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账户指南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

实 施 指 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

目 录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

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 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

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

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

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

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

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

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

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

13、相关文件

(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 [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 [2012]23号------------- 52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概 述: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 、资金约定 、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 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

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

⑴ 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⑵ 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

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

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 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臵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工程承包人负责工资专户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账户撤销须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生方可实施,其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账户。

(九)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发包人

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臵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监理人监管专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了监理规划应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内容。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监理对此部分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4.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源头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用工行为,监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报告制度‛,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了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负有督促和向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报告职责。

(十)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督查。

[维权机构职责]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在工资专户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即: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催报、收集、汇总专户信息。定期联合对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及公示、专户信息报送

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有督查职责。

(十一)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合肥建设网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十二)工程总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责令其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十三)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处罚]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责任主体违反‚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的相应处罚。

发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其工期应予以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工期不予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

人承担。

(十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人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专户信息上报]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人负有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等信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上报职责。

(十五)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

[建立专户、签订协议时间]本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须在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前办理完毕,并在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时出具。若总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备案时未确定劳务工程的承包人,可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时,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十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解释部门]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和解释部门。

附: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案例

某工程项目四幢18层住宅楼,工程建筑面积33643㎡,合同价5416.523万元 ,工期260天。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低人工费标准为289元/㎡

1、其工资性工程款应为:33643×289=9722827元=972.2827万元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为: 260÷30=8.66月≈9月

9722827÷9=1080314元=108.0314万元 3、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为:

第一个月至第三个月 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减工资性工程预付款(108.0314万元)除三(分三个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详见一览表)

第四月至工程竣工: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3]16 号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

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精神,针对建筑市场劳务工资价格变化趋势,结合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方式,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现就发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计算标准原则上每季度发布。遇人工费调整和劳务工资价格波动异常时,适当增加发布次数。

二、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作为工程造价中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

⑴ 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⑵ 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 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核定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三、招标工程,发包人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附件1)和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附件2),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工资性工程款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相关金额。

四、非招标工程,承包人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和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报发包人审核。

五、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是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主要依据。

六、本通知2014年1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1:

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

项目造价:

项目名称: 合同工期: 编制人(章): 审核人(章): 日期:

附件2:

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

工程名称: 合同工期:

工程造价:

编制人(章): 审核人(章): 日期:

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

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注:

1、多层为:3--6层,小高层为:7--11层,高层为:12--30层,超高层为:30层以上;

2、单层厂房以钢结构厂房为主,若混凝土结构,按民用建筑多层标准计算。

3、装饰工程为二次装修或单独承包的工程。

4、本标准未包含的工程项目,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行开立 __________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 行

年 月 日

关于撤销 __________ 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现同意----(账号----)的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________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发 包 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 行):

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

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

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 页,共 页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第一部分)

第 页,共 页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第二部分)

温馨提示:

1、企业和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个人的工资卡,否则将实施处罚; 2、代为保管工资卡是不法行为,请立即向当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3、公示表需逐月用A4纸打印,张贴于项目经理室门外、工地食堂和生活区等至少三处显目位置;

4、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现场检查时,若发现未公示或有缺失,应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予以处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监督流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2013”155号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的规定,现就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监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监督内容

(一)发包人(建设单位)

1、牵头成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

2、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工程开工前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预先支付1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前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二)监理人(监理单位)

1、下达开工令时审核建设单位向工资专户预先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否足额到位;

2、及时审核确定每月工资性工程款最低支付金额,并督促发包人按月及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3、督促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4、及时上报未按规定履责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信息。

(三)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出勤情况做好记录;

3、根据实名制信息登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信息,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卡;

4、每月25日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总承包人应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并在工程现场醒目位臵公示;

5、每月10日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上月工资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中;

6、每月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

7、及时将月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显目位臵进行公示。

二、监督检查要点

1、检查该工程项目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文件;

2、检查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3、检查该工程务工人员实名登记表,及对应的工资卡(银行卡)信息;

4、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查情况;

5、检查监理日志记录的历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的公示情况;

7、检查农民工工资专户余额;

