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调研报告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调研报告 发表于 2011-2-20 09:06:16

去年以来我县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实现了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案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现将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县三级调委会的177个人民调解组织、1142名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19名),共受理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761件,调结1748件,引导诉讼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3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9%。其中,高淳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36件,调解成功率100%。其主要做法是: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县镇两级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排查调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定期接待群众上访,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一是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

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调委会)、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调委会),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三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坚持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坚持“两所两办”(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调联处制度。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在医患纠纷调处中坚持“三个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律与人情的统一、现实性与超前性的统一)。使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阳江镇不断总结现实矛盾调处的经验,对诸如水面承包、芜申运河建设所涉及到

的征地拆迁、农村唱戏、出菩萨等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准确预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保万无一失。桠溪镇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个五”调解法,即:人民调解员必须持有“五心”,具备“五能”,巧施“五法”(五心:就是调解员调解工作要做到公心处事、真心待人、诚心感人、耐心疏理、虚心树威;五能:就是调解员要有五种能力,能分析成因、能思考归纳、能说清事理、能协调沟通;五法:就是调解工作使用的五种方法,稳控法、借鉴法、趁热法、冷却法、省略法)。二是用足用好政策。对企业改制、城建征地拆迁、城市管理、计划生育、退伍军人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协调法检两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如阳江镇龙潭村村民芮XX ,在天河市场购物时被一辆马自达撞倒,经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后续治疗已发去费用20多万元,为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芮XX 的家人多次上访,近日,高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避免了案件的激化,既减轻了党政机关的信访压力,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成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

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目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有:

(一)企业改制引发的矛盾。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下岗职工的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人员工作性质、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我县的“三小场”改制、民办教师辞退人员、镇集体事业退休人员等多年不间断上访。

(二)由于街道改造、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几年,城市建设较快,由于历史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矛盾。表现在芜太公路拓宽建设、芜申运河改造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城市建设拆迁等引发的纠纷。

(三)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下岗职工、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违规,其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后,对有关部门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四)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依法行政或执行政策过程中走样,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五)集体资产发包、水面承包等引发的纠纷。新一轮水面、土地等集体资源发包后,因新老承包户交接,涉及原有设施的变更及投入成本的估价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六)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工作中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如在按政策收取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有的借种种理由拒不上交。在执行低保政策时,一方面因资金限制低保名额有限,另一方面家庭的确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

人过多。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农村五保户供养,精神病人的救助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七)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引发的纠纷。企业改制后,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更拉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差距。极易产生心理不平衡,引发上访等矛盾纠纷。

(八)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的纠纷。多发生在落选村干部个人与村集体的债务纠纷。如欠发的工资、村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分摊的集体债务等。

产生以上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措施不配套。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但现在有些政策相对滞后,与基层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

二是依法治理措施乏力。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和群众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不依法办事。反映在干部身上表现在不依法行政,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表现在群众身上为遇事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意气用事,动辄上访闹事。 三是有些党政领导不够重视。表面上看,有些党政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但实际上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只流于开会、发文件等,没有很好地抓落实,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至于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

稳定。

四是有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虽然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已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县的调解组织网络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另外,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权限、方式和效力都很有限,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很不适应,加之调解组织无经费,调解人员无报酬,长期以来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调解队伍不稳定,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很薄弱,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是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和增多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信“访”不信“法”,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如我县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工伤工亡、非正常死亡等,以前都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而现在有个别人往往是通过信访或一些非正常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

六是上访成本低。一方面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如果起诉到法院解决,要交纳诉讼费,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再交执行费,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不少群众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到省赴京上访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成本很低。加之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加重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使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

题期望较高,这也是造成有些地方上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三、意见和建议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二)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

引起的纠纷。

(三)整合力量,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结合实际,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构建新的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安排布置任务。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和科学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对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在每年年初的工作目标中,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三率”(调解率、调成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 本文出自司法行政社区-专业-垂直-权威-中国最大的司法行政交流社区! ,原文地址:http://bbs.cnsifa.net/thread-839-1-1.html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调研报告 发表于 2011-2-20 09:06:16

