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企业注销税收清算审核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和规范企业注销税收清算的审核工作,防止税收流失,防止个别纳税人借清算之机掩盖其经营期间偷逃税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对税收清算规定不太明确,尚未得到应有重视,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如何进行税收清算,本文试论企业注销税收清算审核时要掌握的几个要点,同读者一起磋商。

一、经营期间的纳税审核

1、审核期限

企业申请注销,首先应该对清算期前的经营期间税收进行审核,关于审核期限,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3至5年,小规模纳税人审核2至3年;营业税纳税人审核2至3年,其中年经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审核3至5年,房地产企业审核不得少于5年。在审核的期限内被税务机关稽查过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的税种,不再重复审核。在审核中发现每年有相同和类似的偷税行为的应向以前年度追溯,不受审核期限的年度限制。

2、审核范围

按照“各税统查,偷税追究,清理欠税”的规则,在审核期间内对所有的涉税事项逐一进行审核。按税种进行清理,对账面欠税和审核中发现需要补税的要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如发现有偷税行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资料提供

企业要如实完整地提供审核期限内的账册、报表、会计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表、稽查结论、工程合同等审核所需要的资料。

二、清算期的纳税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清算结束后,企业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送达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后,便可以正式宣告企业终止。

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收清算是企业注销的必经程序。

企业清算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企业按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公布终止时,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处理。

1、清算的原因

(1)联营、合作企业合约期满时,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2)因调整产业结构、区域分布而合并、分立、撤消;

(3)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合作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

(7)原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个体工商业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8)原企业被兼并、收购、改制而要申请注销;

(9)因其他原因而解散。

2、清算程序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后向清算企业申报其债权,以便列入清算之列。企业进入清算后,一般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处置企业财产。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则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法院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在明确了所需清偿的债务之后,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清偿债务,清偿程序如下: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清算机构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可按企业有关章程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将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额的部分应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进行分配。

3、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企业的清算所得采用单独计算的方法进行。所谓单独计算,就是单独为清算期间的损益情况编制一张损益表,单独计算盈亏。按照实际的月份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对照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清算收入

(1)经营收入:企业经营活动总有一个完整的经营周期,这一经营周期可能自然延续到清算期。企业对库存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进行处置取得收入。处理价格可按账面价,评估价,市场公允价进行确认,未作销售视同销售处理定价。

(2)财产盘盈:清算期间必须对企业的各种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盘点,如出现盘盈的,应属清算收益。

(3)财产变现净收入:是指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变现收入低于原价不征增值税,房屋、土地变现收入要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财产被抵押、质押、担保、保权等,这类财产价值超过担保债务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清算收入。

(4)无法偿还的债务: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企业无法偿还的那部分债务应确认为应付不付转作所得。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往往是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发票未开出,也应补做收入。

(5)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或转让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6)捐赠收益:2003年1月1日前,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的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其他收益:在企业清算期间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收益,这些收益都应计入清算收益。

5、清算损失

(1)盘亏损失:企业财产盘亏的损失。

(2)债权损失: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有确凿证据已造成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失。坏账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确认,清算时为了简化手续、减少时间,建议直接同清算内容一起报税务机关审批。

(3)变现损失:是指财产变卖所得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净损失。

(4)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无法收回投资额和投资收回的差额,被投资方应提供符合法律条件的依据。

(5)其他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还可能发生一些其他损失。如企业无法继续摊销的开办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无法变现的无形资产、货币资金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等。

6、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清算机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审计费等。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清算费用必须从企业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7、计算公式

清算所得:是指从清算收益中减去清算损失与清算费用。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或者收益—清算费用—清算损失—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实缴资本。

全部资产或收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 财产变现收益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财产盘盈收入 无法偿还的债务收入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财产评估增值额 接受捐赠的财产收入 其他收益。

清算损失=财产盘亏损失 债权损失 财产变现损失 投资损失、股权转让损失 其他损失。

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福利(含集资款) 应缴社会保险费用 应缴税金 应付款、借款。

审核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资本公积中有些可能是税后收益,不能重复计税,如企业将收到返还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又如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已并入接受年度应纳税所得,已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接受捐赠资产扣除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或按入账价值抵免当期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之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有确凿证据证实资本公积是税后收益,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也应扣除。

8、减免政策: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虽然在减免期限内,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9、税务托管

企业被兼并、收购、改制或转为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迁移到县(市)区(南通市范围内),因尚未处置的财产较多。需要缴纳的清算所得税数额较大,一次清缴有困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所属税务机关批准,所欠缴的税款由受托管企业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迁移到县(市)区企业可暂不确认清算所得或损失。企业被整体兼并、收购、改制,债权债务由承继企业负责,清算所得并入承继企业当期所得额申报纳税

