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文件

编号:CATARC/07-W01-2009 编制:中心工会 批准:赵航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09年2月24日发布 2009年 2月24 日实施

CATARC/07-W01-2009

第一章 总则 页 码: 2/8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心职代会是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和中心工会在企业建设发展方面的职责和作用。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职代会接受中心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中心职代会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果。

第五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中心职代会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六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

中心职代会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实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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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原则。

中心职代会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

第八条 中心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代会职权

第九条 审议建议权。

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

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

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拟订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条 审议通过权。

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评议权。

职代会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的结果报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民主选举权。

职代会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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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中心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或部门组合为选区,按职工人数15%的比例,由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

选举应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的职工,以一线职工为主体。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选举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在中心内部调动工作脱离原选举单位的,其代表资格应当予以保留;退休、死亡或脱离中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缺额代表的增补,选区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增补过程和结果报中心工会备案并须在职代会全体会议或组长联席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a)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c) 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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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待遇;

d) 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a)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b)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c)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d) 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e) 工会应采取多种学习培训形式,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职工代表调离企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四章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是体现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意愿的根本保证。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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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

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人数可以根据中心的具体情况确定。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

职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专门委员会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相关职能部门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需要职代会召开临时会议,应经管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党委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上述任何一方提议,都需形成书面报告。其他各方应尊重提议一方的意见,由工会与党、政协商,安排会议召开。

第五章 职代会主要工作制度及职代会召开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的组织制度(职代会召开)。

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7天印发给职工代表。

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一周内,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组织职工代表在选区内听取职工群众对企业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意见;职工代表分组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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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 职工代表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心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中心职代会的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中心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职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可根据会议要求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三十条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对决议、议案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可作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三种意思表示,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当场公布结果。职代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查同意的议案,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修改。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一条 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a)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b) 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c) 主持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

d)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动员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e) 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f)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g) 组织中心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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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制/日期

□中心办公室

会□财务处 □物业部

中心工会/2009-2-24 批准/日期赵航/2009-2-24 □人教处 □ 工会 □ 经营发 展处 □ 科研处 □ 监察审 计处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文件

编号:CATARC/07-W01-2009 编制:中心工会 批准:赵航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09年2月24日发布 2009年 2月24 日实施

CATARC/07-W01-2009

第一章 总则 页 码: 2/8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心职代会是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和中心工会在企业建设发展方面的职责和作用。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职代会接受中心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中心职代会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果。

第五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中心职代会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六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

中心职代会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实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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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原则。

中心职代会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

第八条 中心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代会职权

第九条 审议建议权。

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

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

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拟订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条 审议通过权。

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评议权。

职代会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的结果报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民主选举权。

职代会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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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中心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或部门组合为选区,按职工人数15%的比例,由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

选举应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的职工,以一线职工为主体。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选举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在中心内部调动工作脱离原选举单位的,其代表资格应当予以保留;退休、死亡或脱离中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缺额代表的增补,选区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增补过程和结果报中心工会备案并须在职代会全体会议或组长联席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a)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c) 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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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待遇;

d) 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a)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b)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c)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d) 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e) 工会应采取多种学习培训形式,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职工代表调离企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四章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是体现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意愿的根本保证。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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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

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人数可以根据中心的具体情况确定。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

职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专门委员会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相关职能部门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需要职代会召开临时会议,应经管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党委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上述任何一方提议,都需形成书面报告。其他各方应尊重提议一方的意见,由工会与党、政协商,安排会议召开。

第五章 职代会主要工作制度及职代会召开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的组织制度(职代会召开)。

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7天印发给职工代表。

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一周内,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组织职工代表在选区内听取职工群众对企业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意见;职工代表分组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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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 职工代表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心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中心职代会的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中心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职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可根据会议要求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三十条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对决议、议案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可作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三种意思表示,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当场公布结果。职代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查同意的议案,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修改。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一条 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a)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b) 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c) 主持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

d)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动员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e) 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f)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g) 组织中心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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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制/日期

□中心办公室

会□财务处 □物业部

中心工会/2009-2-24 批准/日期赵航/2009-2-24 □人教处 □ 工会 □ 经营发 展处 □ 科研处 □ 监察审 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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