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否做广告

律师 关注

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09月/19日/第A04版/

律师能否做广告

墨帅(中法网网友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本版策划本报政法部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 的出台程序与初衷引起争议, 目前有媒体报道, 办法! 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律师行业的发展, 向国际通例靠拢; 也有报道发出∀律师个人做广告, 碍着谁了#的声音。那么, 网友如何看

墨帅(中法网网友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能否做广告, 首先应当认清律师的职业定位及其目前所处的执业环境。当今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 没有哪个社会服务行业能够将自己完全排斥于信息世界之外。而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早已取消公职身份, 并逐步被推向市场化和自律化的道路, 在这种状况下, 再一厢情愿地以∀司法工作者#自居, 或以∀酒香不怕巷子深#而自我陶醉, 恐怕是不现实的。

广告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业宣传方式, 对于律师职业素质的宣传作用实际上是有限的。人们往往只能从广告中看到很多∀溢美之辞#, 而看不出一个律师所及律师真正能有多少含金量。所谓的消费者知情权恐怕也仅限于知道个名称、电话号码而已, 对律师本身素质并不能仅凭广告而深入了解。而且, 广告的牟利性还会造成谁财大气粗, 谁的广告做得好、∀吼声#响, 似乎谁的服务就更好的假象。

律师毕竟是法律的实践者, 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具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 不能等同于纯粹的商业经营人员, 倘若完全效仿商业化的经营运作方式, 恐怕会适得其反, 甚至造成恶性竞争。

有些不规范的广告行为容易把律师业的形象宣传以及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识观念引入一队实力来开拓市场, 树立形象, 广告作为一种辅助性宣传手段, 绝非律师宣传自己或开拓业务

的惟一有效的手段, 对其作用不可过分依赖甚至迷信。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对于律师及律师所做广告的问题, 我国广告法、律师法及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 均未禁止, 并且还赋予其依法进行适当宣传的权利。 规范! 第四十三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1. 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 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 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即便是这种宣传方式, 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限制。应当说,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诸如广告内容不得包含关于办案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不能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有特殊关系等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合理的, 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规范! 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 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二十六条规定, 律师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第四十四条规定, 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从目前报道来看, 对该管理办法的矛盾似乎是集中于律师个人能否做广告, 包括在媒体上公布个人电话等问题。对于这种行为的限制, 符合 规范! 第十五条关于∀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

场, 遏制假冒律师名义办案的违法现象。

从国外立法来看, 各国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 但大体的原则是允许律师及律师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度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但须受到比一般行业更为严格的限制。如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 第7. 2条规定:∀在符合本规则7. 1的情况下, 律师可以通过公共宣传媒介, 为其法律服务做广告。所谓公共宣传媒介指:电话号码簿、法律手册、报纸或其他期刊、户外招贴画、广播、电视或者其他同本规则7. 3所规定的引诱无关的文字交流方式。#此外, 还作出多种限制, 如律师不得向社会提供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 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可以通过违反本规则和其他法律的手段取得委托人所期望的结果; 不得以追求金钱为主要目的, 通过信函、面谈或其他针对特定对象的信息传递方式, 引诱那些同律师并无亲属关系或不曾有过代理关系的人, 使他们雇用该律师。等等。又如新西兰 职业道德! 第5条规定:∀私人开业律师不准做广告。#因此, 对律师做广告行为作出严格限制乃国际惯例, 这与其职业性质有密切关系。

总之, 鉴于律师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其广告宣传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及作出比一般社会服务行业更为严格的限制是有必要的, 这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律师业的良性发展以及律师形象的树立。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我认为只要是律师个人所做的广告不含有虚假成分、不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应该可以做广告。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 律师行业也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才能发展。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 律师事务所就是工厂, 律师就是律师事务所的产品, 产品合不合格, 能否达到客户的满意, 这是由律师的水平来决定。但在客户选择产品之前, 客户有权知道这个产品的性能、质量等各方面的情况, 这就需要对产品进行宣传, 也就是说, 律师事务所应该对自己 不宣传工厂生产的产品的道理。医院可以宣传