8、检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情况。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1、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2、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

3、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4、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信息的;

5、未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的;

6、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未及时报送未执行意见的责任人信

息的;

7、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

(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列为建筑市场行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连续两个月或两次以上未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限期整改意见书(示范文本)

2、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示范文本)

2013年12月19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印发

限期整改通知书

(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

在对你单位建设(承建)的 (项目名称)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存在问题) ,违反了 文件的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文件第 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

特此通知

(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

在对你单位建设(承建)的 (项目名称)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存在问题) ,违反了 文件的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文件第 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施工,整改完成并经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特此通知

(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合政办[2008]21号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市建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总工会

二00八年四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大建设期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一) 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建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管办、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的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成立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农民工维权工作。

(二) 各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级负责相关工作。市清欠办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退还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工作;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维权的相关工作;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

群体性上访的劝返化解工作;司法部门负责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处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的招投标把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农民工维权正面舆论引导,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进行新闻曝光。

(三) 建筑业企业负责依法做好本企业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农民工投诉接访工作负总责。其中,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健全制度

(一) 建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联动机制。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窗口”应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各级农民工维权“窗口”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身份认证综合管理)监管力度,坚持“三不放过”原则:核实工资发放未落实的不放过,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不放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和应急预案制度未建立的不放过。

(二) 建立建筑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建设造价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各工种、各技能等级的市场人工费信息,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三) 建立监控和督察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监控和督察制度,及时发现各种拖欠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四)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筑企业应建立“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筑企业要常年准备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储备资金。

(五) 建立处罚联动机制。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直到问题妥善解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投标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农民工维权“窗口”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队伍和维权“窗口”建设,将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选派到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并在经费、车辆、场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二)主动服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企业的培养和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大力推进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工

作,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农民工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对未履行培训义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管理费中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民工培训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监督建筑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加大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力度。

工会组织应加大建筑企业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的力度,指导建筑企业工会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文化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

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时,信访、维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化解矛盾。

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法律援助团,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强化宣传

新闻单位应高度关注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文件

合建维„2012‟1号 签发人:周善武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抄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吴存荣,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庆军,市委副书记熊建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杨思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魏晓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进,市委常委、副市长卢仕仁,市委常委、副市长周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先米 发:全市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维权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

(2012年1月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相

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合政办〔2008〕2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

我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一)健全组织机构。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

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级负责相关工作

1.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解决辖区内的建设领域拖欠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2.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全市建设领域农民

工劳资纠纷问题,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伤鉴定处理,查处违规用工行为等;对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应做到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

3.市城乡建委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处理建设

领域拖欠工程款、工程款和劳务工程款纠纷问题;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退还、农民工教育、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及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招管局负责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

的招投标把关工作。

5.市房产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行监

控,住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先行垫付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6.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

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处理;并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而“逃匿”、拒绝协助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将其强制规劝至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7.司法部门负责设立法律援助点,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无偿

服务

8.市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劝返化

解工作。

9.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

特困和工资无法解决的农民工实行救助工作。

10.市宣传部门负责农民工维权正面舆论引导,对拖欠工程

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新闻曝光。

(三)建筑业企业依法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总承包企业

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在建的工程项目应设立“劳资专管员”督促检查落实分包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工资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项目业主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

全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连带责任,应牵头成立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维权领导小组,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

业主单位予以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

(一)完善机构体系。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

应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维权“窗口”建设和 “一站式”服务体系,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将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选派到农民工维权“窗口”一线工作,并在经费、车辆、场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二)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职

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要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实行监控和督查,落实防范措施,做到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快立案、快查处、快解决。

(三)加强应急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的应急保障,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要常年准备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储备资金。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周转金的应急作用。

(四)规范工作程序。各辖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负责

辖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受理;农民工工资据实欠薪问题由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处理,对于劳资纠纷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对于裁决拒不执行的,协调诉讼解决。对于欠薪人逃匿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解决。对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投诉案件,各级维权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由属地党委和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建设领

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做好监督排查工作,及时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日常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建筑

业企业劳务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工作,及早发现拖欠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对发生农民工工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应坚持做到违法事实没

