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浅谈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按: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公安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赋予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公安机关密切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载体。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应对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如何排查化解产生的矛盾纠纷,需要认真的加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便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日益突出的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农村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邻里、山林、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农村和谐稳定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无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没有可靠的保障。近年来,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和谐稳定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的地方爆炸、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犯罪;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频发;有的地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因建设征地、资源权属纠纷、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社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治安防范、控制能力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危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村

的和谐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呈现的特点:

(一)人员呈现多元性。在矛盾纠纷产生的当事人中,有工人、农民、拆迁户、下岗分流人员、退伍军人等。既有残疾人员、孤寡老人、丧劳动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分流职员等群体。其当事人已不再仅仅是公民个人,还包括了许多基层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

(二)领域呈现复杂性。在矛盾纠纷所涉及的领域中,领域不断扩大,层面也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损害赔偿,也有侵权责任、经济利益、社会管理。从涉及的内容中,主要是社会保障、交通事故、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医患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老人赡养以及涉及各种法律法规等问题,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规模呈现群体性。由于土地、山林、田地、荒山归属和在土地征用、各种工程建设用地、移民搬迁安置等标准不一,众多群众成为纠纷当事人;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纠纷当事人;在机构改革中,因下岗职工、分流人员落实待遇等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分流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因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性而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处置呈现对抗性。当事人违反国家信访规定及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或喊冤叫屈,或请愿、静坐、下跪、围堵,或冲击党政机关,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给政府部门施压。有的或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有的或酿造成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客观上使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增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履行职责不依法。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损害群众利益;有的干部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

(二)基层领导不重视。目前仍有少数基层及部门领导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提到新时期、新形势下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认识,重排查轻化解,调解矛盾纠纷过于走形式,该协调不协调,或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一些基层党政干部不能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干群关系疏远,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同志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致使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群众素质有待提升。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全面深入,农村居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和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合法维权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一旦产生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管对错、固执己见,很难进行沟通,造成化解工作僵持不下。

(四)基层组织功能弱化。基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生产方式的变迁,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依赖性减弱。另一方面,一部分村组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基层无法深入有效开展起来,对一些民事 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对各类治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农村防范力量得不到发挥,农村治安隐患日益增多。

(五)调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县在基层承担矛盾纠纷化解

工作的有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综治维稳、治保、调解、信访等部门,但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构,往往一起矛盾纠纷多个部门去解决,浪费了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又会出现各个部门都不管的空挡,使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的化解,没有形成足够的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而现实的状况是有大量不属于派出所受理范围的民间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如夫妻吵架、经济纠纷、因购物消费引发的纠纷等等,都向“110”报警,要求民警解决,民警不堪重负。

三、对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思考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艰巨的工作,集时间性、政策性、教育性、惩罚性于一体。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妥善处置,长期工作”的方针,切实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水平和实效。 一是要高站位重视,强化责任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化解矛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把化解矛盾当作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一项重要内容,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群众工作。做到预警在先早消化、教育在先早转化、控制在先早防范、调解在先早处理。应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促使民警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公安民警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坚持着眼基层,完善联调机制。农村干部获取社会矛盾信息具有快速、准确、真实的三大特点,也能及时开展最初的调解化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有人过问,减少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可能性。村组干部群众对矛盾纠纷化解的作用至关重要,也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必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好基层干部的作用。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提升法制观念。要坚持把增强辖区群众的法

制观念作为妥善化解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日常走访、法制宣传等方式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单位、进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增强群众“解决问题靠法律,维护利益用法律”的观念,引导其自觉依靠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做到既懂得怎么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明白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努力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从而以群众素质的提升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另外,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基层组织调解人员的素质、提高调处的质量和效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能就地化解的就及时主动化解。要强化信息预警,坚持抓早、抓小、抓快,及时化解,清除隐患,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

四是完善预警机制,强化苗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具有苗头性和可预见性,所以要尽可能从源头上去捕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苗头,同时善于发现业已存在的矛盾纠纷,为消除和化解打下基础。一要充分运用公安机关遍布辖区各角落行业的情报信息网络,广泛发现收集社会矛盾。二要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的优势适时地全面排查。三要建立群众反应检举投诉机制。

