反黑部门力量。而且,实践表明,要有效地遏制有组织犯罪,尤其是有效地遏制和防止黑社会活动,就必须建立一支专门的反黑专业队伍。现今,除一些大城市和沿海一些城市组建了反黑专业队伍以外,大多数地区尚未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和专业队伍。

权被漠视,效率的价值得以实现。

理论新探

违章带来的交通问题减少,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但是个人的生命

当然,由于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不可量化的利益,交通不顺畅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很难同生命权得不到尊重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进行比较。

对于法律而言,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是它应当追求的美德,但社会生活不是蛋糕,生活是流动的、变化的,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人们很难武断地决定哪种的价值更高或是相反。“撞了全赔”是一个极端,“撞了白撞”是另一个极端。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76条10%的无责赔偿上限,则体现了对效率与公正的整合。“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新规定,首先体现了对弱势群体以人为本的关怀,凸显了法律公平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法成本。这对于警示和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往司空见惯的行人不走人行道、乱攀爬交通隔离栏、横过马路等违法行为也会相应减少,这样,机照顾到了机动车车主的承受能力,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降低交通事故率将会有帮助,体现了法律效率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2[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杨磊,吴斌.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5]宋善文.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历史考察.湖北社会科学.2007(3) .[6]李富丽.(4) .再论公平与效率.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7]李旭辉.试论效率与公平.世纪桥.2007(6) .[8]吕艳红,(3) .陈建辉.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述评.岭南学刊.2007,

(四)从经济上限制、切断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所得一切有组织犯罪,其存在与活动都必须以经济作基础。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目的、手段和结果上显示出经济倾向性。为了拼命追逐经济利益,他们往往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以合法身份为掩护,既搞合法经营,又搞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从经济上加以限制,切断其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非法利益的通道。

(五)侦查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加大打击力度从一般犯罪团伙发展为流氓黑势力团伙,再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最终发展成熟为黑社会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它是一个渐进的、积累的漫长过程。因此,当一个一般犯罪团伙开始发展,实施犯罪时,一旦发现就应因地、因时制宜地组织开展强大的专项斗争行动,集中警力,重拳出击,狠狠打击黑社会活动的嚣张气焰,决不让其形成气候,稳定社会治安大局。对有组织犯罪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要集中优势警力,集中一定时间,严厉打击,做到除黑务尽。

(六)加强多警种、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实行整体作战和协同作战为了防止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蔓延,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如治安、边防、出入境、纪检等)要加强联系,集中诸警种警力,强化组织领导,及时交流有关犯罪信息,并通过加大政策、法律、宣传攻势和有效的侦、打、防、治等措施手段,集中查破涉黑违法犯罪案件,共同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同时,要加强外部协作,主要包括:一要加强与其他司法部门和党政机关的纪委、监察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打掉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中的“保护伞”,清除内部腐败分子,纯洁公安队伍,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催化剂。二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防止洗钱行为,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非法资金流向,并顺流查出非法经济活动。这,是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1]康树华.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2]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康树华.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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