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加大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度。

(四)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对因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扯皮推诿,敷衍了事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投诉处置位置图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维办“2011”6号

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

维权工作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发)局,各开发区建发(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顺利返乡过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工作小组成员由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以及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组成。

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对维权工作组的工作要求:

1.组长单位要督促本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立在建项目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制度。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建工程的农民工维权负总责,项目经理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部须设立固定场所、投诉电话,建

立农民工投诉受理台账,委派专人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各类突发事件。

3.项目‚劳资专管员‛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协助解决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纠纷,对存在重大拖欠隐患须及时上报‚农民工维权工作组‛。

4.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源头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用工行为,监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报告制度。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负责对辖区范围‚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建立维权工作组通讯录。

五、新开工工程项目,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2012”101号

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建发)局,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对各类处理意见的政策把关和按程序上报工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责任主体 处理意见 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8月1日印

共印20份

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合建维“2012”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设领域各方责任主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因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对建设单位进行网上曝光,停止其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等各类备案,限制其新项目开工;

2、对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报批评一次;

3、对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分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因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对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报批评;

2、对劳务分包企业通报批评,视情节限期整顿(3-6个月);整顿期间,停止承接新的项目;

3、对劳务分包企业法人代表,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三、因总承包企业拖欠劳务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

实 施 指 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

目 录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

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 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

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

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

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

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

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

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

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

13、相关文件

(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 [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 [2012]23号------------- 52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概 述: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 、资金约定 、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 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

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

⑴ 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⑵ 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

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

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 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臵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工程承包人负责工资专户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账户撤销须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生方可实施,其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账户。

(九)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发包人

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臵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监理人监管专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了监理规划应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内容。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监理对此部分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4.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源头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用工行为,监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报告制度‛,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了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负有督促和向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报告职责。

(十)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督查。

[维权机构职责]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在工资专户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即: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催报、收集、汇总专户信息。定期联合对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及公示、专户信息报送

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有督查职责。

(十一)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合肥建设网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十二)工程总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责令其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十三)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处罚]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责任主体违反‚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的相应处罚。

发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其工期应予以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工期不予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

人承担。

(十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人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专户信息上报]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人负有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等信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上报职责。

(十五)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

[建立专户、签订协议时间]本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须在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前办理完毕,并在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时出具。若总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备案时未确定劳务工程的承包人,可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时,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十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解释部门]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和解释部门。

附: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案例

某工程项目四幢18层住宅楼,工程建筑面积33643㎡,合同价5416.523万元 ,工期260天。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低人工费标准为289元/㎡

1、其工资性工程款应为:33643×289=9722827元=972.2827万元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为: 260÷30=8.66月≈9月

9722827÷9=1080314元=108.0314万元 3、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为:

第一个月至第三个月 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减工资性工程预付款(108.0314万元)除三(分三个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详见一览表)

第四月至工程竣工: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3]16 号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

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精神,针对建筑市场劳务工资价格变化趋势,结合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方式,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现就发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计算标准原则上每季度发布。遇人工费调整和劳务工资价格波动异常时,适当增加发布次数。

二、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作为工程造价中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

⑴ 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⑵ 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 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核定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三、招标工程,发包人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附件1)和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附件2),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工资性工程款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相关金额。

四、非招标工程,承包人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和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报发包人审核。

五、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是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主要依据。

六、本通知2014年1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1:

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

项目造价:

项目名称: 合同工期: 编制人(章): 审核人(章): 日期:

附件2:

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

工程名称: 合同工期:

工程造价:

编制人(章): 审核人(章): 日期:

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

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注:

1、多层为:3--6层,小高层为:7--11层,高层为:12--30层,超高层为:30层以上;

2、单层厂房以钢结构厂房为主,若混凝土结构,按民用建筑多层标准计算。

3、装饰工程为二次装修或单独承包的工程。

4、本标准未包含的工程项目,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行开立 __________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 行

年 月 日

关于撤销 __________ 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现同意----(账号----)的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________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发 包 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 行):

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

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

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 页,共 页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第一部分)