五是加强跟踪回访,巩固调处成果。为防止已调处的矛盾复发,要进一步的完善调解回访制及责任倒查制度,促使民警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调解、谁负责”的原则,将回访矛盾纠纷当事人作为走访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事件处理的意见和想法,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时按要求履行所达成的协议事项,消除矛盾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浅谈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按: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公安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赋予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公安机关密切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载体。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应对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如何排查化解产生的矛盾纠纷,需要认真的加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便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日益突出的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农村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邻里、山林、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农村和谐稳定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无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没有可靠的保障。近年来,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和谐稳定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的地方爆炸、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犯罪;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频发;有的地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因建设征地、资源权属纠纷、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社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治安防范、控制能力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危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村

的和谐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呈现的特点:

(一)人员呈现多元性。在矛盾纠纷产生的当事人中,有工人、农民、拆迁户、下岗分流人员、退伍军人等。既有残疾人员、孤寡老人、丧劳动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分流职员等群体。其当事人已不再仅仅是公民个人,还包括了许多基层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

(二)领域呈现复杂性。在矛盾纠纷所涉及的领域中,领域不断扩大,层面也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损害赔偿,也有侵权责任、经济利益、社会管理。从涉及的内容中,主要是社会保障、交通事故、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医患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老人赡养以及涉及各种法律法规等问题,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规模呈现群体性。由于土地、山林、田地、荒山归属和在土地征用、各种工程建设用地、移民搬迁安置等标准不一,众多群众成为纠纷当事人;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纠纷当事人;在机构改革中,因下岗职工、分流人员落实待遇等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分流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因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性而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处置呈现对抗性。当事人违反国家信访规定及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或喊冤叫屈,或请愿、静坐、下跪、围堵,或冲击党政机关,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给政府部门施压。有的或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有的或酿造成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客观上使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增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履行职责不依法。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损害群众利益;有的干部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

(二)基层领导不重视。目前仍有少数基层及部门领导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提到新时期、新形势下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认识,重排查轻化解,调解矛盾纠纷过于走形式,该协调不协调,或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一些基层党政干部不能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干群关系疏远,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同志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致使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群众素质有待提升。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全面深入,农村居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和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合法维权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一旦产生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管对错、固执己见,很难进行沟通,造成化解工作僵持不下。

(四)基层组织功能弱化。基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生产方式的变迁,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依赖性减弱。另一方面,一部分村组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基层无法深入有效开展起来,对一些民事 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对各类治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农村防范力量得不到发挥,农村治安隐患日益增多。

(五)调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县在基层承担矛盾纠纷化解

工作的有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综治维稳、治保、调解、信访等部门,但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构,往往一起矛盾纠纷多个部门去解决,浪费了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又会出现各个部门都不管的空挡,使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的化解,没有形成足够的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而现实的状况是有大量不属于派出所受理范围的民间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如夫妻吵架、经济纠纷、因购物消费引发的纠纷等等,都向“110”报警,要求民警解决,民警不堪重负。

三、对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思考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艰巨的工作,集时间性、政策性、教育性、惩罚性于一体。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妥善处置,长期工作”的方针,切实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水平和实效。 一是要高站位重视,强化责任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化解矛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把化解矛盾当作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一项重要内容,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群众工作。做到预警在先早消化、教育在先早转化、控制在先早防范、调解在先早处理。应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促使民警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公安民警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坚持着眼基层,完善联调机制。农村干部获取社会矛盾信息具有快速、准确、真实的三大特点,也能及时开展最初的调解化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有人过问,减少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可能性。村组干部群众对矛盾纠纷化解的作用至关重要,也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必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好基层干部的作用。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提升法制观念。要坚持把增强辖区群众的法

制观念作为妥善化解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日常走访、法制宣传等方式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单位、进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增强群众“解决问题靠法律,维护利益用法律”的观念,引导其自觉依靠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做到既懂得怎么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明白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努力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从而以群众素质的提升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另外,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基层组织调解人员的素质、提高调处的质量和效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能就地化解的就及时主动化解。要强化信息预警,坚持抓早、抓小、抓快,及时化解,清除隐患,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

四是完善预警机制,强化苗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具有苗头性和可预见性,所以要尽可能从源头上去捕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苗头,同时善于发现业已存在的矛盾纠纷,为消除和化解打下基础。一要充分运用公安机关遍布辖区各角落行业的情报信息网络,广泛发现收集社会矛盾。二要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的优势适时地全面排查。三要建立群众反应检举投诉机制。

五是加强跟踪回访,巩固调处成果。为防止已调处的矛盾复发,要进一步的完善调解回访制及责任倒查制度,促使民警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调解、谁负责”的原则,将回访矛盾纠纷当事人作为走访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事件处理的意见和想法,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时按要求履行所达成的协议事项,消除矛盾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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