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阅读全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促进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规范管理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中,按照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出现特殊情况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项目行政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管理等日常工作。 未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如下: (一)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按合同金额的3%计算;  (二)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合同金额的2%计算; (三)工程合同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1.5%计算。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专款专储,专项支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 开户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保证金开户、收支、结存等详细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核算、管理各企业预存的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具体经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预存保证金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台账,明细核算,做好保证金专户存储、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管理工作。 交款企业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不变,可定期持有关凭证到开户银行或经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账户资金情况。 第八条 建规、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时,应把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做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将具体要求写入标书。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 (一)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持备案的工程合同和建规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审核单,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存储手续,填报《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填写《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 (三)保证金到账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向总承包施工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十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时,要严格把关,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对未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期间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

第1页[第2页]

【阅读全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促进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规范管理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中,按照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出现特殊情况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项目行政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管理等日常工作。 未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如下: (一)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按合同金额的3%计算;  (二)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合同金额的2%计算; (三)工程合同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1.5%计算。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专款专储,专项支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 开户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保证金开户、收支、结存等详细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核算、管理各企业预存的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具体经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预存保证金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台账,明细核算,做好保证金专户存储、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管理工作。 交款企业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不变,可定期持有关凭证到开户银行或经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账户资金情况。 第八条 建规、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时,应把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做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将具体要求写入标书。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 (一)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持备案的工程合同和建规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审核单,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存储手续,填报《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填写《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 (三)保证金到账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向总承包施工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十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时,要严格把关,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对未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期间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

第1页[第2页]


相关文章

  • 施工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未央区杜家堡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会山)北区-A2#楼工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目 录 一.编制目的 ................... ...查看


  • [法律法规]甘肃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 [阅读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 ...查看


  •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建设领域农民 ...查看


  •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规定
  •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规定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查看


  •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 ...查看


  • (供格式参考)主成果报告参考范文
  • 企业集团工程项目建设管控体系 探索与实践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2015年3月 目 录 一.企业集团工程项目建设管控体系探索与实践的背景 (一)改革和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创新的需要 (二)促进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二.企业集团工程项目建 ...查看


  • 专用账户指南
  •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 实 施 指 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 目 录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查看


  • 工程技术部交底资料最新版
  • 工程管理及财务支付交底书 一.工程管理部分 (一)合同签订和审核 1.材料合同和劳务合同所需资料: ①.材料合同及劳务合同原件公司需三份(一份工程技术部,一份财务部,一份行政部),具体分发由工程技术部负责: ②.三份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查看


  •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 沪建安质监[2006]第081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