自己的医生, 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就不能宣传自己的律师呢?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职业是一种特殊服务行业, 他们不再是国家干部, 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收取费用。随着法律服务的市场化, 其切身经济利益与自身素质、服务质量等尤其是知名度有很大的关系。律师个人要生存要发展, 要参与国内甚至国际同行业的竞争, 因此, 律师为了让自身价值得到尽可能大的发挥, 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 更好地获得自身利益, 选择在一些媒体上做广告, 介绍推销自己, 如果其广告内容没有夸大、误导等不实虚假宣传或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应该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管理条例! 以及司法部相关法规均无对律师以个人名义做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北京市律协在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 中把出现自己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划定为不正当竞争显属牵强, 这种广告行为不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相反地, 一些律师对某种法律领域的专长也在广告内容上作表述, 对当事人的选择也确实提供了有效方便的帮助。

王殿玺(中法网网友包头钢铁学院)

市场经济强调一种产业化经营, 律师做广告是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不得不走的一步, 这种趋势迟早会到来, 实际上我们好多律师事务所不早已在做广告宣传自身以及自己的律师吗? 市场经济使律师不能再满足于传统的∀等人上门#的惰性心理, 而是要走出去, 宣传自己, 推销自己, 只有这样, 律师才能有自己的立足之地, 这可以说是律师之所以要走这一步的原因。

其次, 律师作为社会特殊的群体, 以其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其面对的是几百倍于自己的当事人群体, 如何在这个律师越来越多的环境里独树一帜, 为自己赢得主动, 律师需要这么做, 也必须这么做, 我们更

量与规范, 而不应该将焦点放在律师是否能做广告的问题上, 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不能做广告。所以我觉得律师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做广告宣传自己。

姜宏(中法网网友厦门大学法学院)

在我看来, 律师当然可以做广告。之所以这样说, 道理很简单, 因为无论是律师法, 还是广告法都没有将律师做广告列为禁止性行为, 因而就法理而言, 律师做广告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 这并不等于律师可以乱做广告, 律师做广告也应符合广告法对广告行为的要求, 比如不能做虚假宣传、广告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 或许有它的一定道理, 但从行政法基本原理以及将要实行的行政许可法来考量, 该 管理办法! 似乎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的限制效力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换言之, 在没有上位法法源的前提下, 该 管理办法! 是不能禁止律师做广告的。

赵春秀(中法网网友江苏省泗阳人民法院刑庭)

律师做广告无可厚非。首先, 律师是以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的专业代理机构, 属咨询服务性质的行业。其他服务行业允许做广告宣传自己, 律师同样也应有这样的权利。其次, 律师服务实行独立核算有偿服务, 这就决定了律师的报酬取得依赖于其业务量和社会对其知名度的认同。用广告的方法对自己进行宣传, 无异是扩大社会影响的最有效的方法。第三, 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化运作已成为一种趋势, 而且这种运作方式, 大大提高了律师的服务质量和竞争氛围。用广告的方式, 在社会竞争中争夺优

势, 是商业化竞争的必然。所以, 有必要对律师做广告予以规范化管理, 向国际通例靠拢。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莆田人民法院) 在当今法制时代和信息时代, 以往通过人情、关系、甚至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办案人员来获取案源的生存之道已越来越难以符合市场化的需要了。而对许多刚出道的律师, 做广告是宣传自己的最有效方法, 他们很可能借助这样的方法使得自己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当然, 也存在一些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而做虚假宣传甚至有意诋毁同行标榜自己的广告, 因此律协应该着重规范律师的广告内容, 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这些行为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 属于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并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杨栋(中法网网友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首先应该作出一个区分, 即, 虽然同为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机构归属上却是完全不同的, 律师从业是私人行为, 而法官和检察官执业则是代表着国家。这一点在他们的赔偿责任分配上也可以看得出来, 律师的赔偿由其事务所或个人负责, 而后两者的赔偿均由国家承担。因此, 正是由于这种国家职能性, 如果允许法官或检察官做广告, 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荒谬的。可律师则不同, 只要没有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 诚实信用地对自己做了的客观描述, 又何妨限制呢? 而且, 律师做广告, 广大的客户就有了充足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使得律师资源在社会上能更合理地分配。因此, 只要对律师做广告的方式采取严格措施作出控制就行了, 而没必要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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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09月/19日/第A04版/

