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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的条件与路径选择
作者:章文静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8期
摘 要:我国农村目前有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存在于管理体制中:一是自上而下的乡镇行政管理权;二是村委会的自治权。二者在宪法中的应然关系应该是和谐互助的,并且在体现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根本点上无疑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二者又经常产生冲突,不仅不利于加强乡镇行政管理,也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将从二者当前存在不合理的关系入手,深入剖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的条件与路径选择。
关键词:村委会;乡镇政府;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07-02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应然模式
(一)准确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从正面确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为指导关系,也从侧面指出了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法之所以对二者关系做出这一定义,其根源在于宪法把村委会组织定性为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而,村委会不具有行政职能,它只能带领村民办理其管辖内的各项事务或者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而不能代表国家对农村事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不只需要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宣传政府的各项指示和命令,但没有具体执行的职责,因此,村委会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对于法律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就不能再遵守传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要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和发展基层民主两大法则。乡镇政府应尽的职责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所管辖区域内贯彻执行。因此,虽然乡镇政府并不能领导村委会,但却有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工作。对村委会依法开展的自治活动给予肯定和支持,帮助协调解决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二)准确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
组织法在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有指导义务的同时,也写到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不仅从正面确定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有协助义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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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的条件与路径选择
作者:章文静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8期
摘 要:我国农村目前有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存在于管理体制中:一是自上而下的乡镇行政管理权;二是村委会的自治权。二者在宪法中的应然关系应该是和谐互助的,并且在体现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根本点上无疑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二者又经常产生冲突,不仅不利于加强乡镇行政管理,也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将从二者当前存在不合理的关系入手,深入剖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的条件与路径选择。
关键词:村委会;乡镇政府;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07-02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应然模式
(一)准确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从正面确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为指导关系,也从侧面指出了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法之所以对二者关系做出这一定义,其根源在于宪法把村委会组织定性为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而,村委会不具有行政职能,它只能带领村民办理其管辖内的各项事务或者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而不能代表国家对农村事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不只需要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宣传政府的各项指示和命令,但没有具体执行的职责,因此,村委会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对于法律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就不能再遵守传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要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和发展基层民主两大法则。乡镇政府应尽的职责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所管辖区域内贯彻执行。因此,虽然乡镇政府并不能领导村委会,但却有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工作。对村委会依法开展的自治活动给予肯定和支持,帮助协调解决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二)准确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
组织法在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有指导义务的同时,也写到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不仅从正面确定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有协助义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