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文件

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文件

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步骤:

一、临时业主委员会公约草案和业主授权文件的起草及公示;

二、业主对第一条所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临时业主委员会公约草案和业主授权文件正式版生效;

四、业主报名参加临时业主委员会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五、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业主达到50户时,临时业主委员会宣告成立。

六、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初定17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共同代表已签署委托书的业主 行使相关权利。

紫园小区业主授权委托书草案

一、委托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选举并授权以下:

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身份证号码:

3. 姓名: 身份证号码:

4. 姓名: 身份证号码:

5.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等 人共同为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委员,并在正式业主委员会成立

以前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

主要代理委托人行使如下权利:

1. 监督开发商在本小区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权力;

2. 就开发商违反房屋销售合同的相关问题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并索赔的权力;

3. 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 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业主公约、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5. 参加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行使投票权;

6.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7.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 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所享有的其他的权利。

二、权限为( 年),到期后如委托人没有意见本委托书自动延期。

三、特别授权:代理出庭辩论、提起上诉、提起申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标的、在执行程序中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向执行程序参与人提出法律意见、代为聘请律师或专家做为代理人并进行转委托、提起行政监察建议、提起行政复议、提起国家赔偿。

四、其他说明:

1. 当委托人意见不能一致时,以多数委托人的意见为准;

2. 进行诉讼时,委员会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3. 委托人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解除委托关系。

五、委托开始自委托人签字后开始生效。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紫园小区房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成立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筹)会公约(草案)

为规范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筹)组织的各项活动,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队伍,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小区广大业主服务,特制定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公约。

组织原则:

1.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现有( )户准业主参加,涵盖了一期1栋、2栋、3栋、5栋、6栋、7栋、8栋、9栋、10栋、11栋、12栋、15栋、16栋、17栋的准业主代表。

2.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为全体业主公益性组织,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促进小区和谐建设,推动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最大限度地争取业主的各项合法权益;

3.加入临时业主委员会(筹)的各成员应自觉遵守、履行有关规定,

以便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提供有效、优质的服务;

纪律规定:

1.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应积极主动的参加临时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应当高效履行委员会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并做好工作记录,工作完毕,交予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备案存档;

3.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全体成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时,应及时请假或征得同意转交其他适宜人员完成;

4.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应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为人正直,品德优良,对小区业主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5.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全体成员除完成布置的相关任务外,应积极物色推荐合适人员加入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壮大公益组织力量;

6.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应遵守临时委员会相关纪律,谨言慎行,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7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不得利用各种名义谋取任何私利,从事有损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形象的活动,不传播未形成统一共识的个人意见;

8.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全体人员应发挥各自的特长,利用自己的相关资源,全心全意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9.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每个成员应勇于同各种不良行为做斗争,不为利益、金钱等诱惑;

10.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会应积极与政府、街道、居委会、物业、开发商等部门紧密配合,与广大业主沟通,吸纳民声、反映民意,本着合作、促进、合法、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11.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全体成员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形成的决议均公之于众,保证透明。

凡违反以上规定,有损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形象的成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交由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临时业主委员会会员资格!

本公约一经确定,解释权归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所有。

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筹)

2014年12月03日

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文件

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步骤:

一、临时业主委员会公约草案和业主授权文件的起草及公示;

二、业主对第一条所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临时业主委员会公约草案和业主授权文件正式版生效;

四、业主报名参加临时业主委员会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五、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业主达到50户时,临时业主委员会宣告成立。

六、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初定17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共同代表已签署委托书的业主 行使相关权利。

紫园小区业主授权委托书草案

一、委托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选举并授权以下:

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身份证号码:

3. 姓名: 身份证号码:

4. 姓名: 身份证号码:

5.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等 人共同为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委员,并在正式业主委员会成立

以前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

主要代理委托人行使如下权利:

1. 监督开发商在本小区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权力;

2. 就开发商违反房屋销售合同的相关问题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并索赔的权力;

3. 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 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业主公约、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5. 参加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行使投票权;

6.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7.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 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所享有的其他的权利。

二、权限为( 年),到期后如委托人没有意见本委托书自动延期。

三、特别授权:代理出庭辩论、提起上诉、提起申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标的、在执行程序中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向执行程序参与人提出法律意见、代为聘请律师或专家做为代理人并进行转委托、提起行政监察建议、提起行政复议、提起国家赔偿。

四、其他说明:

1. 当委托人意见不能一致时,以多数委托人的意见为准;

2. 进行诉讼时,委员会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3. 委托人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解除委托关系。

五、委托开始自委托人签字后开始生效。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紫园小区房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成立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筹)会公约(草案)

为规范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筹)组织的各项活动,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队伍,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小区广大业主服务,特制定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公约。

组织原则:

1.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现有( )户准业主参加,涵盖了一期1栋、2栋、3栋、5栋、6栋、7栋、8栋、9栋、10栋、11栋、12栋、15栋、16栋、17栋的准业主代表。

2.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为全体业主公益性组织,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促进小区和谐建设,推动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最大限度地争取业主的各项合法权益;

3.加入临时业主委员会(筹)的各成员应自觉遵守、履行有关规定,

以便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提供有效、优质的服务;

纪律规定:

1.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应积极主动的参加临时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应当高效履行委员会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并做好工作记录,工作完毕,交予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备案存档;

3.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全体成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时,应及时请假或征得同意转交其他适宜人员完成;

4.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应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为人正直,品德优良,对小区业主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5.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全体成员除完成布置的相关任务外,应积极物色推荐合适人员加入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壮大公益组织力量;

6.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应遵守临时委员会相关纪律,谨言慎行,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7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成员不得利用各种名义谋取任何私利,从事有损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形象的活动,不传播未形成统一共识的个人意见;

8.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全体人员应发挥各自的特长,利用自己的相关资源,全心全意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9.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每个成员应勇于同各种不良行为做斗争,不为利益、金钱等诱惑;

10. 临时业主委员会(筹)会应积极与政府、街道、居委会、物业、开发商等部门紧密配合,与广大业主沟通,吸纳民声、反映民意,本着合作、促进、合法、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11.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全体成员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形成的决议均公之于众,保证透明。

凡违反以上规定,有损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形象的成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交由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临时业主委员会会员资格!

本公约一经确定,解释权归临时业主委员会(筹)所有。

紫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筹)

201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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