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645,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317%。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1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10,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510,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201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公司董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公司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645,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317%。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1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10,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510,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201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公司董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公司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4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1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2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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