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纠正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做出判决,认定某单位为第三人担保的抵押合同无效。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抵押人要求我单位注销已办理的抵押登记。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撤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也不愿意交出抵押登记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应该用更正登记还是注销登记?   金绍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0〕15号文颁发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因而,对已登记的抵押权,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再成立。因而,这一抵押事项不应再保留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登记种类包括了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时要取得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注销登记是彻底地取消登�在册的事项,并不一定要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在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范围时,也明确包括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第一款第四项)。因此,本例应当适用注销登记。   《细则》第七十条在规定当事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应“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如依此,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然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在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时,又明确了“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规范》14.4.3)。依此,则毋须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细则》是行政规章,其效力本应优于《规范》。然而,在实践中,当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要求抵押人从抵押权人那里取得登记证明是难以做到的。况且,这一抵押权在实体上已经不能成立,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并无不当。因此,当抵押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后,抵押人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在注销登记后,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按《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告作废。   陈品禄/责任编辑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做出判决,认定某单位为第三人担保的抵押合同无效。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抵押人要求我单位注销已办理的抵押登记。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撤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也不愿意交出抵押登记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应该用更正登记还是注销登记?   金绍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0〕15号文颁发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因而,对已登记的抵押权,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再成立。因而,这一抵押事项不应再保留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登记种类包括了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时要取得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注销登记是彻底地取消登�在册的事项,并不一定要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在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范围时,也明确包括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第一款第四项)。因此,本例应当适用注销登记。   《细则》第七十条在规定当事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应“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如依此,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然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在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时,又明确了“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规范》14.4.3)。依此,则毋须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细则》是行政规章,其效力本应优于《规范》。然而,在实践中,当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要求抵押人从抵押权人那里取得登记证明是难以做到的。况且,这一抵押权在实体上已经不能成立,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并无不当。因此,当抵押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后,抵押人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在注销登记后,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按《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告作废。   陈品禄/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

  • 房屋抵押权登记撤销案
  • 一.案情 原告:杨光群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规划建设局(简称规划建设局) 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简称信用社) 2007年6月27日,第三人信用社与"杨光群"共同向被告下属四川省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 ...查看


  • 涉刑事借贷担保案件最新权威裁判规则速览
  • 涉刑事借贷担保案件最新权威裁判规则速览|高杉LEGAL 2014-06-20高杉LEGAL 配图:To Kill a Mockingbird 剧照 订阅本号:点击配图上方「高杉LEGAL」→点击「关注」,即可持续接收实务资讯. 涉刑事犯罪借 ...查看


  • 深中院审理商品房买卖问题指导意见
  • 目 录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1 2.关于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6 3 ...查看


  • 洪某某诉王某甲.金某某.王某乙
  • 洪某某诉王某甲.金某某.王某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序良俗,抑或封建迷信 [裁判要旨]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据未披露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信息是否实际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以及该影响是否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判定出卖人是否具有披露义 ...查看


  • 个人之间委托炒卖股票的协议是否有效
  • 个人之间委托炒卖股票的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李芬律师 个人之间委托炒卖股票的协议是以最高院案例为解读) 合同无效的认定 上海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力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2006 ...查看


  •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谭小辉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 ...查看


  • 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大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大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查看


  • 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常见问题
  • 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常见问题的裁判标准 一.因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无效纠纷的裁判标准 (一)关于国家机关提供担保效力的认定标准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查看


  •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
  •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 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程珂 2011.5 目录 一.不良资产概述 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三.打包出售 四.资产证券化 五.金融机构重组中的不良资产处置 六.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的实务问题 第2页 一.不良资产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