去年以来我县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实现了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案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现将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县三级调委会的177个人民调解组织、1142名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19名),共受理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761件,调结1748件,引导诉讼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3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9%。其中,高淳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36件,调解成功率100%。其主要做法是: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县镇两级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排查调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定期接待群众上访,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一是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

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调委会)、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调委会),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三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坚持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坚持“两所两办”(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调联处制度。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在医患纠纷调处中坚持“三个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律与人情的统一、现实性与超前性的统一)。使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阳江镇不断总结现实矛盾调处的经验,对诸如水面承包、芜申运河建设所涉及到

的征地拆迁、农村唱戏、出菩萨等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准确预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保万无一失。桠溪镇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个五”调解法,即:人民调解员必须持有“五心”,具备“五能”,巧施“五法”(五心:就是调解员调解工作要做到公心处事、真心待人、诚心感人、耐心疏理、虚心树威;五能:就是调解员要有五种能力,能分析成因、能思考归纳、能说清事理、能协调沟通;五法:就是调解工作使用的五种方法,稳控法、借鉴法、趁热法、冷却法、省略法)。二是用足用好政策。对企业改制、城建征地拆迁、城市管理、计划生育、退伍军人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协调法检两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如阳江镇龙潭村村民芮XX ,在天河市场购物时被一辆马自达撞倒,经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后续治疗已发去费用20多万元,为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芮XX 的家人多次上访,近日,高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避免了案件的激化,既减轻了党政机关的信访压力,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成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

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目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有:

(一)企业改制引发的矛盾。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下岗职工的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人员工作性质、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我县的“三小场”改制、民办教师辞退人员、镇集体事业退休人员等多年不间断上访。

(二)由于街道改造、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几年,城市建设较快,由于历史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矛盾。表现在芜太公路拓宽建设、芜申运河改造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城市建设拆迁等引发的纠纷。

(三)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下岗职工、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违规,其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后,对有关部门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四)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依法行政或执行政策过程中走样,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五)集体资产发包、水面承包等引发的纠纷。新一轮水面、土地等集体资源发包后,因新老承包户交接,涉及原有设施的变更及投入成本的估价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六)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工作中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如在按政策收取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有的借种种理由拒不上交。在执行低保政策时,一方面因资金限制低保名额有限,另一方面家庭的确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

人过多。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农村五保户供养,精神病人的救助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七)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引发的纠纷。企业改制后,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更拉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差距。极易产生心理不平衡,引发上访等矛盾纠纷。

(八)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的纠纷。多发生在落选村干部个人与村集体的债务纠纷。如欠发的工资、村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分摊的集体债务等。

产生以上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措施不配套。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但现在有些政策相对滞后,与基层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

二是依法治理措施乏力。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和群众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不依法办事。反映在干部身上表现在不依法行政,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表现在群众身上为遇事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意气用事,动辄上访闹事。 三是有些党政领导不够重视。表面上看,有些党政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但实际上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只流于开会、发文件等,没有很好地抓落实,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至于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

稳定。

四是有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虽然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已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县的调解组织网络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另外,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权限、方式和效力都很有限,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很不适应,加之调解组织无经费,调解人员无报酬,长期以来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调解队伍不稳定,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很薄弱,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是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和增多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信“访”不信“法”,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如我县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工伤工亡、非正常死亡等,以前都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而现在有个别人往往是通过信访或一些非正常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

六是上访成本低。一方面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如果起诉到法院解决,要交纳诉讼费,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再交执行费,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不少群众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到省赴京上访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成本很低。加之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加重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使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

题期望较高,这也是造成有些地方上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三、意见和建议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二)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

引起的纠纷。

(三)整合力量,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结合实际,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构建新的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安排布置任务。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和科学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对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在每年年初的工作目标中,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三率”(调解率、调成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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