律师能否做广告

墨帅(中法网网友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本版策划本报政法部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 的出台程序与初衷引起争议, 目前有媒体报道, 办法! 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律师行业的发展, 向国际通例靠拢; 也有报道发出∀律师个人做广告, 碍着谁了#的声音。那么, 网友如何看

墨帅(中法网网友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能否做广告, 首先应当认清律师的职业定位及其目前所处的执业环境。当今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 没有哪个社会服务行业能够将自己完全排斥于信息世界之外。而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早已取消公职身份, 并逐步被推向市场化和自律化的道路, 在这种状况下, 再一厢情愿地以∀司法工作者#自居, 或以∀酒香不怕巷子深#而自我陶醉, 恐怕是不现实的。

广告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业宣传方式, 对于律师职业素质的宣传作用实际上是有限的。人们往往只能从广告中看到很多∀溢美之辞#, 而看不出一个律师所及律师真正能有多少含金量。所谓的消费者知情权恐怕也仅限于知道个名称、电话号码而已, 对律师本身素质并不能仅凭广告而深入了解。而且, 广告的牟利性还会造成谁财大气粗, 谁的广告做得好、∀吼声#响, 似乎谁的服务就更好的假象。

律师毕竟是法律的实践者, 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具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 不能等同于纯粹的商业经营人员, 倘若完全效仿商业化的经营运作方式, 恐怕会适得其反, 甚至造成恶性竞争。

有些不规范的广告行为容易把律师业的形象宣传以及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识观念引入一队实力来开拓市场, 树立形象, 广告作为一种辅助性宣传手段, 绝非律师宣传自己或开拓业务

的惟一有效的手段, 对其作用不可过分依赖甚至迷信。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对于律师及律师所做广告的问题, 我国广告法、律师法及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 均未禁止, 并且还赋予其依法进行适当宣传的权利。 规范! 第四十三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1. 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 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 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即便是这种宣传方式, 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限制。应当说,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诸如广告内容不得包含关于办案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不能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有特殊关系等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合理的, 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规范! 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 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二十六条规定, 律师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第四十四条规定, 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从目前报道来看, 对该管理办法的矛盾似乎是集中于律师个人能否做广告, 包括在媒体上公布个人电话等问题。对于这种行为的限制, 符合 规范! 第十五条关于∀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

场, 遏制假冒律师名义办案的违法现象。

从国外立法来看, 各国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 但大体的原则是允许律师及律师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度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但须受到比一般行业更为严格的限制。如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 第7. 2条规定:∀在符合本规则7. 1的情况下, 律师可以通过公共宣传媒介, 为其法律服务做广告。所谓公共宣传媒介指:电话号码簿、法律手册、报纸或其他期刊、户外招贴画、广播、电视或者其他同本规则7. 3所规定的引诱无关的文字交流方式。#此外, 还作出多种限制, 如律师不得向社会提供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 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可以通过违反本规则和其他法律的手段取得委托人所期望的结果; 不得以追求金钱为主要目的, 通过信函、面谈或其他针对特定对象的信息传递方式, 引诱那些同律师并无亲属关系或不曾有过代理关系的人, 使他们雇用该律师。等等。又如新西兰 职业道德! 第5条规定:∀私人开业律师不准做广告。#因此, 对律师做广告行为作出严格限制乃国际惯例, 这与其职业性质有密切关系。

总之, 鉴于律师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其广告宣传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及作出比一般社会服务行业更为严格的限制是有必要的, 这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律师业的良性发展以及律师形象的树立。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我认为只要是律师个人所做的广告不含有虚假成分、不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应该可以做广告。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 律师行业也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才能发展。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 律师事务所就是工厂, 律师就是律师事务所的产品, 产品合不合格, 能否达到客户的满意, 这是由律师的水平来决定。但在客户选择产品之前, 客户有权知道这个产品的性能、质量等各方面的情况, 这就需要对产品进行宣传, 也就是说, 律师事务所应该对自己 不宣传工厂生产的产品的道理。医院可以宣传