为规范企业清算工作,建议税务机关尽快制定完善企业注销税收清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注销清算工作的制度,使税收清算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作者单位:南通天业税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和规范企业注销税收清算的审核工作,防止税收流失,防止个别纳税人借清算之机掩盖其经营期间偷逃税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对税收清算规定不太明确,尚未得到应有重视,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如何进行税收清算,本文试论企业注销税收清算审核时要掌握的几个要点,同读者一起磋商。

一、经营期间的纳税审核

1、审核期限

企业申请注销,首先应该对清算期前的经营期间税收进行审核,关于审核期限,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3至5年,小规模纳税人审核2至3年;营业税纳税人审核2至3年,其中年经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审核3至5年,房地产企业审核不得少于5年。在审核的期限内被税务机关稽查过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的税种,不再重复审核。在审核中发现每年有相同和类似的偷税行为的应向以前年度追溯,不受审核期限的年度限制。

2、审核范围

按照“各税统查,偷税追究,清理欠税”的规则,在审核期间内对所有的涉税事项逐一进行审核。按税种进行清理,对账面欠税和审核中发现需要补税的要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如发现有偷税行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资料提供

企业要如实完整地提供审核期限内的账册、报表、会计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表、稽查结论、工程合同等审核所需要的资料。

二、清算期的纳税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清算结束后,企业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送达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后,便可以正式宣告企业终止。

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收清算是企业注销的必经程序。

企业清算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企业按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公布终止时,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处理。

1、清算的原因

(1)联营、合作企业合约期满时,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2)因调整产业结构、区域分布而合并、分立、撤消;

(3)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合作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

(7)原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个体工商业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8)原企业被兼并、收购、改制而要申请注销;

(9)因其他原因而解散。

2、清算程序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后向清算企业申报其债权,以便列入清算之列。企业进入清算后,一般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处置企业财产。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则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法院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在明确了所需清偿的债务之后,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清偿债务,清偿程序如下: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清算机构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可按企业有关章程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将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额的部分应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进行分配。

3、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企业的清算所得采用单独计算的方法进行。所谓单独计算,就是单独为清算期间的损益情况编制一张损益表,单独计算盈亏。按照实际的月份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对照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清算收入

(1)经营收入:企业经营活动总有一个完整的经营周期,这一经营周期可能自然延续到清算期。企业对库存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进行处置取得收入。处理价格可按账面价,评估价,市场公允价进行确认,未作销售视同销售处理定价。

(2)财产盘盈:清算期间必须对企业的各种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盘点,如出现盘盈的,应属清算收益。

(3)财产变现净收入:是指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变现收入低于原价不征增值税,房屋、土地变现收入要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财产被抵押、质押、担保、保权等,这类财产价值超过担保债务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清算收入。

(4)无法偿还的债务: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企业无法偿还的那部分债务应确认为应付不付转作所得。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往往是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发票未开出,也应补做收入。

(5)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或转让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6)捐赠收益:2003年1月1日前,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的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其他收益:在企业清算期间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收益,这些收益都应计入清算收益。

5、清算损失

(1)盘亏损失:企业财产盘亏的损失。

(2)债权损失: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有确凿证据已造成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失。坏账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确认,清算时为了简化手续、减少时间,建议直接同清算内容一起报税务机关审批。

(3)变现损失:是指财产变卖所得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净损失。

(4)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无法收回投资额和投资收回的差额,被投资方应提供符合法律条件的依据。

(5)其他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还可能发生一些其他损失。如企业无法继续摊销的开办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无法变现的无形资产、货币资金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等。

6、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清算机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审计费等。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清算费用必须从企业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7、计算公式

清算所得:是指从清算收益中减去清算损失与清算费用。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或者收益—清算费用—清算损失—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实缴资本。

全部资产或收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 财产变现收益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财产盘盈收入 无法偿还的债务收入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财产评估增值额 接受捐赠的财产收入 其他收益。

清算损失=财产盘亏损失 债权损失 财产变现损失 投资损失、股权转让损失 其他损失。

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福利(含集资款) 应缴社会保险费用 应缴税金 应付款、借款。

审核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资本公积中有些可能是税后收益,不能重复计税,如企业将收到返还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又如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已并入接受年度应纳税所得,已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接受捐赠资产扣除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或按入账价值抵免当期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之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有确凿证据证实资本公积是税后收益,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也应扣除。

8、减免政策: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虽然在减免期限内,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9、税务托管

企业被兼并、收购、改制或转为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迁移到县(市)区(南通市范围内),因尚未处置的财产较多。需要缴纳的清算所得税数额较大,一次清缴有困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所属税务机关批准,所欠缴的税款由受托管企业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迁移到县(市)区企业可暂不确认清算所得或损失。企业被整体兼并、收购、改制,债权债务由承继企业负责,清算所得并入承继企业当期所得额申报纳税

为规范企业清算工作,建议税务机关尽快制定完善企业注销税收清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注销清算工作的制度,使税收清算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作者单位:南通天业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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