第 页,共 页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第二部分)

温馨提示:

1、企业和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个人的工资卡,否则将实施处罚; 2、代为保管工资卡是不法行为,请立即向当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3、公示表需逐月用A4纸打印,张贴于项目经理室门外、工地食堂和生活区等至少三处显目位置;

4、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现场检查时,若发现未公示或有缺失,应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予以处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监督流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2013”155号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的规定,现就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监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监督内容

(一)发包人(建设单位)

1、牵头成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

2、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工程开工前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预先支付1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前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二)监理人(监理单位)

1、下达开工令时审核建设单位向工资专户预先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否足额到位;

2、及时审核确定每月工资性工程款最低支付金额,并督促发包人按月及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3、督促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4、及时上报未按规定履责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信息。

(三)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出勤情况做好记录;

3、根据实名制信息登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信息,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卡;

4、每月25日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总承包人应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并在工程现场醒目位臵公示;

5、每月10日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上月工资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中;

6、每月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

7、及时将月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显目位臵进行公示。

二、监督检查要点

1、检查该工程项目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文件;

2、检查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3、检查该工程务工人员实名登记表,及对应的工资卡(银行卡)信息;

4、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查情况;

5、检查监理日志记录的历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的公示情况;

7、检查农民工工资专户余额;

8、检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情况。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1、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2、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

3、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4、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信息的;

5、未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的;

6、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未及时报送未执行意见的责任人信

息的;

7、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

(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列为建筑市场行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连续两个月或两次以上未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限期整改意见书(示范文本)

2、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示范文本)

2013年12月19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印发

限期整改通知书

(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

在对你单位建设(承建)的 (项目名称)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存在问题) ,违反了 文件的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文件第 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

特此通知

(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

在对你单位建设(承建)的 (项目名称)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存在问题) ,违反了 文件的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文件第 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施工,整改完成并经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特此通知

(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合政办[2008]21号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市建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总工会

二00八年四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大建设期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一) 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建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管办、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的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成立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农民工维权工作。

(二) 各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级负责相关工作。市清欠办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退还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工作;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维权的相关工作;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

群体性上访的劝返化解工作;司法部门负责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处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的招投标把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农民工维权正面舆论引导,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进行新闻曝光。

(三) 建筑业企业负责依法做好本企业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农民工投诉接访工作负总责。其中,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健全制度

(一) 建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联动机制。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窗口”应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各级农民工维权“窗口”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身份认证综合管理)监管力度,坚持“三不放过”原则:核实工资发放未落实的不放过,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不放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和应急预案制度未建立的不放过。

(二) 建立建筑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建设造价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各工种、各技能等级的市场人工费信息,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三) 建立监控和督察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监控和督察制度,及时发现各种拖欠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四)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筑企业应建立“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筑企业要常年准备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储备资金。

(五) 建立处罚联动机制。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直到问题妥善解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投标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农民工维权“窗口”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队伍和维权“窗口”建设,将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选派到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并在经费、车辆、场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二)主动服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企业的培养和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大力推进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工

作,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农民工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对未履行培训义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管理费中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民工培训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监督建筑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加大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力度。

工会组织应加大建筑企业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的力度,指导建筑企业工会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文化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

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时,信访、维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化解矛盾。

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法律援助团,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强化宣传

新闻单位应高度关注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文件

合建维„2012‟1号 签发人:周善武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抄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吴存荣,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庆军,市委副书记熊建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杨思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魏晓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进,市委常委、副市长卢仕仁,市委常委、副市长周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先米 发:全市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维权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

(2012年1月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相

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合政办〔2008〕2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

我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一)健全组织机构。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

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级负责相关工作

1.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解决辖区内的建设领域拖欠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2.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全市建设领域农民

工劳资纠纷问题,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伤鉴定处理,查处违规用工行为等;对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应做到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

3.市城乡建委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处理建设

领域拖欠工程款、工程款和劳务工程款纠纷问题;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退还、农民工教育、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及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招管局负责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

的招投标把关工作。

5.市房产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行监

控,住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先行垫付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6.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