自己的医生, 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就不能宣传自己的律师呢?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职业是一种特殊服务行业, 他们不再是国家干部, 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收取费用。随着法律服务的市场化, 其切身经济利益与自身素质、服务质量等尤其是知名度有很大的关系。律师个人要生存要发展, 要参与国内甚至国际同行业的竞争, 因此, 律师为了让自身价值得到尽可能大的发挥, 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 更好地获得自身利益, 选择在一些媒体上做广告, 介绍推销自己, 如果其广告内容没有夸大、误导等不实虚假宣传或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应该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管理条例! 以及司法部相关法规均无对律师以个人名义做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北京市律协在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 中把出现自己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划定为不正当竞争显属牵强, 这种广告行为不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相反地, 一些律师对某种法律领域的专长也在广告内容上作表述, 对当事人的选择也确实提供了有效方便的帮助。

王殿玺(中法网网友包头钢铁学院)

市场经济强调一种产业化经营, 律师做广告是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不得不走的一步, 这种趋势迟早会到来, 实际上我们好多律师事务所不早已在做广告宣传自身以及自己的律师吗? 市场经济使律师不能再满足于传统的∀等人上门#的惰性心理, 而是要走出去, 宣传自己, 推销自己, 只有这样, 律师才能有自己的立足之地, 这可以说是律师之所以要走这一步的原因。

其次, 律师作为社会特殊的群体, 以其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其面对的是几百倍于自己的当事人群体, 如何在这个律师越来越多的环境里独树一帜, 为自己赢得主动, 律师需要这么做, 也必须这么做, 我们更

量与规范, 而不应该将焦点放在律师是否能做广告的问题上, 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不能做广告。所以我觉得律师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做广告宣传自己。

姜宏(中法网网友厦门大学法学院)

在我看来, 律师当然可以做广告。之所以这样说, 道理很简单, 因为无论是律师法, 还是广告法都没有将律师做广告列为禁止性行为, 因而就法理而言, 律师做广告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 这并不等于律师可以乱做广告, 律师做广告也应符合广告法对广告行为的要求, 比如不能做虚假宣传、广告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 或许有它的一定道理, 但从行政法基本原理以及将要实行的行政许可法来考量, 该 管理办法! 似乎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的限制效力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换言之, 在没有上位法法源的前提下, 该 管理办法! 是不能禁止律师做广告的。

赵春秀(中法网网友江苏省泗阳人民法院刑庭)

律师做广告无可厚非。首先, 律师是以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的专业代理机构, 属咨询服务性质的行业。其他服务行业允许做广告宣传自己, 律师同样也应有这样的权利。其次, 律师服务实行独立核算有偿服务, 这就决定了律师的报酬取得依赖于其业务量和社会对其知名度的认同。用广告的方法对自己进行宣传, 无异是扩大社会影响的最有效的方法。第三, 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化运作已成为一种趋势, 而且这种运作方式, 大大提高了律师的服务质量和竞争氛围。用广告的方式, 在社会竞争中争夺优

势, 是商业化竞争的必然。所以, 有必要对律师做广告予以规范化管理, 向国际通例靠拢。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莆田人民法院) 在当今法制时代和信息时代, 以往通过人情、关系、甚至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办案人员来获取案源的生存之道已越来越难以符合市场化的需要了。而对许多刚出道的律师, 做广告是宣传自己的最有效方法, 他们很可能借助这样的方法使得自己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当然, 也存在一些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而做虚假宣传甚至有意诋毁同行标榜自己的广告, 因此律协应该着重规范律师的广告内容, 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这些行为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 属于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并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杨栋(中法网网友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首先应该作出一个区分, 即, 虽然同为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机构归属上却是完全不同的, 律师从业是私人行为, 而法官和检察官执业则是代表着国家。这一点在他们的赔偿责任分配上也可以看得出来, 律师的赔偿由其事务所或个人负责, 而后两者的赔偿均由国家承担。因此, 正是由于这种国家职能性, 如果允许法官或检察官做广告, 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荒谬的。可律师则不同, 只要没有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 诚实信用地对自己做了的客观描述, 又何妨限制呢? 而且, 律师做广告, 广大的客户就有了充足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使得律师资源在社会上能更合理地分配。因此, 只要对律师做广告的方式采取严格措施作出控制就行了, 而没必要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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