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处理;并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而“逃匿”、拒绝协助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将其强制规劝至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7.司法部门负责设立法律援助点,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无偿

服务

8.市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劝返化

解工作。

9.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

特困和工资无法解决的农民工实行救助工作。

10.市宣传部门负责农民工维权正面舆论引导,对拖欠工程

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新闻曝光。

(三)建筑业企业依法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总承包企业

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在建的工程项目应设立“劳资专管员”督促检查落实分包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工资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项目业主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

全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连带责任,应牵头成立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维权领导小组,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

业主单位予以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

(一)完善机构体系。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

应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维权“窗口”建设和 “一站式”服务体系,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将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选派到农民工维权“窗口”一线工作,并在经费、车辆、场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二)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职

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要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实行监控和督查,落实防范措施,做到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快立案、快查处、快解决。

(三)加强应急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的应急保障,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要常年准备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储备资金。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周转金的应急作用。

(四)规范工作程序。各辖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负责

辖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受理;农民工工资据实欠薪问题由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处理,对于劳资纠纷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对于裁决拒不执行的,协调诉讼解决。对于欠薪人逃匿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解决。对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投诉案件,各级维权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由属地党委和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建设领

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做好监督排查工作,及时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日常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建筑

业企业劳务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工作,及早发现拖欠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对发生农民工工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应坚持做到违法事实没

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加大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度。

(四)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对因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扯皮推诿,敷衍了事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投诉处置位置图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维办“2011”6号

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

维权工作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发)局,各开发区建发(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顺利返乡过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工作小组成员由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以及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组成。

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对维权工作组的工作要求:

1.组长单位要督促本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立在建项目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制度。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建工程的农民工维权负总责,项目经理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部须设立固定场所、投诉电话,建

立农民工投诉受理台账,委派专人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各类突发事件。

3.项目‚劳资专管员‛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协助解决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纠纷,对存在重大拖欠隐患须及时上报‚农民工维权工作组‛。

4.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源头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用工行为,监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报告制度。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负责对辖区范围‚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建立维权工作组通讯录。

五、新开工工程项目,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2012”101号

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建发)局,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对各类处理意见的政策把关和按程序上报工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责任主体 处理意见 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8月1日印

共印20份

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合建维“2012”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设领域各方责任主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因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对建设单位进行网上曝光,停止其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等各类备案,限制其新项目开工;

2、对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报批评一次;

3、对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分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因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对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报批评;

2、对劳务分包企业通报批评,视情节限期整顿(3-6个月);整顿期间,停止承接新的项目;

3、对劳务分包企业法人代表,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三、因总承包企业拖欠劳务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相关文章

  • 2016-06-27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
  •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做市业务指南 (2016.0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 ...查看


  • 融资融券业务培训之一93分
  •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A. 25% B. 20% C. 50% D ...查看


  • 纳税服务告知书
  • 纳 税 服 务 告 知 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方便您及时了解新办企业的各项办税业务流程,减少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间,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请认真阅读下面材料及并及时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到所辖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请您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尽快 ...查看


  • 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办税服务厅操作指南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征科便函„2009‟16号 关于下发<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办税服务厅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税局: 为了更好地推行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工作,提高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操作水平,省局根据全省 ...查看


  • 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 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3-7-12 版本及修订说明 第一章 概述.................................................... - 4 ...查看


  • 各种账目名称代号
  •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3 1003 4 1011 5 1015 6 1021 7 1031 8 1051 9 1101 ...查看


  • 结算帐户管理
  • 和县农村合作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指南 (讨论稿) 为便于各支行办理单位结算账户相关业务的操作,能更好的服务客户,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现对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些简单的梳理.解释,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方便,同时 ...查看


  • 综合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综合服务大厅 办 事 指 南 2013年4月1 日 目 录 对外窗口业务范围-----------------1 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核准流程---------------2 代码证管 ...查看


  • 证券公司审计的特殊考虑
  • 证券公司审计的特殊考虑 胡洪波1 陈维亮2 (1.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本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审计(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基础 上提出一些特殊考虑,供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公司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